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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

103年7月1日研商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擬定機關於計畫草案階段通知涉及變更使用分區或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103.7.22內授營都字第1030808153號函 壹、時間:103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本部營建署107會議室 參、主持人:陳主任秘書肇琦 肆、紀錄:蔡宛蓉 伍、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單 陸、會議結論: 一、本部102年7月29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07705 號函示有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通知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規定之意旨,係為加強保障因都市計畫變更致影響一定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原有權益,使其能於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時能有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是以,有關非屬「變更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性質者 (例如:計畫案名變更、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原則、防災計畫等),尚非屬上開函示應通知之範疇。至有關變更內容實質上並無變動土地所有權人原有權益之情形時是否應予通知,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個案實際情況予以審認核處。 二、為落實依上開函示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通知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事宜,仍請各地方政府寬籌年度預算,以利執行。另有關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資料之查詢作業,請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地政主管機關辦理,使用地政資訊系統查詢時並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三、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之程序辦理公開展覽、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地方政府依法發布實施,發生效力。有關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相關事宜,應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各直轄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至於本部上開函示係為加強公開展覽之功能,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於計畫草案公開展覽時能有表達意見之機會,應屬觀念通知性質。 四、有關土地登記簿登載之住所與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居住地址未符,導致通知書無法送達之情形,可否利用戶籍系統資料或以公示送達等方式通知,得由地方政府衡酌個案需要協調辦理。 五、有關鄉鎮市公所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於通知時應由擬定機關或縣政府辦理通知,涉及地方政府自治權責及行政協調與分工事宜,請各該縣政府妥與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協調辦理。

2014/10/18

臺中都市計畫整併專案通盤檢討前公告徵求意見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為整併都市計畫範圍、檢討整體發展現況、評估人口及土地使用變遷趨勢、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及提昇都市競爭力,已於102年完成「大臺中都市計畫發展策略通盤檢討規劃案」,並提出都市計畫縫合策略、整併原則、發展方案及短中長期行動計畫等相關建議內容。
    103年接續辦理「大臺中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整合規劃研究案」,考量大臺中地區生活圈劃分、人口變遷、都市階層、都市計畫行政效率、計畫目標、交通運輸路網及土地使用發展情形等因素,提出都市計畫檢討及整併之構想。
    臺中市目前有32處都市計畫區,將朝向整併為6處市鎮計畫及4處特定區計畫方式,整併為10處都市計畫區。 在空間發展軸帶上,主要分為以下2案進行規劃:(1)臺中市大甲溪流域地區都市計畫案(2)臺中市臺灣大道都會地區都市計畫案。
    為辦理大臺中都市計畫整併之專案通盤檢討作業程序,臺中市政府已於103年10月9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198094號公告大臺中都市計畫整併範圍圖,自103年10月15日起公告徵求意見30天。任何人民或團體如有相關陳情建議意見,得於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提出,作為辦理大臺中都市計畫整併規劃作業之參考。

2011/7/12

閒置公共設施(蚊子館)轉型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之規劃構想及建議


一、前言
  規劃良好的公共設施區位及配置完善的使用空間,對都市生活環境及市民居住品質而言,非常重要。雖然都市土地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類別、規劃、配置、面積、規模及用地取得,都市計畫法第4章已有相關規定,但受到環境變遷、消費習慣改變、休閒方式多元化、少子化、既有公共設施用地周邊土地使用改變及其他時空背景因素之影響,臺灣都市土地內,部分已開闢之公共設施,因土地及建築物坐落區位不佳、內部設計配置不當、規劃不良、管理不善、機能不彰、老舊窳陋或招商失敗等因素,造成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建築物,出現不當使用、低度使用、誤用、被佔用或閒置未使用之情形。社會大眾對於閒置之公共設施,常以「蚊子館」稱之,極具嘲諷意味,亦損及政府形象,故政府機關實有必要針對閒置之公共設施進行檢討、活化、轉型或再利用之規劃,以改善公共設施閒置之情形。
二、問題釐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意針對閒置公共設施(蚊子館),轉型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前,建議先釐清以下3個問題後,再來探討是否適合將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供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1)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閒置主因(2)青年住宅與國宅政策之供給與需求(3)背包客青年旅館與旅遊套裝行程之搭配。
  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作為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只是改善公共設施閒置使用方式之一,對於公共設施閒置之主因,尤其應詳予探討及分析,避免重蹈覆轍,且重點在改善或解決公共設施閒置之問題,而不是解決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需求不足之問題。
三、建議
  無論是規劃青年住宅或是背包客青年旅館,基本上,都是作為住宿使用,差異在於前者是供特定對象作為長期居住使用之住宅,後者是供不特定對象作為短期居住使用,並具有營利性質之旅館。以下針對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作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提出幾點建議:
()是否涉及變更都市計畫
  對於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作為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應先確認該閒置公共設施坐落土地之區位是否適當,面積是否足夠,可提供多少住宅單元使用,交通動線是否適當,變更設計是否所費不眥,再來考慮是否透過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旅館區、商業區、其他可供住宅或旅館使用之可建築用地或專用區,以供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且必須考慮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附帶回饋土地或捐贈代金之問題。
()是否涉及變更建築物用途
  土地使用分區確認後,也要考量既有閒置公共設施變更作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時,該建築物之耐震、消防、用途等,是否應配合檢討及辦理變更設計,閒置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是否應拆除重建、部分增建、修建或改建,以符建管法令及相關規定。
()是否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
  既有閒置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則不涉及變更都市計畫,惟其規劃及設計應事先提出申請。
()鄰地是否配合規劃合理之土地使用或開放空間
  既有閒置公共設施用地,如適合規劃供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則周邊宜配合規劃停車場、綠地、公園或廣場等公共設施,以提高青年住宅出租或出售之比例,並吸引國內外背包客投宿青年旅館。
()參與式規劃及設計
  推動蚊子館轉型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時,除了提供國內建築系()學生參與外,建議提供機會,也讓國外學生參與設計。背包客青年來自全球各地,符合使用者需求之設計,才不會造成2次閒置使用之情形,另背包客青年旅館與旅遊套裝行程及大眾捷運接駁公車等,亦應一併作妥善的規劃。
  如涉及都市設計審議事宜,應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後,再申請建築執照,使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在居住功能之適宜性及外觀造型之美觀方面,兩者兼具,並達到預期之使用率。
  此外,在推動蚊子館轉型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過程中,建議先徵詢閒置公共設施及閒置公有建築物主管機關之意見,瞭解相關限制條件及轉型再利用之潛力;對於地方居民之建議意見,也建議納入規劃及設計之參考,並建議建立遴選原則,擇重點之閒置設施作為優先示範之地點,以供仿效。
四、結語
  如果既有之閒置公共設施可以活化,並依原規劃目的再利用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則不宜再變更為其他使用;反之,經審慎評估後,則建議透過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辦理個案變更時,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以促進土地合理有效使用。

2010/3/4

臺中縣烏日鄉鐵路與捷運車站及高架路段周邊土地開發策略及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之初步建議意見

壹、說明
  臺灣西部縱貫鐵路豐原車站至大慶車站間,目前正辦理鐵路高架化相關作業(臺中市肉品市場前之鐵路沿線即可看見鐵路高架化工程施工情形),烏日地區部分民眾及民意代表,建議相關單位將鐵路高架化路段延伸至烏日站,以消弭長期以來平面鐵路阻隔烏日地區南北兩側土地之發展。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97年初已辦理臺中鐵路高架延伸至烏日之可行性研究,惟行政院97年5月表示「本案俟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開發、臺中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完成及臺中綠線捷運完工通車後,再視整體區域發展與交通需求狀況評估辦理。」換言之,目前臺中地區經行政院核定辦理之鐵路高架化路段僅限豐原車站至大慶車站間,並未同意延伸至烏日車站。
  在烏日地區部分村長及民意代表積極爭取的情況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乃順應民意,正委託顧問公司辦理「臺中鐵路高架延伸至烏日可行性研究補充評估」案,從工程技術、投資效益、開發成本及財務計畫等層面,針對鐵路高架延伸至烏日之可行性研究,再予補充評估。
貳、初步構想及建議意見
  從都市發展、都市縫合、土地使用整體發展及都市計畫之角度而言,針對烏日地區鐵路及捷運車站及高架路段周邊土地開發策略及都市計畫變更構想之初步建議意見如下:
一、通盤檢討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前,烏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烏日鄉公所,現行都市計畫「擴大及變更烏日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自臺中縣政府91年12月10日公告至今已逾7年,烏日鄉公所得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事宜,針對烏日都市計畫範圍內鐵路與捷運車站及高架路段周邊土地,提出開發策略,並就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進行檢討。
二、都市設計
  臺中鐵路高架延伸至烏日地區,該鐵路高架路段與捷運綠線(亦為高架化),兩者路線近乎平行,其高架路段周邊之土地地開發策略及都市計畫變更構想,應併予考量。鐵路高架車站站體之造型設計,建議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捷運車站站體及南北兩側出入口已納入計畫書規定必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多目標使用
  鐵路高架後騰空之土地使用,得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建議優先檢討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開放空間及停車場需求不足之情形後,予以優先配置,並建議聽取地方民意後,考量是否增設鄰里活動中心及圖書館等相關設施。
四、重點開發地區
(一)乙種工業區

  烏日啤酒廠及烏日鋼樑廠二處乙種工業區鄰近高鐵臺中車站地區及臺中市鎮南休閒專用區,具有地利之便,於「變更烏日都市計畫(配合臺中都會區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案(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召開相關會議討論時,相關機關或單位亦曾經提出初步之開發構想。
  未來宜配合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與捷運綠線通車及高鐵臺中車站地區之整體發展,透過烏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以促進烏日鄉之地方發展。
  惟土地由低度使用變更為可高度使用,以都市計畫公平角度而言,地主會有捐贈代金或回饋公共設施用地的問題,所以地主要有心裡準備,若未來配合交通路網開通、縣市合併及因應都市發展需求,這些土地由低價值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要求附帶回饋。
1.臺灣菸酒公司烏日啤酒廠
  臺灣菸酒公司為多元化經營啤酒產業及促進地方觀光需要,已多次與烏日鄉公所等政府機關及其他公、私部門合作,於光華街舉辦烏日啤酒大街相關系列活動,以帶動地方產業活絡及經濟發展。據瞭解該廠已於98年間已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向臺中縣政府申請乙種工業區總量管制作「一般商業」服務設施使用,亦計畫編列相關經費,改善各項軟、硬體設施,以提升產業競爭力。為配合促進產業發展及帶動地方觀光需求,建議將烏日啤酒廠檢討由乙種工業區變更為類似「啤酒產業園區」之專用區,除保有生產啤酒之工業使用外,並得供商業及觀光服務設施使用,以結合啤酒廠產品行銷之商業活動,提高廠區及周邊土地使用之附加價值,活絡產業經濟,帶動地區發展。
2.臺鐵烏日鋼樑廠
  現況為低度之土地使用情形,鐵路高架化及捷運通車後,因臨近臺鐵烏日車站及捷運G16車站,其車站周邊土地,將因便捷性而衍生商機及相關商業行為;鐵路高架騰空後兩側土地,其阻隔性降低後,將促使土地使用效益增加。故鋼樑廠土地有檢討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之需求,建議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以整體開發、回饋公共設施方式,檢討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或由交通部及臺灣鐵路管理局提出整體開發構想(如設置兼具教育及文化展示功能之鐵路博物館),並與地方政府共同研擬開發策略,以活化公有土地使用效益,帶動周邊土地發展。
3.臺灣中油中區潤滑油成品倉庫及加油站附近
  本街廓內另有部分土地屬臺灣中油公司,現有設置加油站及辦公室,原擬另增設加氣站,考量捷運車站及出入口之安全性,宜建議臺灣中油公司暫緩於此設置加氣站,另覓其他適合地點設置 ,並建議遷移潤滑油成品倉庫,配合捷運開通後,檢討變更為更適合之土地使用分區。
(二)機關用地(聯勤工兵裝備基地勤務處)
  烏日鄉轄區內之軍用或軍管土地部分,據瞭解臺中縣政府曾邀集國防部相關軍方財產管理單位,就軍方土地之利用、釋出或處分召開數次會議,惟軍方表示目前尚在使用中,非閒置狀態,該基地內另包括聯勤儲備中心等單位,遷移問題涉及層面太大,現階段不便搬遷。故從近程土地使用而言,並未將聯勤工兵裝備基地勤務處之土地納入檢討變更範圍,惟從中、長期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效益而言,宜從國防軍事政策,兼顧配合地方發展之考量下,以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方式,針對軍用或軍管土地檢討是否變更為其他適宜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三)捷運G14車站附近
  為配合烏日九德地區區段徵收開發計畫,臺中縣政府刻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配合捷運G14車站南北兩側出入口動線,檢討交通系統之規劃及公共設施之配置。這些開發案可彰顯臺中捷運所衍生之土地利用效益,並可帶動鐵路高架化後,車站周邊及沿線土地之利用價值。
(四)捷運G16車站附近
  捷運G16車站南側出入口之東側原為工業區之中和紡織廠舊址,已於烏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住宅區,係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刻正擬定細部計畫,提送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另光日路東側亦有地主認為捷運會帶來商機,擬配合捷運之設置,建請烏日鄉公所針對已辦竣市地重劃地區(尚未建築開發),透過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方式,檢討原土地使用配置情形,以提高土地開發效益(此部分宜從人口增長、現況與周邊土地使用情形及縣市合併後之住宅市場供需情形予以考量,以免供過於求,造成閒置土地增加,建議烏日鄉公所審慎評估)。
(五)臺鐵烏日站東移與捷運車站共站
  本案初步評估內容,擬將臺鐵烏日站高架並東移至光日路與捷運G16車站相鄰或共站,原站區土地若考量與附近之臺鐵烏日鋼樑廠、臺灣中油中區成品倉庫、聯勤工兵裝備基地勤務處及臺灣菸酒公司烏日啤酒廠等周邊土地整體開發並有效利用,將能改善臺鐵烏日車站及捷運G16車站周邊環境品質,創造觀光及消費客源,帶動鄰近地區經濟活動,促進烏日地區之都市發展。
五、三鐵共站地區
(一)交通樞紐
  高鐵臺中站、臺鐵新烏日站及捷運G17車站係三鐵共站(相鄰),為中部地區之交通樞紐及重要門戶,具有地利之便,未來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烏日地區之都市發展將可結合臺中市鎮南休閒專用區、烏日啤酒廠、臺鐵鋼樑廠、臺灣中油土地、臺鐵烏日站區、高鐵車站專用區及聯勤工基處等土地,透過交通運輸導向之土地使用規劃策略及分期分區之開發計畫,創造具有開發潛力之地區,進而帶動地方繁榮。
(二)投機/投資
  惟近年來臺中市轄內公辦及自辦市地地重劃案釋放相當多之可建築用地,這些重劃後之土地,通常要養地一段時間後,才會申請建築開發,地段及區位條件較佳者,這段期間土地交易特別熱絡,地價常被炒熱起來,房價也跟著飆高,樂了投機者及投資客,卻苦了無殼蝸牛!
  供過於求的可建築用地,彼此間產生競合作用,造成高鐵臺中車站地區及周邊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發展上較為緩慢,可考量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利用開發時程獎勵容積的方式,加速推動土地開發。
(三)三角基地
  高鐵臺中車站地區之西北側鄰接高速公路,東側鄰接筏仔溪,南側鄰接大肚溪,近似三角形之基地,三邊幾乎皆被阻隔,地理條件較差,但聯外交通尚稱便捷。近來,臺中縣政府正進行高速公路增設匝道聯絡高鐵車站地區之可行性研究,營建署亦著手辦理加速推動高鐵車站地區土地開發策略之研究。希望這些評估及研究報告,日後能展現出執行力,看見具體成效。
  據悉行政院原本打算在高鐵臺中車站地區設置中部行政中心,透過政府引進重大建設之火車頭效應,加速帶動周邊土地開發,但行政院組織改造相關法令通過後,行政機關日後勢必面臨整併,閣揆替換後,在經濟效益評估等多方考量下,中部行政中心設置案恐怕已胎死腹中。
  現在期望的是,臺灣高鐵公司能加速開發高速鐵路車站專用區內之附屬事業用地,透過購物中心、旅館、休閒設施、商辦大樓及國際展覽會館及會議中心之設置,以核心地區開發後之磁吸效應,加速帶動其他投資者開發周邊土地。
  此外,緊鄰高鐵臺中車站之「臺鐵新烏日站」,受到臺北車站2樓「微風廣場」及其周邊轉運站「京站時尚廣場」商業經營模式之影響,據悉臺灣鐵路管理局也打算參考該成功案例,在其他樓層規劃具有現代感、符合多角化經營之商業空間,提供舒適便捷之購物環境,以吸引旅客及觀光客進站消費。
參、結語
  以上說明係就本案土地開發策略及都市計畫變更構想表達初步建議意見,因烏日都市計畫及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現有大面積低度使用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包括交通部、國防部等,故日後如擬將烏日地區鐵路及捷運車站及高架路段周邊土地之開發策略及都市計畫變更構想落實於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應先邀集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公私部門共同研商,透過腦力激盪的方式提出適宜的空間發展構想,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均衡發展。
  大慶站至新烏日站間,臺中捷運綠線與臺鐵路線,近乎平行,鐵路高架延伸至烏日站,是否有經濟效益?功能是否相近?應從公共建設投資成本及土地開發之經濟效益分析及財務計畫等層面詳予評估,確保公共建設之投資能達到預期之效益,並應避免一昧迎合民代或特定政治人物的口味,而忽視專業的評估!

2009/5/11

縣市合併--都市計畫議題

  近來部分縣(市)政府搶搭縣市合併列車,希望升格為直轄市後,能增加財政收入,帶動地方及區域發展,提高都市競爭力。
  從民進黨執政到國民黨執政,從地方民意到中央政策,推動臺中市升格為直轄市之議題,近來廣受各界關注,以往臺灣之區域發展為重北輕南,後來是重南北忽略中部,現在可說是力挺中部均衡南北,而原住民聚落、東部及離島地區則常被遺忘。現在,「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亦被各界批評,美其名是在推動農村再生,實際上可能是在破壞農村環境,更可能成為財團炒地皮及選舉綁樁的工具。
  臺中縣政府及臺中市政府近來極力推動縣市合併,主管縣市合併業務之內政部,上自部長廖了以、部長辦公室主任王銘正、主任秘書翁文德皆為臺中縣人,俗話說:「人在朝中好辦事」,看來,臺中縣、市政府合併將是水到渠成之事。高雄縣、市政府及臺南縣、市政府,亦正積極推動縣市合併計畫,其地方民意代表及縣、市長,想必希望內政部部長及其他主管縣市合併業務之主管,在處理縣、市合併業務時,不要只獨厚臺中縣、市政府,也要秉公處理高雄縣、市政府及台南縣、市政府合併之計畫,以免因「人在朝中好辦事」而影響行政中立原則。
  有意參選臺中首屆直轄市長者,亦躍躍欲試,青壯派之民進黨籍林佳龍(要認識他,可參見:林佳龍市政研究辦公室林佳龍的部落格)及國民黨籍張壯熙(近來花了許多錢在重要路口刊登巨幅廣告,如東勢大橋旁、豐原火車站前、烏日中山路旁....)為下屆台中直轄市長熱門人選。縣市合併後,地方政治版圖重新劃分,區界重新調整,都市計畫人口預測、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及空間發展政策勢必配合調整。期待有智慧的首屆直轄市長,能將大台中規劃為具有特色、有國際競爭力的城市!
  臺中縣、市合併後,有關都市計畫方面的議題,提供以下幾點初步建議:1.召開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縣(市)政顧問聯席會議:就升格為直轄市後,有關都市及區域發展等環境議題提供建言。2.審理中之都市計畫案件,都市計畫案名必須配合檢討。3.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處理都市計畫範圍界、地籍線、都市計畫樁位、行政區界未密合問題(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10公頃以下,或屬直轄市、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辦理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不受「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之限制)。4.都市交通路網配合重大建設及原市鎮計畫、鄉街計畫進行檢討。5.臺中縣及臺中市政府自治法規,涉及都市計畫部分,應予合併,並共同檢討修正(未來也將出現: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宜儘早研擬草案,廣徵意見)。6.檢討都市計畫人事編制及組織,調整單位名稱及辦理業務整併作業。

2008/9/26

漫談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之陳情建議

  都市計畫的規劃過程,常被民眾批評為「黑箱作業」,都市計畫被「污名化」的程度,似乎超乎想像!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常常是在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期間,收到鄉(鎮、市)公所之村(里)幹事或村(里)(鄰)長發送召開都市計畫說明會的「傳單」後,才知道都市計畫已無聲無息的在冷氣房中,被規劃出來了!當計畫草案內容不符期望而激怒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怒氣也就轉為陳情抗議的力量,所有權人也就變成了陳情人!如何有效陳情?以下將從計畫審議階段,漫談陳情人如何把握陳情建議機會,據理力爭,確保權益。
一、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審議期間,陳情人提出陳情意見及列席會議說明陳情內容,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辦理。
  不論是擬定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或是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依據前開條文,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公開展覽期間,主管機關應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及地址,向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提出陳情建議內容;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相關書件於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30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如果陳情人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前之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已提出陳情建議意見,但於政府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期間,發現政府機關未將陳情事項納入都市計畫草案內容,此時,公開展覽期間還是可以再次建議政府機關將陳情事項納入都市計畫草案內,供後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陳情內容
  陳情建議內容宜簡明扼要說明陳情地點、陳情事項(可以從:事實狀態、供給需求、區位適宜性、量體規模......進行具體之說明)、理由(陳述事實依據及法律關係)及建議事項,並檢附必要文件(如位置圖、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建議修正圖說、照片......)。
  陳情建議內容要掌握重點,要將陳情事項與計畫內容的關連性予以說明,切忌長篇大論、不知所云或陳訴與計畫內容無關之事項。
三、何時提出陳情
(一)注意公告內容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第6條規定,都市計畫書(圖)之「公開展覽」,應在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為之,縣(市)政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3日,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實務上,鄉(鎮、市)公所之村(里)幹事或村(里)(鄰)長,接獲鄉(鎮、市)公所之通知後,會再將載明都市計畫說明會時間、地點等內容之公告分送各住戶(部分公所會將公告內容轉製為「傳單」或「都市計畫說明會通知單」)。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應特別留意公告內容。
(二)參加說明會
  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期間之30日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宜把握時機,抽空參加政府舉辦之說明會,聽取主管機關簡報都市計畫內容,並適時提問。建議提早到達說明會現場,詳閱現場張貼之計畫圖,並翻閱計畫書,必要時,可向現場工作人員請教都市計畫內容。
(三)洽詢承辦人
  如果沒空參加說明會,應儘可能撥空走一趟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都市計畫單位,向承辦人詢問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有無涉及自己的土地權益(出發前,建議先打電話確認承辦人是否在辦公室)。
(四)閱覽書圖
1.區位關係
  因都市計畫圖上不會顯示土地之地段地號,所以陳情人去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閱覽都市計畫書(圖)之前,應瞭解自己的土地與鄰近道路、公園、學校、河道等公共設施之關係位置,以方便於都市計畫圖上找到自己土地的位置(都市計畫圖之底圖為「地形圖」,陳情人可參照計畫區位、地形圖及關係位置,尋找自己土地座落的位置)。如果有陳情及建議意見,離開前,記得索取「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並於填寫後,儘速於公開展覽期間截止前,將書面資料提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2.上網瀏覽
  現今多數縣市政府已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之都市計畫書(圖)資訊化政策,將都市計畫書(圖)公告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之時間、地點及相關草案內容,置於網頁供大眾上網瀏覽。便捷之查閱服務功能,可讓陳情人不必出門,就可以瞭解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內容。
(五)提出陳情意見
1.公開展覽期間
  依據前述法令依據之說明,政府機關擬定(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或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作業,於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公開展覽期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及地址,向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提出陳情建議內容。
  換言之,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相關權利人、受計畫影響者或其他關心都市計畫案情發展的人,皆可於計畫書(圖)草案公開展覽期間,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提出與計畫內容相關之陳情內容與建議事項。
2.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
  公開展覽期間截止後,縣(市)政府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前、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如確有參考審議價值,皆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詳註2)。
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前
  都市計畫審議期間,計畫書(圖)如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並經縣(市)政府將都市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無論是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階段,亦或是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階段,陳情人皆可對計畫書(圖)草案內容提出陳情建議事項,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陳情人提出陳情意見後,宜持續追蹤陳情案處理進度,以免陳情案石沈大海,無疾而終。
4.重新公開展覽期間
  已由縣(市)政府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都市計畫案,其審議後之計畫內容,如有多處修正或變更幅度較大,顯與原公展版本之計畫內容有所差異,為保障民眾權益,杜絕爭議,減低都市計畫執行之阻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決議時,通常會(附帶決議)要求縣(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故陳情人如對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修正後之計畫內容,仍有相關陳情意見,可於縣(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再提出陳情建議內容。
  為擴大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以利民眾有機會再提意見,使都市計畫之制定更符合公正性、適切性之原則,一般而言,內政部或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案,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且經都市計畫委員會認為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種大影響者,得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註1):1.將大面積私有建築用地審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者,2.將大面積私有建築用地審議變更為非建築用地之其他使用分區者,3.增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整體開發或其他關係人民權利義務種大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者,4.增訂分期分區開發,完成公共設施,擬定細部計畫或其他條件而禁止或限制申請建築者,5.增訂容積率或其他特別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6.其他重大修正事項。
  縣(市)或鄉(鎮、市)擬定之都市計畫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者,是否需要再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則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
  第1次公展期間即已提出之陳情意見,如經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決議在案,如陳情人在第2次公展期間再重複提出,此重複提出之陳情意見通常不會再進行討論,除非陳情人有新的補充意見,並具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才可能促使都委會再進行討論。部分較複雜或較具爭議性案件,經第2次公展並經都委會討論後,甚至可能退回去原專案小組再予討論,俟計畫內容獲致共識後,再提大會討論。
四、陳情方式
  因都市計畫攸關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甚鉅,對於陳情人透過「網路」向都市計畫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意見(網路陳情),或者委託民意代表代為提出陳情意見,政府機關目前似乎也都受理。如以「言詞」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情書(口頭陳情),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情人朗讀或經閱覽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後,陳情人應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主管機關應註明其事由。如以電話陳情,主管機關亦應作成紀錄,於召開會議時,供各委員參考。
  縣(市)政府召開說明會時,與會民眾或相關單位代表之陳述意見,如非屬重複提出陳情意見者,主管機關「宜」作成紀錄供各委員參考(因都市計畫法未強制規定召開說明會應作成紀錄,實務上政府機關亦未將說明會紀錄報都委會供審議參考),亦應「提醒」陳情人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意見。
  實務上,為避免爭議,係由陳情人以「書面」方式提出陳情意見,而網路陳情、口頭陳情及電話陳情,雖為較特殊的陳情方式,主管機關亦宜列入陳情案內一併進行討論。
五、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
(一)會議通知
  至於陳情人是否出(列)席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建議內容,則視陳情人有無主動提出要求,並視陳情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等因素,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幕僚單位依行政程序確認出(列)席人員後,於函送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通知時,一併通知(可能以書面通知或以電話通知)陳情人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建議內容。也有可能在審議階段,依案情輕重緩急或複雜程度,由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大會之審議委員,要求幕僚單位通知相關陳情人或所有權人出(列)席說明,以供審議參考。陳情人一旦獲悉專案小組聽取簡報之會議時間,建議應即爭取出席會議之機會,以向召集人及出席委員說明陳情內容;必要時,亦可建議專案小組,就陳情地點辦理會勘,以利案情討論。
  如果陳情事項明確,但陳情者眾多,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不一定都會通知每一位陳情人,有可能只通知代表人(2~5位為原則),並請代表人將相關審議消息轉知其他陳情人,此過程可能造成其他陳情人誤以為政府機關故意遺漏通知,而產生爭議,認為政府機關及審議委員是在「黑箱作業」,隱瞞事實,故審議階段,重視陳情意見,傳達正確消息,非常重要!
(二)會議時間
   如果都市計畫案已由縣、市都委會審竣,並經地方政府函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可由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直接打電話查詢專案小組或大會開會的時間。
  原則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每個月召開2~3次(俗稱「大會」),通常是排在星期二;如果「大會」之出席委員已達法定門檻,會議於早上9點30分即開始。專案小組聽取簡報的開會時間,通常是配合召集人的時間來安排,較不固定。
(三)洽詢機關
  一般而言,如果審議案件之計畫內容屬於「特定區計畫」者,可向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Tel:02-87712612)洽詢開會時間及議程(案次),其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審議案件之計畫內容屬於「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者,可向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計畫審議科(Tel:049-2352911-118)洽詢,其地址為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四)會議地點
  內政部都委會召開會議之場所,通常皆位於內政部營建署6樓會議室,除會議室外,另設有媒體及陳情人列席室,媒體或陳情人列席會議時,可透過玻璃窗(如果被窗簾刻意遮住,建議向營建署請求拉開窗簾),全程瞭解審議過程。(較具爭議性的案件,在營建署開會審議時,偶爾可見到營建署大門會有一些刑警站崗待命,伺機蒐證。奇觀也!)
(五)出(列)席會議
1.會前通知
  如果陳情人確定要出席內政部都委會,務必於開會前(最好在會議3日前),主動以電話通知地方政府及營建署之承辦人員,告知出席者之姓名、人數、與陳情內容相關之都市計畫案名,並建議提早到場,告知內政部都委會幕僚作業之承辦人員,擬於會議進行時表達陳情意見,以便承辦人員於會議進行時(或案情說明時),向主持人及出席委員表示:「陳情人有在會議現場,希望於會議中表達陳情意見」。
2.提早報到
  當陳情人提早到達會場時,應將身分證明文件,遞給現場工作人員,換取出席證後,始可進入會議室等候。內政部都委會會議室及場外等候空間之座位有限,而等候開會的人很多,人多嘴雜,吵雜的聲音,讓狹小的等候空間,感覺上比會議室內還熱鬧!提早報到,才可先找到座位,緩和心情。
3.掌握議程
  找到座位就定位後,應隨時聆聽會議內容及瞭解會議進度(如果當日審議案見較多,審議速度將視案情繁簡難易情形,而縮短或延長討論時間;如未留意審議進度,有可能已進入下一討論案)。當議程輪到所屬案次要討論時(此時,陳情人務必要在會議室內),通常先由都委會幕僚作業人員說明案情後,即由地方政府或其委託之規劃單位(顧問公司)進行簡報,再由委員會進行計畫內容之討論。
4.爭取發言
  會議過程中,會議主持人通常都會允許陳情人向出席委員說明陳情內容;但主持人如果忘記請陳情人表示意見或忽略了陳情內容,陳情人務必於會議中主動舉手爭取發言機會。如果陳情人怯場而未主動爭取發言機會,陳情意見即可能未受重視、不採納或經委員會同意逕依地方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如果錯失發言機會,而會議仍在進行中(正討論其他案件),建議陳情人先洽營建署承辦人員,說明錯失發言機會之原因(如:遲到、怯場、主持人或承辦人疏忽......),並依承辦人員之建議,於會議過程中,適時向主持人爭取是否可於逐案討論後臨時動議前或另一案討論後下一案開始前,允許陳情人表示意見(宜儘早爭取發言機會,以免主辦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因出席代表已離席而不利陳情案之討論)。
5.製作簡報
  為了讓出席委員於最短時間內,瞭解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建議將陳情內容製作成簡報檔,並於會議開始前(最好在會議3日前先電傳至營建署),請營建署承辦人員,將PowerPoint製作之簡報資料,先複製至現場已備妥之筆記型電腦內,以便說明陳情內容時,可將重點內容即時呈現於布幕上(最好記得攜帶雷射筆,以便適時指出重點或爭議位置),以利討論。必要時,可先準備書面簡報資料約35份(包括委員、營建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會議開始前,先分送至各委員桌上,或於會議進行時,迅速送交至各委員。
  內政部都委會讓陳情人在會議現場發言的時間,往往很短(也會以「計時鈴」提醒陳情人),基於時效考量,可於會議前,在營建署網站搜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名冊(路徑:營建署首頁→審議委員會→內政部都委會),確認各委員姓名及任職單位後,可在該委員任職單位之網站或以GoogleYahoo!奇摩等搜尋引擎,尋找各委員之電子郵件地址,然後於開會前,儘早將相關陳情資料及簡報資料電傳予各委員(不便電傳者,找到各委員任職單位之地址後,亦可直接郵寄)。要記得將陳情案所屬都市計畫案名、開會時間、陳情內容、建議事項、陳情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交代清楚,更重要的是要凸顯陳情重點。
6.專業支援
  如果有都市計畫專業背景者,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到場協助陳情人進行必要之辯護及陳述,或許更可彰顯陳情內容之重點,並讓審議委員重視陳情內容,建議政府機關或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宜考慮設置公設辯護都市計畫師。
  對於社會上關注的重大爭議性案件,如攸關環境生態保育、科學園區設置、文化遺址保存、國有土地利用、弱勢者的保護、災後重建......等,綠黨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等公益團體,也會積極主動挺身而出,仗義執言。如臺中縣轄內之豐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因計畫道路之規劃而影響弱勢者生存權部分,近來熱心人士即設立「搶救老嬸婆ㄟ土角厝」網站,讓關心該案發展的人,能瞭解最新進度,並適時提供建言。必要時,公益團體的代表也會主動出席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相關會議,為弱勢者辯護,協助弱勢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六、民眾參與
  現實環境裏,現階段藍圖式的都市規劃過程中,似乎很難看到「民眾參與」都市計畫這件事,「民眾參與」似乎變成只是口號了,真可悲!「何時」才能真正落實「民眾參與」都市規劃?除了規劃實務面要檢討外,政府機關恐怕也要先從法制面著手進行檢討。「如何落實」與「何時落實」同樣重要,期待有心人士好好檢討了!
  因為「民眾參與」都市規劃,在臺灣現行都市計畫體制上尚有缺失及盲點亟待克服,所以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常有民意代表,以各種理由透過關係打聽消息,企圖透過變更都市計畫的手段,藉機謀取暴利,累積選舉資本!名義上是選民服務,實質上可能伺機進行土地炒作之投機行為或進行關說。如遇選舉期間,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新參選者或想東山再起者,都可能見縫插針,藉機炒作。常見行為就是集結群眾、帶頭抗議,或是虛張聲勢,狐假虎威,進行一連串的政治表演秀!
  新當選的鄉(鎮、市)長或縣(市)長,也常透過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方式,「回收選舉成本」或「回饋選舉酬庸」,所謂「選舉靠金錢,金錢靠都計,都計靠選舉」,講的就是這個「歪理」。
  變更都市計畫的過程,本質上就是資源的重分配,難免會有衝突發生,如何降低衝突發生,做好規劃者及審議者的角色扮演,生產出合適的都市計畫,就考驗著都市計畫師及審議委員的智慧了!
  認真的審議委員,會議前應有充分的時間仔細詳閱都市計畫書圖,而不是現場反應;有理想性格的審議委員,應該仗義執言,不畏權勢;不克出席會議者,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都市計畫委員會應善盡把關責任,不應淪為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利益輸送的工具,也不應成為橡皮圖章,背書實踐政客及財團的利益!
七、案情討論
  所有陳情人之陳情建議內容將彙整於都市計畫書之「公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內,並依陳情內容予以分類(編號)。如逾陳情期限,而計畫審議階段尚未結束,陳情人仍可提出陳情意見(註2),該陳情內容也將一併納入陳情綜理表內,惟該陳情案之編號前將特別加註「逾」字。陳情內容性質相近者,可能併為一案,以利審議及討論。陳情人如要瞭解審議進度,最快速的方式就是打電話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查詢。
  陳情案件可能會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可能為專家學者或機關單位代表)先進行討論,在初步過濾陳情內容及進行分類彙整後,即逐案討論。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8次會議(96年6月16日)紀錄所示:「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專案小組會議獲致之初步審查意見,係為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之性質,係屬行政通知,送由地方政府補充說明分析資料,及納入後續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問題」。換言之,陳情案之採納與否,經專案小組討論後,係屬初步審查意見,僅具建議權,無決議權,而專案小組會議之召開,無出席委員人數過半始得召開之適用。
  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之召開,有法定出席人數之限制。如會議開始後,部分審議委員因故離(退)席而影響法定人數,此時會議場地任一位出(列)席人員若無提出法定人數問題,主席可能視若無睹,會議也就依既定程序進行,但如果有任一位出(列)席人員提及法定人數疑義,要求逐一點名在場之委員,並請求進行計算法定人數,主席應接受其要求,如無人提出人數問題,一切決定當屬有效(羅傳賢,2001)。
  實務上具爭議性之案件,陳情人如經主管機關同意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而在會議過程中或進入決議階段時,發現前述法定出席人數問題時,宜立即請求主席清點在場委員人數,以確定會議決議之法定效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1條規定:「院會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可供參考。)
八、准駁回復
  計畫審議完竣後,最終將於都市計畫書載明陳情案之處理情形(可能情形為:完全採納、部分採納、不予採納、與計畫內容無關不予討論、附帶條件....),並載明處理情形之理由,以昭公信,杜絕爭議。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經內政部核定,且經縣(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後,即作為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依據。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公民或人民團體所提意見之決議或初核意見,其正式用語,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同意採納、未便採納、酌予採納、附帶條件採納、附帶條件酌予採納(應序明修正事項、修正理由、附帶條件與理由)。
  政府機關於計畫審議完竣後,是否會以書面方式,將每一件陳情案之處理結果,逐一函復陳情人?從程序正義的法律角度而言,應函復陳情人,盡到告知的義務,但在實務面,未必如此,有可能是以併同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以刊登報紙、公報、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之方式,代替以書面方式逐一函復陳情人。各縣(市)政府作法可能不盡相同,如未以書面方式將陳情案之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陳情人通常會質疑前述刊登報紙、公報、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廣為周知」之效果不佳,並質疑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的正當性,不滿意都市計畫審議結果者,則可能採取進一步的行政救濟。
  早期的都市計畫書,內附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可以看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包括:鄉(鎮、市)都委會、縣(市)都委會、省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對人民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惟依據現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2條規定,審竣之都市計畫案報請內政部核定時,應檢附文件為:(1)計畫書(2)計畫圖(3)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4)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依此規定,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未強制納為都市計畫書應載明之內容或應檢附於計畫書內供作附件,僅為報核時應備齊之文件,內政部不會強制要求計畫書內要檢附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換言之,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時,有些政府機關公告之都市計畫書內,可能看不到人民陳情意見及處理情形(僅呈現都委會審決修正通過後之計畫內容),都市計畫書首頁「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之「人民或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一欄,也僅寫著:詳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果陳情人要查閱當初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僅能從各級都委會之會議紀錄去詳細瞭解原陳情意見經各級都委會決議之處理情形。
  為使陳情人瞭解各級都委會對人民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都委會決議內容),仍宜參照早期都市計畫書製作格式,將各級都委會對人民陳情意見決議之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甚至修法強制納為都市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即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應予規定為應載明事項),以昭公信。
九、行政救濟
  從大法官釋字第148號第156號解釋內容來看,非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或第24條規定之個案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一般處分)之性質,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都市計畫之擬定或定期通盤檢討,從大法官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來看,認為其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與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所不同。
  實務上傾向認為都市計畫之擬定或定期通盤檢討未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故對其不服者,不得提起訴訟,但亦有學者(註3)認為不論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檢討,從都市計畫之程序、內容及法律效果而言,亦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另有學者(註4)認為臺灣都市計畫法制長久未受重視,立法密度過低,應敦促立法者與行政機關將各種都市計畫行為之性質,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加以明定,以保障權利關係人之訴權及財產權。
十、結語
  都市計畫的規劃及審議過程,應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前提,並應妥善處理陳情意見。從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往往可以看出一個國家或政府機關,對人民意見的重視程度。在地狹人稠,寸土寸金的臺灣進行都市規劃,很難讓每一個人都認同,尤其是變更都市計畫之內容(變更位置)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本身權益時,更難讓所有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讓步。陳情人掌握充分而正確的都市計畫審議資訊,才能避免錯誤訊息帶來不必要之誤解與困擾,也才能據理力爭,確保本身的權益!

註1:參照前臺灣政府函頒「臺灣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都市計畫案再行辦理公開展覽作業要點」。
註2:按:「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有關公民或團體就都市計畫所提意見之規定,係指任何公民或團體得就該都市計畫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而逾上開期限所提意見並無硬性規定應予拒絕之處理方式。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意旨,乃以都市計畫關係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至鉅,確有必要多方廣徵意見,並尊重人民請願權,以供審議之參考,其目的在於增進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之機會,以減低都市計畫執行之阻力。故於都市計畫案尚未審議確定前,任何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確有參考審議價值者,自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內政部80年1月26日台內營字第894084號函釋在案。據此,有關人民或團體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在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所提出之意見是否可作審議之參考,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
註3:陳立夫,〈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臺灣本土法學第50期,2003年9月,頁139-146。
註4:林明鏘,〈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畫之基本問題〉,國土計畫法學研究,2006年11月,頁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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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空白)。
◆下載「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參考範例)。

2008/7/19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文號】內政部84.12.22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七七三號函
【要旨】有關建築基地領得使用執照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經重測公告確定新地號、面積,其與原核准基地面積不符致鄰地申請建築,應否暫緩核發建築執照乙案
【內容】本案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七八七二七號函復在案,仍應依上開號函規定辦理。次查本部七○、十二、十六台內營字第四三三七○號函釋援引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十九內三六四六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是本案原有建築物因地政機關辦理地籍重測以致基地面積有所短少,應無須重新補足法定空地。惟涉及雙方地界之紛爭,應請逕予協調認定,妥為核處。

【文號】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台(七十)內營字第四三三七○號函
【要旨】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內容】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三六四六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文號】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九)內字第三六四六號函
【要旨】重測前後面積變動之處理研商結果
【內容】主旨:關於台灣地區地籍圖重測結果與原有地籍面積發生差異一案,請照本院徐副院長研商結果辦理。
說明:本案經本院張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審查後復經本院徐副院長與高政務委員等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興建房地部分: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原地籍面積少於重測面積者可准予增加建蔽率。尚未建部分承認之公差(公差標準應按地區及用途予以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益與實際土地面積予以分開處理。
二、土地重測前仍為連棟式房地部分:此種房地橫窄而縱深長,各戶面積不大,單獨改建為高樓者不易。如台北市最熱鬧之衡陽路、延平北路、建築市容仍無改變,欲改建為高樓大廈必須合作興建,或由一單位(個人或公司等)洽購連接數棟方能改建。上述問題與地政無關,但須以不損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至於土地稅應按現行面積負擔。
三、重測以前尚無都市計畫之土地部分:實施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使土地利用價值提高(農地重劃按地利條件需政府之補助),既然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對各業主均為有利,則自免去重劃後地籍權益之爭執。
四、公差之爭乃因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僅認土地面積之大小,而忽略其土地收益價值之故。以致同一面積上建一層平房與十層、二十層等高樓地價稅負擔相同。在今日土地高度利用上,因測量之結果,減少一坪等於減少十坪、二十坪等之收益價值,此一問題實需認真檢討。

2008/7/5

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紀錄(摘要)
說 明:一、按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前經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857號函示規定:「...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開發案件,有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應依上開方案規定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建議應比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下列決議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經本會審決通過者,現行僅規定應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可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交地方政府發布實施,並未比照上開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辦理,究其原因,在於平均地權條例中並無得先行實施市地重劃,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規定,且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規定:「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是以,依照目前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市地重劃之辦理,除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再配合擬定細部計畫外,其餘均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始得為之;至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地區,如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亦不予核准。

三、茲為因應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如未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及公告市地重劃,將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或於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後未公告市地重劃,造成無法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農業用地相關稅賦減免規定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爰研提以下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乙種,因涉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特提會報告。

四、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一)爾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政府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該變更案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或維持原計畫。
(三)至於本會尚未審議完竣之都市計畫案,建議提大會審議時均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
(四)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2008/4/24

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4月24日研討--重點歸納

  內政部營建署於2007年4月23日及24日假臺北國際會議中心101會議室盛大舉辦之「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24日上午都市設計討論議題場次中,會中各與會人士就都市設計領域「都市設計之定位與法制化」、「健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與提升審議效率」2項議題進行討論。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在「都市設計之定位與法制化」議題場次中,由中華民國都市設計學會張樞理事長、中華民國景觀學會郭瓊瑩名譽理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李威儀教授、東海大學景觀學系王小璘教授、實踐大學建築設計系林盛豐教授、朝陽科技大學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系許國威教授、宜蘭大學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薛方杰教授、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系賴明茂教授、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張文智理事長、臺北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李得全主任委員、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張建祥處長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陳肇琦組長等人座談討論,為賦予都市設計法源依據,並建立完整的都市設計執行架構,有效引導城鄉風貌發展、促成都市空間再生、創造都市活力,提出下列對策及具體行動策略:
一、推動都市設計法制化,明確其定位與執行目標:
  研修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增列都市設計相關條文,賦予都市設計法源。
二、全面落實實施都市設計制度:
  修訂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明定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規劃作業時,應以都市設計為主體。
三、以生態永續觀念推動都市設計綱要計畫之規劃與檢討:
(一)補助辦理全縣(市)性或重要地區都市設計綱要計畫之規劃擬訂。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都市設計研討會、說明會或講習會,發掘地方願景。
(三)結合城鄉風貌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促進社區規劃師(建築師)積極參與,加強落實都市設計。
四、建立都市設計資料庫,加強資訊公開:
(一)辦理地方政府都市設計資料庫及網頁建置觀摩評比,鼓勵資訊公開及交流。
(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充實都市設計資料庫及舉辦相關講習訓練。
五、建立都市設計獎勵措施,推動都市設計示範工作:
(一)舉辦全國都市設計大獎競賽活動,彰顯都市設計對都市環境品質的貢獻與成效。
(二)蒐集全國都市設計案例集成,並印製發行書籍與電子書,提供給各級政府、學校與規劃者參考。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在「健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與提升審議效率」議題場次中,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蔡仁惠教授、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吳綱立教授、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張基義所長、臺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林靜娟教授、逢甲大學景觀與遊憩研究所李素馨教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林崇傑主任秘書、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劉果監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都發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賀士麃主任委員、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蘇毓德主任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林欽榮署長及內政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陳肇琦組長等人座談討論,共同為如何建立有效的都市設計審議機制並管控都市設計審議時效等課題,提出下列對策及具體行動策略:
一、健全都市設計審議機制,明訂審議事項及範疇:
(一)修訂都市計畫法,定義都市設計審議為都市空間概要性審議。
(二)修訂都市計畫法,由中央訂定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辦理審議委員及業務人員之研討、講習及訓練,溝通審議觀念並建立共識。
二、健全都市設計審查作業程序:
  訂定都市設計標準作業程序,建立公開化、透明化及效率化之審議機制,並與開發商、建築師與審議者建立良好的協商溝通管道。
三、運用數位化資訊提升都市設計審議技術及效能:
(一)研擬相關規範,補助推動都市設計審議利用3度空間的數位化資料。
(二)行政部門適度提供都市設計審查所需相關參考資訊。
(三)舉辦審議技術相關研討及講習訓練。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4月23日研討--重點歸納

  內政部營建署於2007年4月23日及24日假臺北國際會議中心101會議室盛大舉辦之「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23日上午都市計畫討論議題場次中各與會人士就都市計畫領域「都市規劃審議及開發機制」、「都市更新及都市經營管理」2項議題進行討論。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規劃、審議及開發機制」議題場次中,透過中華民國地區發展學會施鴻志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馮正民理事長、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計學院彭光輝院長、逢甲大學都市計畫學系賴美蓉教授、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吳濟華教授、逢甲大學楊龍士副校長、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黃崇典處長、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李永展處長、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吳義隆局長、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周宜強理事長、臺灣省都市計畫技師公會黃敏修理事長、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于俊明副秘書長、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陳興隆組長等人座談討論,共同為如何調整都市規劃與審議觀念,落實通盤檢討之意義與功能;如何簡化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流程,提升計畫審議品質與效率;以及如何建立更多元化的土地開發方式、富彈性的開發許可變更回饋負擔機制等課題,提出下列8大項對策及29點具體行動策略項目,歸納其重點方向如下:
一、調整都市規劃審議機制與觀念,從量的追求轉為質的提升,確立「生態、集約、永續、創意」之都市發展理念,並落實通盤檢討之意義與功能。
二、簡化都市計畫審議層級,以不超過二級審議為原則、建立簡易變更機制,並保留上訴救濟機會,使都市計畫能靈活的回應社會經濟快速變遷之需求、以提升城市競爭力。
三、加強計畫資訊公開與提升計畫審議效率。
四、推動景觀與都市設計之立法,創造優美都市景觀。
五、建立完備的開發許可制度,讓民間能有創意性之規劃開發空間。
六、建立更多元化之土地整體開發方式,以解決大量整體開發區遲未開發問題。
七、健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實施機制,使其更能貼近市場實際發展的需要。
八、健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制度,落實都市成長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及都市經營管理」議題場次中,透過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王光祥理事長、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周志龍教授、中國文化大學市政暨環境規劃系黃健二教授、中華大學建築與都市計畫系解鴻年教授、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邊子樹處長、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張邦熙局長、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丁致成執行長、財團法人都市發展與環境教育基金會王啟賢顧問、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林長勳理事長、高雄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郭敏能榮譽理事長、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蔡竹雄理事長、內政部營建署黃景茂副署長、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陳興隆組長等人座談討論,共同為如何調整我國都市更新政策與實施機制,以符合當前都市再發展、都市再生之新思維;如何改進與提昇都市更新審議效率,引導民間充沛資源及活力投入都市更新市場;如何建立都市計畫事業自主性財源籌措機制,充裕都市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所需財源;以及如何恢弘城鎮地貌改造相關計畫之轉型發展,促進社區規劃師及社區建築師之轉化與升級等課題,提出下列10大項對策及33點具體行動策略項目,歸納其重點方向如下:
一、全方位推動都市更新,由「基地再開發」為主的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以及「都市再生」。
二、訂定都市更新審議標準作業流程,建立都市更新審議上訴及協調處理機制,提昇都市更新審議效率。
三、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籌組中央都市更新專責機構、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強化中央都市更新推動機制。
四、統一訂定明確之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基準,落實容積獎勵之立法原意,劃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並協調將都市更新納入促參法適用範圍,以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投資誘因。
五、協助舊有建築物引入綠建築技術更新,提升其節能、減廢、健康之性能。
六、透過辦理國際都市更新專業訓練課程,提升國內辦理大規模都市更新之規劃技術、開發策略及招商技術。
七、建立都市計畫事業自主性財源籌措機制,積極辦理各項都市計畫事業及都市更新計畫,充裕都市開發建設及經營管理所需財源。
八、恢弘城鎮地貌改造相關計畫之轉型發展,並促進社區規劃師及社區建築師之轉型發展。
九、透過檢討撤銷非必要之公共設施,開闢都市計畫自主性財源,加強辦理整體開發,並積極推動容積移轉、獎勵民間興辦、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等措施,紓解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4月23日下午之建築管理討論議題場次中,會中各與會人士就建築管理領域「綠建築、健康建築、智慧建築與永續產業發展」、「建築美學、地方特色與防災安全、建管流程整併」2項議題進行討論。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綠建築、健康建築、智慧建築與永續產業發展」議題場次中,透過主持人江哲銘理事長、何明錦所長、林俊興董事長、江維華系主任、薛昭信建築師、黃建興建築師、徐岩奇建築師、吳澤雄處長、吳宏謀局長、羅榮華總工程司、陳慶利理事長、鄭元良組長等人與談討論,為如何因應全球性永續議題及提升建築環境品質要求等課題共同研討,會議主持人總結,綠建築應定義為永續發展健康的綠建築,並應同步建立環境保護之目標與技術性指標,以落實推動生態、節能、健康、減廢之願景。另減碳為目前世界之潮流與趨勢,永續環保係為達減碳之效果,亦為人們居住於地球中必要之責任與使命感及對環境之尊重與照顧,健康幸福係為人們基本的生存權,有關單位應讓人們生活於健康舒適的環境中,並能兼顧到環境保護有關之義務與權利。與會討論後共同提出下列7大項對策及16點具體行動策略項目:
一、落實CO2排放減量,擴大綠建築專章適用範圍,簡化評估技術加速審議程序及建立使用查核機制。
二、協助舊有建築物進行綠建築更新診斷改善。
三、提升室內環境品質與綠建材使用比例,創造舒適、健康與優質居住空間。
四、推動智慧建築之法制化,增進建築物之節能、健康及永續發展。
五、整合彙集綠建築技術資訊,擴展綠建築設計技術之多樣性與成效。
六、透過綠建築獎勵之相關策略,激勵各界參與,加速綠建築環境效益之提升。
七、增進相關專業人員之技術智能。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建築美學、地方特色與防災安全、建管流程整併」議題場次中,透過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周光宙理事長、私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丁育群所長、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林慶元教授、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員楊逸詠建築師、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委金以容建築師、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吳宗榮處長、花蓮縣政府城鄉發展局陳泰昌局長、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練福星理事長、台灣省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穆椿松理事長、內政部營建署蘇憲民副署長、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鄭元良組長等人座談討論,共同有效因應地方競爭時代的嚴格考驗及改善當前建築行政效率等課題,提出下列11大項對策及24點具體行動策略項目:
一、重視在地文化精神特質,發掘地方人文風土特性,輔導及擴大地方政府研(修)訂授權發展地方特色之相關法規,帶動建築產業之競爭優勢。
二、強化屋頂設計機能及活化利用,放寬屋頂管制彈性,塑造半戶外使用空間有利條件,建立量體審議機制,創造城市美學天際線。
三、強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及品質確保機制,輔導獎助專業人士參與。
四、健全建築物施工監督機制,落實建築設計美學之展現。
五、建築物複合使用用途明確之界定,強化複合用途建築物變更使用之檢討項目及標準,以削減不同用途間之不良影響因子。
六、採性能設計之複合用途之建築物,其公共安全檢查應就其個別化及特殊性,建立積極有效的查核機制,並加強專業檢查人及行政機關所屬建管人員之查核訓練。
七、提昇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之功能,確實掌握複合用途建築物之變更使用狀況。
八、建立複合用途建築物數個管理組織之整合管理機制,落實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及改善工作。
九、強化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結果之法律效力。
十、分期分區進行原有複合用途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改善,以提升區域生活環境的防災安全。
十一、檢討整併簡化申辦建築執照作業流程,分別建立中央與地方協助業者之處理機制及單一窗口。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2008/4/10

東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東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

為確保計畫區生活品質,及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經考慮全區之自然、社會及實質發展等因素,訂定東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第一種住宅區為規定整體開發範圍之住宅區,住()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四、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為不得大於150%。

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六、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500%。

七、商業區(特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八、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九、零星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十、林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十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十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國中以下不得大於150%,高中(職)不得大於200%。

十三、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超過250%;其中機一於鄰接東豐綠色走廊及勢林街部分,需各自從邊界線退縮10公尺後始得建築。

十四、公(運動公園)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2%,容積率不得大於35%,並得做公園及體育場使用。

十五、獎勵容積部分:

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六、車籠埔斷層帶:

計畫區內車籠埔斷層帶兩側各15公尺範圍內帶狀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下:

1.零星工業區主要供工業建築使用為主,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2.河川區內之土地,以供河川設施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3.農業區除供農業生產之使用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不得為其他經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積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等,不在此限:

(1)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且為該農業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2)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10%,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3)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十分之一農舍面積及十分之九農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十分之九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4)申請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4.綠地內之土地以供公共開放空間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

5.於車籠埔斷層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及臨時建築使用。

十七、計畫區內各項分區及用地,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均需提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1.住宅區、商業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6,00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大於30,000平方公尺者。

2.公有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0平方公尺者。

3.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講廳等之樓地板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者。

4.經台中縣政府公告歷史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5.經台中縣政府認定建築申請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十八、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

退縮建築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

乙種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九、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在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

停車設置標準

1-250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251-400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01-550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二十、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貳、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

為規範整體都市環境發展,塑造高品質之居住生活環境,茲研擬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供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做為建築開發時審議之參考。本計畫區之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茲說明如下: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1.建築物應配合公共開放空間,盡量集中留設法定空地,該空地綠覆所佔面積不得小於50%。

2.住宅區、商業區道路與基地開放空間之規劃,應考慮消防及逃生所需,且其法定空地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部分應集中留設,作為避難空間使用。

3.選擇具耐燃性之植栽,做為道路與建築物之間的區隔,除避免建築物上招牌或懸掛物墜落、建築物起火或倒塌,而影響道路之暢通性外,亦可確保人行空間避難通行之安全。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配置事項

1.基地臨接人行步道者,設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2)停車場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2.人行道路燈以柔和暖色,低光源為原則;車行道路燈以高明度、高光源為主。

3.本地區之人行道舖面須為美觀圖案構成。

4.人行步道系統串連公共開放空間銜接遇有高程差時,應依無障礙空間設計準則設計。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道路設計指導原則:

本計畫區除下列規定外,道路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及「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規定設計。

1.25公尺以上(25公尺)道路應留設中央分隔島及兩側人行道。

2.25公尺以下道路之人行步道應與相鄰近之人行步道系統相配合。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本計畫區之建築基地細分規模應依「臺中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1.面臨東豐自行車道、面臨台八線朝大甲溪及面臨河道 (包括沙連溪、石角溪、中嵙溪)之建築:

(1)建築物之建築形式及色彩應與週遭環境相配合,並須與外牆材質形成協調之色彩關係,建議融入客家文化元素。

(2)法定空地綠化不得少於60%

(3)退縮範圍得設置圍牆,惟其位置應距離道路境界線至少二公尺以上,以供作人行步道使用。

(4)圍牆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圍牆穿透率不得少於圍牆立面總面積50%,並鼓勵以綠籬為主。

2.全區建築應遵守之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1)建築物之外牆顏色以單純、柔和穩定之色彩為原則。

(2)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查時一併提出。

(3)本地區屋頂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但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4)屋頂水箱、冷卻之造型與色彩應考慮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為原則。

(5)門窗及陽台不得附加欄柵,但如門窗及陽台附加之欄柵不超出該門窗、陽台之牆面,且其顏色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者不在此限。

(6)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或雕塑造型配合整體設計為原則。

(7)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以整體設計為原則。

(8)汽車、機車、腳踏車等之停車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

(9)建築物若需設置圍牆高度不宜超過1.5公尺,圍牆穿透率不得少於圍牆立面總面積50%,鼓勵以綠籬代替圍牆,除兼顧區隔性與穿透性外,可兼具綠化功能,並藉以降低與周圍環境之隔離。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公園及帶狀公園之綠覆面積所佔比例不得小於60%,其中有床基之花壇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之20%。

七、景觀計畫

1.住宅區配合公共開放空間集中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每滿36平方公尺或每隔6公尺,至少植樹一棵。

2.公園、綠地須種植樹木,其面積每滿36平方公尺,至少植樹一棵。

3.行道樹植栽樹種建議以「台中縣各鄉鎮市選定城鄉植栽特色樹種」為原則,其他樹種的選擇則應重視色彩變化,選擇幾種不同時序開花的植物,使一年四季常有不同的色彩變化。

4.窗型冷氣機孔之設置,其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並兼顧機械效益之配合。

八、管理維護計畫

都市設計審查地區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專人前往查核,以確保環境品質之維護。

九、無障礙空間

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各項無障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公共設施建築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定辦理。另為塑造本計畫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地點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互連接。

1.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學校用地、體育場、停車場等公眾及公共開放空間。

2.各類供人行使用之道路或空間。

十、附則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及改善生活空間,經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不適用本指導原則全部或部分之規定。


〔以上資料摘錄自東勢鎮公所擬定之「擴大及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書」第肆章第九節及第十節,台中縣政府96年7月2日公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