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臺中縣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評議小組設置要點

頒布日期=92/10/16 〔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解決本縣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等相關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為爭議事件),特設現有巷道爭議事件評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有巷道:指依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定之現有巷道。
(二)建築線指示:指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指定之建築線指示結果。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爭議事件之處理、協調配合審議事項。
(二)經本府建設局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
(三)經本府工務局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都市計畫區外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
(四)其他關於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之交議及研究建議等事項。
四、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局副局長或技正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課長。
(二)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課課長。
(三)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
(四)本府地政局地用課課長。
(五)本府法制室法制行政課課長。
(六)臺中縣交通旅遊局道路養護課課長。
(七)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建築師代表二人。
(八)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建築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
巷道爭議事件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道路主管單位課長應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共推選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審議。但本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得委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員代表出席,並得計入出席人數。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派員兼任。
八、本小組會議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函請兩造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及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請當地村(里)長列席說明。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以本府名義執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