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29

臺中縣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98年3月24日府建城字第0980088190號函訂定
ㄧ、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執行及招商機制,設各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ㄧ)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事項,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事項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四、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市)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市)長兼任(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本府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及地政處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指派代表各一人兼任,另本府得視都市更新個案分布區域、產權性質及規模,指派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各一人兼任。
五、專案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派員兼任。
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專案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專案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