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10

東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東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

為確保計畫區生活品質,及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經考慮全區之自然、社會及實質發展等因素,訂定東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第一種住宅區為規定整體開發範圍之住宅區,住()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四、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為不得大於150%。

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六、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500%。

七、商業區(特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八、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九、零星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十、林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十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十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國中以下不得大於150%,高中(職)不得大於200%。

十三、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其中機一於鄰接東豐綠色走廊及勢林街部分,需各自從邊界線退縮10公尺後始得建築。

十四、公(運動公園)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2%,容積率不得大於35%,並得做公園及體育場使用。

十五、獎勵容積部分:

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六、車籠埔斷層帶:

計畫區內車籠埔斷層帶兩側各15公尺範圍內帶狀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下:

1.零星工業區主要供工業建築使用為主,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2.河川區內之土地,以供河川設施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3.農業區除供農業生產之使用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不得為其他經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積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等,不在此限:

(1)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且為該農業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2)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10%,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3)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十分之一農舍面積及十分之九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十分之九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4)申請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4.綠地內之土地以供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5.於車籠埔斷層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及臨時建築使用。

十七、計畫區內各項分區及用地,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均需提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1.住宅區、商業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6,00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0,000平方公尺者。

2.公有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者。

3.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講廳等之樓地板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者。

4.經台中縣政府公告歷史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5.經台中縣政府認定建築申請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十八、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九、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在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250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251-400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01-550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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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貳、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

為規範整體都市環境發展,塑造高品質之居住生活環境,茲研擬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供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做為建築開發時審議之參考。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茲說明如下: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1.建築物應配合公共開放空間,盡量集中留設法定空地,該空地綠覆所佔面積不得小於50%。

2.住宅區、商業區道路與基地開放空間之規劃,應考慮消防及逃生所需,且其法定空地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部分應集中留設,作為避難空間使用。

3.選擇具耐燃性之植栽,做為道路與建築物之間的區隔,除避免建築物上招牌或懸掛物墜落、建築物起火或倒塌,而影響道路之暢通性外,亦可確保人行空間避難通行之安全。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配置事項

1.基地臨接人行步道者,設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2)停車場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2.人行道路燈以柔和暖色,低光源為原則;車行道路燈以高明度、高光源為主。

3.本地區之人行道舖面須為美觀圖案構成。

4.人行步道系統串連公共開放空間銜接遇有高程差時,應依無障礙空間設計準則設計。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道路設計指導原則:

本計畫區除下列規定外,道路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及「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規定設計。

1.25公尺以上(25公尺)道路應留設中央分隔島及兩側人行道。

2.25公尺以下道路之人行步道應與相鄰近之人行步道系統相配合。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細分規模應依「臺中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1.面臨東豐自行車道、面臨台八線朝大甲溪及面臨河道 (包括沙連溪、石角溪、中嵙溪)之建築:

(1)建築物之建築形式及色彩應與週遭環境相配合,並須與外牆材質形成協調之色彩關係,建議融入客家文化元素。

(2)法定空地綠化不得少於60%

(3)退縮範圍得設置圍牆,惟其位置應距離道路境界線至少二公尺以上,以供作人行步道使用。

(4)圍牆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圍牆穿透率不得少於圍牆立面總面積50%,並鼓勵以綠籬為主。

2.全區建築應遵守之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1)建築物之外牆顏色以單純、柔和穩定之色彩為原則。

(2)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查時一併提出。

(3)本地區屋頂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但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4)屋頂水箱、冷卻之造型與色彩應考慮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為原則。

(5)門窗及陽台不得附加欄柵,但如門窗及陽台附加之欄柵不超出該門窗、陽台之牆面,且其顏色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者不在此限。

(6)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或雕塑造型配合整體設計為原則。

(7)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以整體設計為原則。

(8)汽車、機車、腳踏車等之停車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

(9)建築物若需設置圍牆高度不宜超過1.5公尺,圍牆穿透率不得少於圍牆立面總面積50%,鼓勵以綠籬代替圍牆,除兼顧區隔性與穿透性外,可兼具綠化功能,並藉以降低與周圍環境之隔離。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公園及帶狀公園之綠覆面積所佔比例不得小於60%,其中有床基之花壇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之20%。

七、景觀計畫

1.住宅區配合公共開放空間集中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每滿36平方公尺或每隔6公尺,至少植樹一棵。

2.公園、綠地須種植樹木,其面積每滿36平方公尺,至少植樹一棵。

3.行道樹植栽樹種建議以「台中縣各鄉鎮市選定城鄉植栽特色樹種」為原則,其他樹種的選擇則應重視色彩變化,選擇幾種不同時序開花的植物,使一年四季常有不同的色彩變化。

4.窗型冷氣機孔之設置,其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並兼顧機械效益之配合。

八、管理維護計畫

都市設計審查地區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專人前往查核,以確保環境品質之維護。

九、無障礙空間

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各項無障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公共設施建築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定辦理。另為塑造本計畫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地點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互連接。

1.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學校用地、體育場、停車場等公眾及公共開放空間。

2.各類供人行使用之道路或空間。

十、附則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及改善生活空間,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不適用本指導原則全部或部分之規定。


〔以上資料摘錄自東勢鎮公所擬定之「擴大及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書」第肆章第九節及第十節,台中縣政府96年7月2日公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