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0

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定位、審查會議紀錄性質、會議出席委員人數及改進措施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8次會議紀錄(摘要)

一、時間:民國961016(星期二)上午930分。

二、地點:內政部營建署601會議室。

三、主席:李兼主任委員逸洋(宣布開會時兼主任委員不克出席,由林兼副主任委員美珠代理主席)紀錄彙整:溫碧鋐

四、出席委員:(詳會議簽到簿)

五、列席單位及人員:(詳會議簽到簿)

六、確認本會第667次會議紀錄。

決 定:確定。

七、核定案件:()

八、報告案件(1)有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定位、審查會議紀錄性質、會議出席委員人數及改進措施等由報告案。

說明:

一、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至其成員之組成,則視案件繁難程度及需參與研擬意見委員專長而定,分別於相關計畫提大會審議後,由大會決議建議名單後再簽報,或於會前由幕僚人員逕行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可。上開規定之作法,多年來在實務上均以「專案小組」稱之。

二、查目前本會有關推派委員、調派有關人員、聘請專家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意見之相關作業,悉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多年來研擬意見之處理慣例辦理。目前本會每2週召開委員會議1次,每年審議案件逾300件,專案小組每年研擬意見亦逾300件以上;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其功能係為強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實務上,由幕僚人員於成員名單簽奉核可後,先洽召集委員時間,再簽發會議通知,聽取地方政府就都市計畫草案簡報及相關機關表示意見,由與會委員提供專業性審查意見,俟獲致初步審查意見經召集人確認後,依行政程序分送各委員並交由地方政府補送資料或納入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且專案小組會議均邀集相關機關或團體、地方政府簡報或提供意見,該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所敘之委員審查意見係屬行政通知,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相關問題。類似案例前經內政部89824日台89內營字第8985792號函釋有案(如附件一)。

三、依據內政部87810日台(87)內民字第8705409號書函函示「本部所頒「會議規範」,係依照國父所著民權初步一書擬定,以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資遵循之運作方式,僅為一種「規範」並非中央法規,無約束力。人民團體、法人組織須經以章則或決議採用,始得作為該團體議事程序法源之一。爰各該人民團體、法人組織若另訂有議事規則,當優先適用」(詳如附件二)。

四、至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之上、下限及聘派方式,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及第4條已有明定,大會審議作業應依同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依會議方式進行,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與前揭專案小組研擬意見供委員會審議參考之作業方式,不論在法令依據、實務作業上,均有所不同。

五、邇來○○地方法院為○○○特定區之訴訟案件審理需要,來函請內政部查復有關本會於組成專案小組會議時,若該小組共有5名成員,則應有幾位成員出席始達成開會人數標準?又專案小組有無議決權?或僅有建議權?若專案小組僅有2位成員出席,可否議決或向大會提出建議案等疑義乙案,案經內政部以96823日台內營字第0960126897號函復該地方法院有案(詳如附件三)。因涉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定位、審查會議紀錄性質及會議出席委員人數等事由,爰特提會報告。

六、謹將有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定位、審查會議紀錄性質及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歸納整理如下:

(一)專案小組之定位: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其功能係為強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由專案小組委員提供專業性審查意見,俟獲致初步審查意見經召集人確認後,循程序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二)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性質:專案小組召開會議之目的,係為聽取地方政府或規劃單位就都市計畫草案簡報及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得允許民眾或團體列席陳述意見後,由與會委員提供專業性審查意見,俟獲致初步審查意見經召集人確認後,依行政程序分送各委員並交由地方政府補送說明分析資料,或納入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是以,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所敘之委員審查意見係屬行政通知,交由地方政府補送說明分析資料,或納入後續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非屬對外作成決議。

(三)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人數:專案小組會議之目的,既係為聽取地方政府或規劃單位就都市計畫草案簡報及相關機關、民眾或團體之意見,其所作成之初步審查意見,亦僅係作為交由地方政府補送說明分析資料,或納入後續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是以,有關各該都市計畫案件審決通過與否,係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作成決定,非屬專案小組會議之權限,自無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相關問題。

七、綜上,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專案小組會議獲致之初步審查意見,係為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之性質,係屬行政通知,送由地方政府補充說明分析資料,及納入後續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問題。

八、為進一步強化本會專案小組之功能,提升委員會大會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及減少外界不必要之誤解,謹研提有關本會專案小組作業方式改進措施如下:

(一)本會專案小組成員之組成,視案件繁難程度及需參與研擬意見委員專長而定,仍循往例於提會前由幕僚單位逕行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可後組成之,或於相關計畫案提大會審議後,由大會決議建議名單後再簽報 兼主任委員核可後組成之。專案小組委員人數建議以57人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專案小組召開會議時邀請其他委員列席參與提供意見。

(二)爾後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開會通知,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縣(市)政府簡報○○○都市計畫變更案第○次會議」方式為之,以「聽取簡報會議」方式取代「審查會議」;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所載內容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方式為之,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取代「審查意見」,並請幕僚單位於函發會議紀錄時,以正本分送專案小組各委員: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地方政府所提計畫草案及初步建議意見,如有補充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擲還幕僚單位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三)考量本會每年審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部計畫案件繁多(平均約在250件至300件左右,且各計畫案之繁難程度不一),目前每年召開之專案小組會議次數均在200次以上,會議次數頻繁,為期能凝聚專案小組委員之共識,提昇大會審議效率與品質,有關專案小組召開會議前,請幕僚作業人員加強協調聯繫事宜,並請專案小組委員儘量撥冗參加會議提供意見(機關代表委員如不克出席,請務必指派代表出席)。

(四)計畫案經專案小組召開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提請大會審議時,專案小組召集人應親自出席大會,說明專案小組討論經過及具體意見內容。召集人因故未能親自出席大會說明時,得委由其他專案小組委員為之。

(五)上開各項改進措施,向大會報告後,自即日起開始適用。


決定:本案洽悉,由內政部(營建署)錄案據以辦理爾後本會專案小組相關幕僚作業事宜,並函知各直轄市、縣()政府。


九、散會:中午1240


【附件一】內政部89.8.2489內營字第8985792號函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本部法規會、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綜合計畫組)

主旨:有關貴府來函所詢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出席委員未達半數且大部分為派員代理,其決議是否有效乙節,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89717日(89)投府工築字第89094555號函。

二、經查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之組成係依據行政院89.4.19(89)內字第一一○七四號令修正發布之「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故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其功能係為強化區委會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提供專業性審查意見,俟獲致初步結論後,依行政程序提送區委會做討論決議,且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均邀集相關機關或團體列席陳述意見。前揭審查會議紀錄係屬行政通知,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出席委員人數過半相關問題。

三、至於出席委員是否得派員代理,應依前揭「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前二項規定辦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附件二】內政部87.08.10台(87)內民字第8705409號書函

正本: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副本:本部法規會、民政司、總務司(請刊登內政部公報)

一、貴校8772987彰師大秘字第4040號函敬悉。

二、本部所頒「會議規範」中有關「限制連記法」相關規定,其連記數額可否連記應選出人之總數疑義一案,查會議規範第94條規定:「……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應選出人數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會議投票時採「限制連記法」係為防止應選人數名額過多時,連記法投票有使投票過於分散之弊,限制連記法可防止此一缺陷。至於連記數額可否連記應選出人之總數,並非限制連記法意旨。然本部所頒「會議規範」,係依照國父所著民權初步一書擬定,以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資遵循之運作方式,僅為一種「規範」並非中央法規,無拘束力。人民團體、法人組織須經以章則或決議採用,始得作為該團體議事程序法源之一。爰各該人民團體、法人組織若另訂有議事規則,當優先適用。


【附件三】內政部96823日台內營字第0960126897號函

正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都市計畫組)

主旨:關於貴法院函請查復於民國90年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組成專案小組會議時,若該小組共有5名成員,則應有幾位成員出席始達成開會人數標準?又專案小組有無議決權?或僅有建議權?若專案小組僅有2位成員出席,可否議決或向大會提出建議案乙案,復請察參。

說明:

一、復貴法院9687日花院明刑乙96320字第17514號函。

二、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都市計畫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實地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於會議前,分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為之,並得聘請其他專家參與。」,至其成員之組成,則視案件繁難程度及需參與研擬意見委員專長而定,分別於相關計畫提大會審議後,由大會決議建議名單後再簽報或於會前逕行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可。上開規定之作法,多年來在實務上均以「專案小組」稱之。

三、查目前本部並未訂定有關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推派委員、調派有關人員、聘請專家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意見之相關規範,悉依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多年來研擬意見之處理慣例辦理,類似案例本部89824日台內營字第8985792號函釋有案。目前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每2週召開委員會議1次,每年審議案件逾300件,專案小組每年研擬意見亦逾300件以上;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其功能係為強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之效率與品質,實務上,由幕僚人員於成員名單簽奉 核可後,先洽召集委員時間,再簽發會議通知,聽取地方政府就都市計畫草案簡報及相關機關表示意見,由與會委員提供專業性審查意見,俟獲致初步審查意見經召集人確認後,依行政程序分送各委員並交由地方政府補送資料或納入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且專案小組會議均邀集相關機關或團體、地方政府簡報或提供意見,該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所敘之委員審查意見係屬行政通知,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相關問題。

四、至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之上、下限及聘派方式,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及第4條已有明定,大會審議作業應依同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依會議方式進行,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與前揭專案小組研擬意見供委員會審議參考之作業方式,不論在法令依據、實務作業上,均有所不同。

五、此外,本部87810日台(87)內民字第8705409號書函釋:「本部所頒『會議規範』,係依照國父所著民權初步一書擬定,以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資遵循之運作模式,僅為一種『規範』並非中央法規,無約束力」有案,併予敘明。

六、檢附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本部87810日台(87)內民字第8705409號書函及本部89824日台(89)內營字第8985792號函釋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