09/5/11

縣市合併--都市計畫議題

  近來部分縣(市)政府搶搭縣市合併列車,希望升格為直轄市後,能增加財政收入,帶動地方及區域發展,提高都市競爭力。
  從民進黨執政到國民黨執政,從地方民意到中央政策,推動臺中市升格為直轄市之議題,近來廣受各界關注,以往臺灣之區域發展為重北輕南,後來是重南北忽略中部,現在可說是力挺中部均衡南北,而原住民聚落、東部及離島地區則常被遺忘。現在,「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亦被各界批評,美其名是在推動農村再生,實際上可能是在破壞農村環境,更可能成為財團炒地皮及選舉綁樁的工具。
  臺中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近來極力推動縣市合併,主管縣市合併業務之內政部,上自部長廖了以、部長辦公室主任王銘正、主任秘書翁文德皆為臺中縣人,俗話說:「人在朝中好辦事」,看來,臺中縣、市政府合併將是水到渠成之事。高雄縣、市政府及臺南縣、市政府,亦正積極推動縣市合併計畫,其地方民意代表及縣、市長,想必希望內政部部長及其他主管縣市合併業務之主管,在處理縣、市合併業務時,不要只獨厚臺中縣、市政府,也要秉公處理高雄縣、市政府及台南縣、市政府合併之計畫,以免因「人在朝中好辦事」而影響行政中立原則。
  有意參選臺中首屆直轄市長者,亦躍躍欲試,青壯派之民進黨籍林佳龍(要認識他,可參見:林佳龍市政研究辦公室林佳龍的部落格)及國民黨籍張壯熙(近來花了許多錢在重要路口刊登巨幅廣告,如東勢大橋旁、豐原火車站前、烏日中山路旁....)為下屆台中直轄市長熱門人選。縣市合併後,地方政治版圖重新劃分,區界重新調整,都市計畫人口預測、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及空間發展政策勢必配合調整。期待有智慧的首屆直轄市長,能將大台中規劃為具有特色、有國際競爭力的城市!
  臺中縣、市合併後,有關都市計畫方面的議題,提供以下幾點初步建議:1.召開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縣(市)政顧問聯席會議:就升格為直轄市後,有關都市及區域發展等環境議題提供建言。2.審理中之都市計畫案件,都市計畫案名必須配合檢討。3.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處理都市計畫範圍界、地籍線、都市計畫樁位、行政區界未密合問題(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10公頃以下,或屬直轄市、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辦理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不受「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之限制)。4.都市交通路網配合重大建設及原市鎮計畫、鄉街計畫進行檢討。5.臺中縣及臺中市政府自治法規,涉及都市計畫部分,應予合併,並共同檢討修正(未來也將出現: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宜儘早研擬草案,廣徵意見)。6.檢討都市計畫人事編制及組織,調整單位名稱及辦理業務整併作業。

09/4/4

國道4號延伸(東側路段)至東勢等山城地區之相關建議

  台中縣山城地區主要泛稱石岡鄉、東勢鎮、新社鄉、和平鄉等四鄉鎮,廣義而言,亦包括臨近之苗栗縣卓蘭鎮。主要以農業為產業基礎,並於近年積極發展觀光產業,其主要聯絡道路為台3線及台8線,該聯絡道路平日尖峰時段及假日時之日間交通流量較高,道路服務水準似乎不符需求。
  茲以山城地區之區域與都市計畫整體發展願景、觀點、相關需求及構想而言,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就願景而言,考量城鄉環境既有之資源、特色及潛力,建議以「著重生態環境的維護、基礎生產環境的建設及生活環境的改善」為其長遠之永續發展願景;另以區域發展定位而言,山城地區歸屬於臺中地方生活圈,臺中縣、市合併後,山城地區應在兼顧區域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的原則下,合理運用土地資源,改善農業生產經營環境,拓展觀光遊憩資源,提昇觀光遊憩品質,創造地方特色,塑造觀光意象,並應提供現代化公共設施,建立便捷的交通運輸系統,以促進山城地區產業發展,並改善居住環境品質。
二、在山城地區產業發展方面,宜以發展綠色休閒精緻農業為中心,結合生態、景觀及農產特色,藉休閒觀光為介面轉型兼營休閒服務業,配合發展農莊民宿文化,朝「農業休閒渡假中心」發展,並串連自行車道,推展自行車觀光文化,讓遊客認識小而美的城鄉環境。
(一)短期城鄉發展方向:
1.配合「國內旅遊發展方案」之推動,輔導山城地區建設「農牧休閒渡假區」和「推動觀光農園、休閒農場農產休閒之旅」等措施,以發展休閒農業,結合現有農業資源創造山城地區成為中部休閒農業重鎮。
2.持續推展溫泉觀光及原住民文化活動,復甦谷關及松鶴地區觀光產業,促進地方發展。
3.推展大雪山生態旅遊,檢討林業文化園區再發展之方向,活化漂流木再利用之價值,並建構優質步道,推展森林浴及賞鳥活動,以提供自然、舒適兼具環保、教育功能之生態遊憩環境。
4.推展和平鄉大雪山社區(大雪山林道15K)、東勢鎮軟埤坑社區、東勢林場螢火蟲生態之旅。
(二)中長期發展方向:
1.推動山城地區形象商圈計畫,以山城地區特有的各式農特產水果、農業文化園區與休閒農場的經營為主,結合附近觀光資源,如東豐自行車道、東勢林場、四角林場、大甲溪畔之自然生態解說公園、谷關溫泉、八仙山森林遊樂區、雪壩國家公園、石岡水壩、新社田園餐廳及休閒農村…等,以促進地方發展。
2.爭取設置多功能旅遊諮詢服務中心,提供較好資訊與服務品質,將山城地區景緻及知名農產品結合成完整的觀光旅遊行程,藉以提供相關旅遊服務,並建立導覽、餐飲、特產展銷、地方文化…之多功能展銷旅客服務中心。
三、921震災後,台8線中橫公路「谷關-德基」交通中斷,歷次颱風及豪雨亦造成「松鶴-谷關」路段地基嚴重受損,造成谷關及梨山地區交通不便,經濟產業深受影響,宜請交通部及經濟部水利署針對大甲溪沿岸興建替代道路部分,進行評估及研議,以在不影響環境衝擊下,提高谷關地區之便捷性,進而復甦觀光產業。不贊成復建台8線中橫公路「谷關-德基」路段,主要理由係考量該路段地基已嚴重受損,復建過程有再次破壞生態環境之疑慮,此外,國道6號已通車至埔里,交通運輸便捷性已提高,從生態、環保及效益而言,政府實無必要再投入龐大成本復建中橫公路「谷關-德基」路段。
四、本案國道4號東側延伸至山城地區後,除可增進山城地區交通之便捷性,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使山城地區成為中部山區觀光旅遊之休閒重鎮外,水果、蔬菜等農產品亦可快速運送至果菜市場交易,並提早轉運至消費地,進而活絡產業發展,強化農業競爭力。
五、交通運輸與土地使用互為影響,國道4號東側延伸線之選線規劃,除避免經過環境敏感地區外,建請考量山城地區之人口成長、土地使用、經濟發展及產業特性,據以推估未來運輸需求成長情形,另該道路系統宜定位為聯外快速道路,避免與其他公路路線重複,影響效能。
六、東勢地區在交通上掌控通往和平鄉及東部各縣市的台8線中橫公路,與通往苗栗縣卓蘭鎮的台3線省道,為台灣中部山區重要的交通匯集點,惟921地震造成中橫公路中斷後,除造成觀光人口及產業發展受影響外,亦凸顯防(救)災道路系統功能不彰及替代道路之不足,故本案亟待考慮現況需求、未來經濟成長、生活型態的改變,透過土地使用型態、使用強度與各種目的的活動(如觀光、產業等之活動)等研究,並配合其它相關部門之發展與需求(如大甲溪流域整治計畫),經縝密評估後,選線設置國道4號延伸線,以改善道路服務水準,並對山城地區之產業發展,帶來正面效益。
七、車籠埔斷層及大茅埔-雙冬斷層經過石岡及東勢地區,921地震後車籠埔活動斷層位置浮現,國道4號延伸線(東側路段)選線時,應特別重視斷層潛在因素及相關地質條件,並以降低景觀衝擊及減少環境災害為原則。

09/3/29

臺中縣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98年3月24日府建城字第0980088190號函訂定
ㄧ、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設各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ㄧ)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事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四、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市)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市)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本府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及地政處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另本府得視都市更新個案分布區域、產權性質及規模,指派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各一人兼任。
五、專案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派員兼任。
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專案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專案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08/9/26

漫談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之陳情建議

  都市計畫的規劃過程,常被民眾批評為「黑箱作業」,都市計畫被「污名化」的程度,似乎超乎想像!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常常是在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期間,收到鄉(鎮、市)公所之村(里)幹事或村(里)(鄰)長發送召開都市計畫說明會的「傳單」後,才知道都市計畫已無聲無息的在冷氣房中,被規劃出來了!當計畫草案內容不符期望而激怒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怒氣也就轉為陳情抗議的力量,所有權人也就變成了陳情人!如何有效陳情?以下將從計畫審議階段,漫談陳情人如何把握陳情建議機會,據理力爭,確保權益。
一、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審議期間,陳情人提出陳情意見及列席會議說明陳情內容,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辦理。
  依據前開條文,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期間,主管機關應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及地址,向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提出陳情建議內容;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二、陳情內容
  陳情建議內容宜簡明扼要說明陳情地點、陳情事項(可以從:事實狀態、供給需求、區位適宜性、量體規模......進行具體之說明)、理由(陳述事實依據及法律關係)及建議事項,並檢附必要文件(如位置圖、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建議修正圖說、照片......)。
  陳情建議內容要掌握重點,要將陳情事項與計畫內容的關連性予以說明,切忌長篇大論、不知所云或陳訴與計畫內容無涉事項。
三、何時提出陳情
  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期間之30日內,陳情人宜把握時機提出陳情意見。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如縣(市)政府已將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無論是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階段,亦或是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階段,陳情人皆可對計畫書(圖)草案內容提出陳情建議事項,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陳情人提出陳情意見後,宜持續追蹤陳情案處理進度,以免陳情案石沈大海,無疾而終。
  已由縣(市)政府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都市計畫案,其審議後之計畫內容,如有多處修正或變更幅度較大,顯與原公展版本之計畫內容有所差異,為保障民眾權益,杜絕爭議,減低都市計畫執行之阻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決議時,通常會(附帶決議)要求縣(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故陳情人如對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修正後之計畫內容,仍有相關陳情意見,可於縣(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再提出陳情建議內容。
  為擴大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以利民眾有機會再提意見,使都市計畫之制定更符合公正性、適切性之原則,一般而言,內政部或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案,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且經都市計畫委員會認為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種大影響者,得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註1):1.將大面積私有建築用地審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者,2.將大面積私有建築用地審議變更為非建築用地之其他使用分區者,3.增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整體開發或其他關係人民權利義務種大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者,4.增訂分期分區開發,完成公共設施,擬定細部計畫或其他條件而禁止或限制申請建築者,5.增訂容積率或其他特別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6.其他重大修正事項。
  縣(市)或鄉(鎮、市)擬定之都市計畫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者,是否需要再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
  第1次公展期間即已提出之陳情意見,如經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決議在案,如陳情人在第2次公展期間再重複提出,此重複提出之陳情意見通常不會再進行討論,除非陳情人有新的補充意見,並具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才可能促使都委會再進行討論。部分較複雜或較具爭議性案件,經第2次公展並經都委會討論後,甚至可能退回去原專案小組再予討論,俟計畫內容獲致共識後,再提大會討論。
四、陳情方式
  因都市計畫攸關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甚鉅,對於陳情人透過「網路」向都市計畫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意見(網路陳情),政府機關目前似乎也都受理。如以「言詞」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情書(口頭陳情),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情人朗讀或經閱覽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後,陳情人應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主管機關應註明其事由。如以電話陳情,主管機關亦應作成紀錄,於召開會議時,供各委員參考。
  縣(市)政府召開說明會時,與會民眾或相關單位代表之陳述意見,如非屬重複提出陳情意見者,主管機關「宜」作成紀錄供各委員參考(因都市計畫法未強制規定召開說明會應作成紀錄,實務上政府機關亦未將說明會紀錄報都委會供審議參考),亦應「提醒」陳情人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意見。
  實務上,為避免爭議,係由陳情人以「書面」方式提出陳情意見,而網路陳情、口頭陳情及電話陳情,雖為較特殊的陳情方式,主管機關亦宜列入陳情案內一併進行討論。
五、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
  至於陳情人是否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建議內容,則視陳情人有無主動提出要求,並視陳情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等因素,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幕僚單位依行政程序確認出(列)席人員後,於函送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通知時,一併通知(可能以書面通知或以電話通知)陳情人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建議內容。也有可能在審議階段,依案情輕重緩急或複雜程度,由審議委員要求幕僚單位,通知相關陳情人或所有權人出(列)席說明,以供審議參考。
  如果陳情事項明確,但陳情者眾多,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不一定都會通知每一位陳情人,有可能只通知代表人(2~5位為原則),並請代表人將相關審議消息轉知其他陳情人,此過程可能造成其他陳情人誤以為政府機關故意遺漏通知,而產生爭議,認為政府機關及審議委員是在「黑箱作業」,隱瞞事實,故審議階段,重視陳情意見,傳達正確消息,非常重要!如果有都市計畫專業背景者,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到場協助陳情人進行必要之辯護及陳述,或許更可彰顯陳情內容之重點,並讓審議委員重視陳情內容,故政府機關或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宜考慮設置公設辯護都市計畫師。
  對於社會上關注的重大爭議性案件,如攸關國土保育、文化遺址保存、國有土地利用、弱勢者的保護、災後重建......等,綠黨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等公益團體,也會積極主動挺身而出,仗義執言。如臺中縣轄內之豐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因計畫道路之規劃而影響弱勢者生存權部分,近來熱心人士即設立「搶救老嬸婆ㄟ土角厝」網站,讓關心該案發展的人,能瞭解最新進度,並適時提供建言。必要時,公益團體的代表也會主動出席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相關會議,為弱勢者辯護,協助弱勢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會議之場所,通常皆位於營建署6樓會議室,除會議室外,另設有媒體及陳情人列席室,媒體或陳情人列席會議時,可透過玻璃窗,全程瞭解審議過程。
六、民眾參與
  現實環境裏,現階段藍圖式的都市規劃過程中,似乎很難看到「民眾參與」都市計畫這件事,「民眾參與」似乎變成只是口號了,真可悲!「何時」才能真正落實「民眾參與」都市規劃?除了規劃實務面要檢討外,政府機關恐怕也要先從法制面著手進行檢討。「如何落實」與「何時落實」同樣重要,期待有心人士好好檢討了!
  因為「民眾參與」都市規劃,在臺灣現行都市計畫體制上尚有缺失及盲點亟待克服,所以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常有民意代表,以各種理由透過關係打聽消息,企圖透過變更都市計畫的手段,藉機謀取暴利,累積選舉資本!名義上是選民服務,實質上可能伺機進行土地炒作之投機行為或進行關說。如遇選舉期間,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新參選者或想東山再起者,都可能見縫插針,藉機炒作。常見行為就是集結群眾、帶頭抗議,或是虛張聲勢,狐假虎威,進行一連串的政治表演秀!
  新當選的鄉(鎮、市)長或縣(市)長,也常透過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方式,「回收選舉成本」或「回饋選舉酬庸」,所謂「選舉靠金錢,金錢靠都計,都計靠選舉」,講的就是這個「歪理」。
  變更都市計畫的過程,本質上就是資源的重分配,難免會有衝突發生,如何降低衝突發生,做好規劃者及審議者的角色扮演,生產出合適的都市計畫,就考驗著都市計畫師及審議委員的智慧了!
  認真的審議委員,會議前應有充分的時間仔細詳閱都市計畫書圖,而不是現場反應;有理想性格的審議委員,應該仗義執言,不畏權勢;不克出席會議者,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都市計畫委員會應善盡把關責任,不應淪為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利益輸送的工具,也不應成為橡皮圖章,背書實踐政客及財團的利益!
七、案情討論
  所有陳情人之陳情建議內容將彙整於都市計畫書之「公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內,並依陳情內容予以分類(編號),如逾陳情期限,而計畫審議階段尚未結束,陳情人仍可提出陳情意見,該陳情內容也將一併納入陳情綜理表內,惟該陳情案之編號前將特別加註「逾」字。陳情內容性質相近者,可能併為一案,以利審議及討論。陳情人如要瞭解審議進度,最快速的方式就是打電話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查詢。
  陳情案件可能會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可能為專家學者或機關單位代表)先進行討論,在初步過濾陳情內容及進行分類彙整後,即逐案討論。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8次會議(96年6月16日)紀錄所示:「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專案小組會議獲致之初步審查意見,係為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之性質,係屬行政通知,送由地方政府補充說明分析資料,及納入後續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問題」。換言之,陳情案之採納與否,經專案小組討論後,係屬初步審查意見,僅具建議權,無決議權,而專案小組會議之召開,無出席委員人數過半始得召開之適用。
  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之召開,有法定出席人數之限制。如會議開始後,部分審議委員因故離(退)席而影響法定人數,此時會議場地任一位出(列)席人員若無提出法定人數問題,主席可能視若無睹,會議也就依既定程序進行,但如果有任一位出(列)席人員提及法定人數疑義,要求逐一點名在場之委員,並請求進行計算法定人數,主席應接受其要求,如無人提出人數問題,一切決定當屬有效(羅傳賢,2001)。
  實務上具爭議性之案件,陳情人如經主管機關同意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而在會議過程中或進入決議階段時,發現前述法定出席人數問題時,宜立即請求主席清點在場委員人數,以確定會議決議之法定效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1條規定:「院會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可供參考。)
八、准駁回復
  計畫審議完竣後,最終將於都市計畫書載明陳情案之處理情形(可能情形為:完全採納、部分採納、不予採納、與計畫內容無關不予討論、附帶條件....),並載明處理情形之理由,以昭公信,杜絕爭議。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經內政部核定,且經縣(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後,即作為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依據。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公民或人民團體所提意見之決議或初核意見,其正式用語,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同意採納、未便採納、酌予採納、附帶條件採納、附帶條件酌予採納(應序明修正事項、修正理由、附帶條件與理由)。
  政府機關於計畫審議完竣後,是否會以書面方式,將每一件陳情案之處理結果,逐一函復陳情人?從程序正義的法律角度而言,應函復陳情人,盡到告知的義務,但在實務面,未必如此,有可能是以併同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以刊登報紙、公報、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之方式,代替以書面方式逐一函復陳情人。各縣(市)政府作法可能不盡相同,如未以書面方式將陳情案之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陳情人通常會質疑前述刊登報紙、公報、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廣為周知」之效果不佳,並質疑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的正當性,不滿意都市計畫審議結果者,則可能採取進一步的行政救濟。
九、行政救濟
  從大法官釋字第148號第156號解釋內容來看,非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或第24條規定之個案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一般處分)之性質,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都市計畫之擬定或定期通盤檢討,從大法官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來看,認為其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與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所不同。實務上傾向否認都市計畫之擬定或定期通盤檢討具有非行政處分之性質,故對其不服者,不得提起訴訟,但亦有學者(陳立夫,2003)認為不論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檢討,從都市計畫之程序、內容及法律效果而言,亦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十、結語
  都市計畫的規劃及審議過程,應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前提,並應妥善處理陳情意見。從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往往可以看出一個國家或政府機關,對人民意見的重視程度。在地狹人稠,寸土寸金的臺灣進行都市規劃,很難讓每一個人都認同,尤其變更都市計畫之土地涉及本身權益時,更難讓所有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讓步。陳情人掌握充分而正確的都市計畫審議資訊,才能避免錯誤訊息帶來不必要之誤解與困擾,也才能據理力爭,確保本身的權益!

註1:係參照前臺灣政府函頒「臺灣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都市計畫案再行辦理公開展覽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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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空白)。
◆下載「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參考範例)。

08/9/22

Cape No.7 v.s. 1895

  在新聞、網路熱烈討論及各界熱情推薦下,「海角七號」叫好又叫座!劇情內容果然沒有讓人失望!2008年11月7日也將有另一部國片上映,片名為「1895」(劇本原著:李喬),主要描述苗栗客家人吳湯興及義勇軍抗日的英勇事蹟,相關內容可參見:http://www.1895.com.tw/http://www.wretch.cc/blog/themovie1895/
  如果你/妳支持國片,也希望國片在各方面都能越來越進步,希望你/妳也能協助廣為宣傳!讓「1895」也能和「海角七號」一樣,在國片史上留下美好的紀錄!


08/8/17

大甲溪砂石車便道:豆腐渣工程!

  921地震後,中橫(省道臺8線)青山路段大量土石崩落,造成大甲溪溪底土石堆積,河床變高,震災後無數次的颱風及豪雨,土石變本加厲的崩落後,在大甲溪谷關路段之河床嚴重淤積,不少溫泉飯店亦慘遭破壞!前幾年中橫松鶴路段,每年夏天雨季或颱風時,水淹臺8線的情景,時常上新聞!松鶴部落也成了(土石流)明星災區!
  為了讓砂石車順利清運砂石(配合大甲溪整治及疏濬),並避免砂石車影響交通(遊客與居民車輛爭道產生危險、噪音),臺中縣東勢鎮東勢大橋底下(省道臺3線159K),有一條以柏油鋪設的砂石車專用便道,據說是經濟部水利署第3河川局耗資2億6千多萬元興建(從東勢大橋河濱公園起延伸經馬鞍壩、松鶴到谷關,全長約33公里),卻在通車使用不久後,因卡玫基和鳳凰颱風帶來的豪雨,大甲溪河水暴漲,溪水不斷沖蝕的結果,造成砂石車便道嚴重受創,多處路段毀損,和平鄉轄內的部份路段更是柔腸寸斷!
  砂石車便道完工初期,自行車業者及臺中縣政府還曾風光舉辦自行車騎乘及路跑活動,亦計畫(評估)利用砂石車便道(週末停駛砂石車)結合觀光活動,帶動東勢、和平、谷關地區的觀光業,豈料天災掀起工程弊端,近日報章媒體及社會輿論批評該砂石車便道為臺灣「豆腐渣工程」!(從以下照片約略可看出東勢大橋附近砂石車便道毀損前及毀損後的情形)
  事實上,此砂石車專用便道完工初期,即可看出砂石車便道的脆弱性,豪雨及河川侵蝕的結果,果然證實砂石車便道不堪一擊!工程設計及施工品質遭人質疑大有問題,令人訝異的是工程設計之初,政府部門相關單位難道沒有任何人會從專業上看出問題並提出質疑嗎?是專業被蒙蔽還是道德淪喪?人民納稅錢就在政府腐敗及溪水無情侵蝕中,喪失殆盡!
  還有1個月的時間,921震災即將屆滿9年,震災傷痛或許已經撫平,但砂石車滿載砂石奔嘯臺8線及臺3線的情形,卻天天可見,砂石車似乎永遠有載不完的砂石!不管是大安溪還是大甲溪,在營建原物料上漲之際,溪邊的砂石是營建業者眼中的寶石,一卡車一卡車裝滿的彷彿是數不玩的鈔票!
  大甲溪砂石利益無限,砂石業者才不管專業與道德,即使便道遭到溪水沖毀,過幾天,怪手就以極快的速度整地後,又可見到砂石車在河床上奔馳!政府取締違法盜採砂石的速度,似乎永遠趕不上砂石車奔馳的速度!
  砂石車強韌的生命力,真是臺灣奇蹟!砂石利益背後是否潛藏黑金政治問題,就像是夜間清運砂石或以砂石掩蓋偷載漂流木一樣,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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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委託廠商清運漂流木

08/7/19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文號】內政部84.12.22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七七三號函
【要旨】有關建築基地領得使用執照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經重測公告確定新地號、面積,其與原核准基地面積不符致鄰地申請建築,應否暫緩核發建築執照乙案
【內容】本案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七八七二七號函復在案,仍應依上開號函規定辦理。次查本部七○、十二、十六台內營字第四三三七○號函釋援引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十九內三六四六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是本案原有建築物因地政機關辦理地籍重測以致基地面積有所短少,應無須重新補足法定空地。惟涉及雙方地界之紛爭,應請逕予協調認定,妥為核處。

【文號】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台(七十)內營字第四三三七○號函
【要旨】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內容】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三六四六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文號】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九)內字第三六四六號函
【要旨】重測前後面積變動之處理研商結果
【內容】主旨:關於台灣地區地籍圖重測結果與原有地籍面積發生差異一案,請照本院徐副院長研商結果辦理。
說明:本案經本院張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審查後復經本院徐副院長與高政務委員等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興建房地部分: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原地籍面積少於重測面積者可准予增加建蔽率。尚未建部分承認之公差(公差標準應按地區及用途予以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益與實際土地面積予以分開處理。
二、土地重測前仍為連棟式房地部分:此種房地橫窄而縱深長,各戶面積不大,單獨改建為高樓者不易。如台北市最熱鬧之衡陽路、延平北路、建築市容仍無改變,欲改建為高樓大廈必須合作興建,或由一單位(個人或公司等)洽購連接數棟方能改建。上述問題與地政無關,但須以不損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至於土地稅應按現行面積負擔。
三、重測以前尚無都市計畫之土地部分:實施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使土地利用價值提高(農地重劃按地利條件需政府之補助),既然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對各業主均為有利,則自免去重劃後地籍權益之爭執。
四、公差之爭乃因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僅認土地面積之大小,而忽略其土地收益價值之故。以致同一面積上建一層平房與十層、二十層等高樓地價稅負擔相同。在今日土地高度利用上,因測量之結果,減少一坪等於減少十坪、二十坪等之收益價值,此一問題實需認真檢討。

08/7/5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紀錄(摘要)
說 明:一、按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前經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857號函示規定:「...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開發案件,有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應依上開方案規定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建議應比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下列決議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經本會審決通過者,現行僅規定應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可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交地方政府發布實施,並未比照上開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辦理,究其原因,在於平均地權條例中並無得先行實施市地重劃,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規定,且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規定:「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是以,依照目前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市地重劃之辦理,除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再配合擬定細部計畫外,其餘均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始得為之;至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地區,如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亦不予核准。

三、茲為因應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如未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及公告市地重劃,將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或於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後未公告市地重劃,造成無法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農業用地相關稅賦減免規定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爰研提以下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乙種,因涉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特提會報告。

四、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一)爾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政府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該變更案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或維持原計畫。
(三)至於本會尚未審議完竣之都市計畫案,建議提大會審議時均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
(四)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08/7/2

2004年東勢水災及2005年河川疏浚

  4年前,也就是2004年7月2日,敏督利颱風帶來2天的豪大雨,造成東勢地區災情嚴重,不僅山區發生土石流,東勢鎮上也因山洪爆發,造成中嵙溪和石角溪溪水暴漲,好幾百戶住家因為淹水而在地下室及一樓塞滿了泥土!


















08/6/26

臺灣官場現形記!

  近來,有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處處長黃晴曉及臺中縣政府建設處代理處長賴英錫,於2008年5月下旬,利用公假期間前往中國西安蘭桂坊KTV消費,疑遭人設局陷害而被偷拍的新聞,幕後黑手及當事人,皆被社會大眾譴責!兩人後來分別被記2小過(免除主管職務)、1申誡。
  有夠諷刺的是賴英錫還曾獲選行政院94年度的模範公務人員,黃晴曉則曾經擔任政風室主任。此事件彷彿是現代版的臺灣官場現形記,真實呈現人性險惡及醜陋的一面!此負面教材,不論是政客還是政治家,應引以為戒!

08/5/26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登記作業

  內政部地政司為了配合20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正著手進行修訂「地政機關配合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集合住宅重建完成後權利變換產權移轉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產權登記對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而言,非常重要,建議修法納入土地登記規則內,而非僅以「注意事項」規範產權登記事宜。其登記事由、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及登錄作業之程式類別,宜廣邀政府地政單位、都市更新單位、法制單位及具有災後重建經驗之地政士等實務工作者進行研商討論,以切合實際。

都市更新作業手冊--都市更新聖經

  為了配合20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之都市更新條例,內政部營建署正著手進行相關子法之修正,也委託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進行「都市更新作業手冊」之修正,據悉營建署目前已召開數次研商會議,營建署林欽榮署長也極為重視!
  為協助辦理921震災重建工作,921震災重建基金會前已委託張耀宗地政士(也具有會計師資格)、中華建築經理公司、中國建築經理公司編著「921災後更新重建權利變換產權移轉暨現金補償作業手冊」(2003年10月),並委託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完成「921地震災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後不動產估價作業手冊」(2004年1月30日),此外台北市政府也委託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完成「以信託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執行機制實施規劃方案」,因前開3本書(作業手冊、研究報告)對都市更新之實施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故建議將其核心內容納入「都市更新作業手冊」內,以作為推動都市更新實務工作之寶典!
  我認為「都市更新作業手冊」內之標準作業規範(SOP),如果內容編排嚴謹,文字深入淺出,表格修訂完善,流程淺顯易懂,對有心從事都市更新工作或參與實施都市更新的實務工作者而言,可視其為都市更新聖經,一書在手,任何都市更新問題皆可迎刃而解!

921震災重建基金會--震災重建功臣

  自1999年921震災發生後,為了協助災區震損集合住宅及社區辦理更新重建,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過實施期限)納入了部分都市更新條文,並簡化申辦流程,實施至今,配合財團法人921震災重建基金會善用民間捐款,訂定嚴謹又有督促效果的融資貸款機制,並結合築巢專案之臨門方案及達陣方案,也確實看到了震損集合住宅及社區更新重建之成果。
  921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謝志誠博士,為震損社區重建盡心盡力,對原住民部落的重建及對弱勢者的關懷更是積極,我深信他將在台灣重建史上留下盛名!他的左右手輔佐人員,王俊凱及張劭農(東勢人,張劭農的母親為筆者就讀台中縣東勢國小時,5、6年級的導師,沒想到會因為震災而有幸相逢),他們積極的溝通、協調及辦事能力,也為社區化解了許多重建問題,對社區的關懷更是不落人後。
  921震災重建基金會即將在2008年7月功成身退,921震災重建基金會的每一位工作人員,堅守崗位,善盡職責的工作態度,災區的重建戶,將以感恩的心,向921震災重建基金會表示感謝!

08/5/20

Dialogue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近幾年部落格盛行,功能多又免費,都市計畫實習課程或相關課程,如果能要求學生每星期將自己的實習成果或學習心得於部落格發表,彼此觀摩,互相評論,創造話題,增加師生對話的空間與機會,對提升都市計畫之學習效果而言,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瀏覽其他部落格,就會發現已經有很多教師這麼做了!

都市計畫大師在哪裡?

  大學都市計畫教育中,都市計畫實習課程是重頭戲,其重要性就像是建築系的建築設計課程一樣重要,如果沒有了實習,都市計畫課程似乎很難和現實社會連結,如果沒有在實習課程中嘗試錯誤,恐怕也很難記取寶貴的經驗,但太多的實習課程,會佔用學生太多的時間,精疲力竭的情形,反而事倍功半,學習效果也會打折扣。如果大學階段,未能好好思索都市計畫的社會責任,無論怎麼樣增加實習課程,也無法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的規劃師。
  醫生是以醫治病人為主要工作,學都市計畫的人,是否能夠找到都市問題,對症下藥,拯救都市?大學裡的都市計畫大師,能夠讓我們的學生有什麼感動?有什麼啟發?有什麼共鳴?在國外,越是基礎的課程,越是重要,獲得諾貝爾獎的大師,往往也教授基礎的課程,因為大學新鮮人,需要大師深入淺出的教授知識,引起興趣,培養專研知識的能力。我們的學生在學校裡找得到都市計畫大師嗎?
  學都市計畫的人,最應該具有擔任鄉(鎮、市)長或縣(市)首長的資格,但願意真正投入都市政治環境中,實現理念的人,似乎不多。大多數的學者也都是被動的成為副手,而不是真正主動積極的投入政治現實環境中。
  爾虞我詐的現實政治環境,或許也是蛋頭學者,暫時走出象牙塔,揮別老花眼的困擾(博覽群書,引起老眼昏花),實現理念的試驗場所!如果學者能成為政治家,而不是政客,臺灣的政治環境或許才會有些許的改善。

08/5/4

Happy Birthday !


  女兒過生日的時候,我們為她製作了一頂壽星帽,女兒剛開始似乎不習慣戴這頂帽子,後來才逐漸習慣。

我的女兒




08/4/29

岳母及家人



08/4/24

第1屆「全國都市設計大獎」初選入圍名單出爐

  「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於本(4)月23日至本(24)日在內政部營建署林欽榮署長帶領國內外專家學者、公會、學會等關心台灣土地發展的與會人員,共約700多人,共同見證簽署「實踐對台灣土地的關心與承諾,奉獻最大心力」的宣言下,圓滿落幕。
  營建署表示可透過本次會議的過程及會議成果來建構台灣新的環境價值,實踐與環境共生、著重省能與節能、講求健康並強化城市美學的環境發展概念;並在尊重人性與地方風格的基礎上,建設具有合諧城鄉環境條件的新台灣。
  會議尾聲藉由隆重且溫馨之「全國都市設計大獎」入圍案件現場票選活動頒獎典禮,為本次會議掀起另一波高潮。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全國都市設計大獎評選,由各地方政府推薦參與提案計62件,經營建署於4月16日組成評審會辦理初選,選出「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10件、「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9件、「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10件,合計29件各類型入圍案件進入決選。該等入圍案件,經本會議期間辦理公開展覽及與會人士票選活動,票選活動成績,將占決選總成績20%。票選結果,獲得票選最佳人氣獎之案件:「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為台南市歷史性街道神農街再造工程、信義計畫區都市設計、信義計畫區商業徒步街、淡海新市鎮祝園實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為台北市保安街歷史建築物保存暨更新辦公大樓、台新銀行大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部大樓及音樂廳、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都市設計開發案、由鉅建設理性.感性社區開發案;「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為礁溪湯圍溝公園都市設計案、臺灣高速鐵路臺中站、台北市立圖書館北投分館新建工程、台北縣三峽三角湧老街傳統保存原樣復舊及景觀道路改善工程、逢甲大學體育館。
  林署長表示,本次會議結論,將以都市設計作為環境發展的指導與治理工具,妥善勾勒出符合各地發展的環境願景,並將當前不能有效促成好的環境形成,且不利於產業發展的法令制度,確實檢討修訂;並再思量國土發展同時,將首先著眼於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的技術與行政效能的提升。
  林署長同時表示,營建署將依據本次大會所獲共識,化為立即行動,於今年及明年優先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訂定都市更新標準化作業流程、訂定都市設計標準作業程序、簡化綠建築設計計算公式、因地制宜,適時增訂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3條之2擴大權地方政府訂定項目範圍等19項涉及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都市設計及建築管理各領域範疇立即採行之行動策略,以回應各界對於追求更良好的都市生活與產業發展環境的殷切期盼,同時本次會議豐碩的成果,營建署也將經由相關討論過程再予充實,據以撰擬繼民國86年以後的新一版「營建政策白皮書」,成為實踐台灣營建政策之具體承諾。
  臺灣地區自民國71年間開始實施都市設計制度以來,已逾25年,迄今各地方政府均陸續於都市計畫案內劃設實施都市設計地區,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並訂定都市設計準則或要點,藉以提升都市重點發展地區環境品質,對於都市土地開發、都市景觀、建築及構造物造型、公共開放空間品質等,產生重大影響。為彰顯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對都市環境品質之貢獻與成效,對都市價值之開創與公共利益之促進,並宣示簡化審議機制之合理性及實質效益,同時表彰公私部門表現績優之個人及機關團體,促進優良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經驗交流,營建署策劃舉辦全國都市設計大獎,以期建立制度。
  初選入圍案件,於4月23日及24日「全國都計建管會議」會場公開展覽,並接受與會人士票選,票選結果將併入決選成績。本次評選經現勘決選後,選出之各類型大獎、優等1至3名等獲獎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亦將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獲獎案例除於頒獎典禮會場公開展示外,並將舉行後續相關巡迴展及出版成果專輯。第1屆「全國都市設計大獎」甄選期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推薦62案參選,經該署於97年4月16日召開初選會議,計選出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10案、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9案、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10案(詳下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初選入圍名單

編號
推薦機關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規劃/設計單位
 1
 台南市政府

台南市歷史性街道神農街再造(第2、3期)工程

台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

吳金福建築師事務所

2
台北市政府信義計畫區都市設計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3
台北市政府信義計畫區商業徒步街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4
台北縣政府大億新店捷運聯合開發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5
台北縣政府新板特區建設計畫-SUPER HOPSCA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6
台北縣政府淡海新市鎮祝園實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秋利建築師事務所
7
桃園縣政府桃園縣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森海工程顧問公司
8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鼓山區凹子底原農16細部計畫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
高雄市政府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初選入圍名單

編號

推薦機關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規劃/設計單位

1台北市政府台北市保安街11、13號歷史建築物保存暨更新辦公大樓 北聯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長勳建築師事務所
2台北市政府台新銀行大樓(仁愛圓環)沈祖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沈祖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3台北市政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部大樓及音樂廳柏森建築師事務所、三井建設一級建築士事務所柏森建築師事務所、三井建設一級建築士事務所
4台北縣政府大都市建設林口鄉力行段中商22-1、22-2住商大樓新建工程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5高雄市政府慶富集團營運總部大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慶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理察‧羅傑斯建築師事務所、禾揚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6高雄市政府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都市設計開發案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RTKL、劉顯宗、黃士國、許銘陽、曹毅豪等建築師事務所
7高雄市政府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新建工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
8台中市政府港洲建設市政101社區開發案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建築師事務所
9台中市政府由鉅建設理性‧感性社區開發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水金‧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 

●「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初選入圍名單

編號 

推薦機關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規劃/設計單位

 1宜蘭縣政府礁溪湯圍溝公園都市設計案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株式會社象設計集團
 2臺中縣政府臺灣高速鐵路臺中站高速鐵路工程局華業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台南市政府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中段及西段景觀道路工程成功大學李夢熊、汪裕成建築師事務所
 4台北市政府台北市立圖書館北投分館新建工程台北市立圖書館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5新竹縣政府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客家文化保存區集會堂改建工程暨公5景觀工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大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6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峽三角湧老街傳統保存、原樣復舊及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徐裕健建築師事務所
 7桃園縣政府埤圳新生工程示範點整體發展計畫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12(清塘園)新建工程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8高雄市政府3號船渠東岸及11、12號碼頭開發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莊學能建築師事務所
 9台中市政府逢甲大學體育館逢甲大學印記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10台中市政府家樂福文心店複合大樓技聯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

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4月24日研討--重點歸納

  內政部營建署於2007年4月23日及24日假臺北國際會議中心101會議室盛大舉辦之「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24日上午都市設計討論議題場次中,會中各與會人士就都市設計領域「都市設計之定位與法制化」、「健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與提升審議效率」2項議題進行討論。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在「都市設計之定位與法制化」議題場次中,由中華民國都市設計學會張樞理事長、中華民國景觀學會郭瓊瑩名譽理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李威儀教授、東海大學景觀學系王小璘教授、實踐大學建築設計系林盛豐教授、朝陽科技大學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系許國威教授、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薛方杰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系賴明茂教授、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張文智理事長、臺北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李得全主任委員、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張建祥處長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陳肇琦組長等人座談討論,為賦予都市設計法源依據,並建立完整的都市設計執行架構,有效引導城鄉風貌發展、促成都市空間再生、創造都市活力,提出下列對策及具體行動策略:
一、推動都市設計法制化,明確其定位與執行目標:
  研修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增列都市設計相關條文,賦予都市設計法源。
二、全面落實實施都市設計制度:
  修訂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明定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規劃作業時,應以都市設計為主體。
三、以生態永續觀念推動都市設計綱要計畫之規劃與檢討:
(一)補助辦理全縣(市)性或重要地區都市設計綱要計畫之規劃擬訂。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都市設計研討會、說明會或講習會,發掘地方願景。
(三)結合城鄉風貌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促進社區規劃師(建築師)積極參與,加強落實都市設計。
四、建立都市設計資料庫,加強資訊公開:
(一)辦理地方政府都市設計資料庫及網頁建置觀摩評比,鼓勵資訊公開及交流。
(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充實都市設計資料庫及舉辦相關講習訓練。
五、建立都市設計獎勵措施,推動都市設計示範工作:
(一)舉辦全國都市設計大獎競賽活動,彰顯都市設計對都市環境品質的貢獻與成效。
(二)蒐集全國都市設計案例集成,並印製發行書籍與電子書,提供給各級政府、學校與規劃者參考。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在「健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與提升審議效率」議題場次中,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蔡仁惠教授、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吳綱立教授、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張基義所長、臺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林靜娟教授、逢甲大學景觀與遊憩研究所李素馨教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林崇傑主任秘書、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劉果監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都發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賀士麃主任委員、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蘇毓德主任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林欽榮署長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陳肇琦組長等人座談討論,共同為如何建立有效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並管控都市設計審議時效等課題,提出下列對策及具體行動策略:
一、健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明訂審議事項及範疇:
(一)修訂都市計畫法,定義都市設計審議為都市空間概要性審議。
(二)修訂都市計畫法,由中央訂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辦理審議委員及業務人員之研討、講習及訓練,溝通審議觀念並建立共識。
二、健全都市設計審查作業程序:
  訂定都市設計標準作業程序,建立公開化、透明化及效率化之審議機制,並與開發商、建築師與審議者建立良好的協商溝通管道。
三、運用數位化資訊提升都市設計審議技術及效能:
(一)研擬相關規範,補助推動都市設計審議利用3度空間的數位化資料。
(二)行政部門適度提供都市設計審查所需相關參考資訊。
(三)舉辦審議技術相關研討及講習訓練。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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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提供/果子電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