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7

臺中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原則

97年4月29府財產字第09701185576號函修正〔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土地之管理,提昇本府及各機關學校經管縣有土地之使用效能,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致土地資源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閒置土地,指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土地者:
(一)未依計畫使用或處分、收益之土地。
(二)有地上建物,但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三、本原則所稱低度利用土地,指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土地者:
(一)有計畫用途,但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二)經主管單位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四、本原則所稱主管單位,指本府財政處;管理機關(單位)指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單位)。
五、本原則適用範圍為管理機關(單位)經管縣有之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六、處理原則:
(一)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單位)應儘速依計畫規定開闢使用。經檢討確無保留公共設施需求,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由管理機關(單位)擬具計畫轉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規劃參考。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經評估能提高土地使用效能,應積極開發、收益或處分或變更非公用財產,依其性質移交適當管理機關(單位)接管。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之土地,主管單位或管理機關(單位)認屬計畫效能不彰者,除屬政策性計畫外,管理機關(單位)應重新檢討計畫執行方式,以提昇效益,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位或管理機關(單位)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2.經主管單位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單位)應擬訂改善計畫,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位或管理機關(單位)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提昇土地使用效能。
七、對於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本原則積極檢討,在未妥適處理完竣前,為避免被占用、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及不當使用等情事發生,得施作簡易綠美化,並應定期赴現場勘查,拍照作成紀錄陳報首長。
八、主管單位得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要點規定,對管理機關(單位)經管之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狀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並視辦理情形簽報縣長核定後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