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79/11/06 修正日期=79/11/06 〔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都市建設,維護都市景觀,確保居住環境,提高土地利用,本縣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內之現有巷道配合當地發展及都市計畫道路開闢情形辦理廢止或改道,特訂定本須知。
二、左列地區內之現有巷道不予受理申請廢止或改道。
(一)應辦理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之地區。
(二)市地重劃辦理中之地區。
(三)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四)辦理區段徵收地區。
(五)禁建地區。
(六)其他依法應不予受理地區。
三、申請現有巷道之廢止或改道,應公告三十天,徵求異議,並於現場及當地公所、村里辦公室(處)張貼公告。
四、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及巷道兩側相關人對現有巷道申請廢止或改道應備左列證件書圖向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申請。
(一)申請書:
1、須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
2、須載明廢止或改道土地詳細地號、位置。
(二)說明書圖:
1、包括一個街廓以上之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套繪圖,並分別著色標明廢止或改道之確切位置、排水設施。
2、比例尺應以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同比例尺。
3、現況彩色相片。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四)廢道應檢附該巷道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名冊及地 址,但申請改道另應檢附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現有巷道改道後之巷道寬度應合於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所規定之寬度及不得造成新畸零地,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改道後之寬度大於原有寬度且整齊規則者。
(二)改道後之路線不得較原有道路迂迴彎折。
(三)改道後不得形成新畸零地,且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
行等情事。
六、現有巷道之廢止或改道經完成公告徵求異議後,無異議者核發給證明,有異議者提交「臺中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審決。
七、現有巷道之廢止及改道應將新設巷道開闢完成(興築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原巷道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新設巷道開闢通行,並辦理變更地目為「道」,或將新設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日起,始得申請核發廢止巷道證明。
八、現有巷道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計畫道路依計畫寬度開闢完成兩側剩餘非都市計畫道路部分如無妨礙都市計畫及供公眾通行之必要,得由當地公所提出申請廢止。
九、現有巷道之廢止或改道申請,現場勘查單位權責劃分如左:
(一)地政事務所:指界、圖地是否相符。
(二)農田水利會:有無影響農田灌溉及排水。
(三)鄉(鎮、市)公所:有無影響交通及市區排水。
(四)水利課:有無妨礙區域排水。
(五)建築管理課:改道後有無造成畸零地。
(六)都市計畫課:有無妨礙都市計畫及綜合作業。
十、本須知奉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