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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4

第1屆「全國都市設計大獎」初選入圍名單出爐

  「2008全國都計建管會議」於本(4)月23日至本(24)日在內政部營建署林欽榮署長帶領國內外專家學者、公會、學會等關心台灣土地發展的與會人員,共約700多人,共同見證簽署「實踐對台灣土地的關心與承諾,奉獻最大心力」的宣言下,圓滿落幕。
  營建署表示可透過本次會議的過程及會議成果來建構台灣新的環境價值,實踐與環境共生、著重省能與節能、講求健康並強化城市美學的環境發展概念;並在尊重人性與地方風格的基礎上,建設具有合諧城鄉環境條件的新台灣。
  會議尾聲藉由隆重且溫馨之「全國都市設計大獎」入圍案件現場票選活動頒獎典禮,為本次會議掀起另一波高潮。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次全國都市設計大獎評選,由各地方政府推薦參與提案計62件,經營建署於4月16日組成評審會辦理初選,選出「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10件、「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9件、「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10件,合計29件各類型入圍案件進入決選。該等入圍案件,經本會議期間辦理公開展覽及與會人士票選活動,票選活動成績,將占決選總成績20%。票選結果,獲得票選最佳人氣獎之案件:「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為台南市歷史性街道神農街再造工程、信義計畫區都市設計、信義計畫區商業徒步街、淡海新市鎮祝園實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為台北市保安街歷史建築物保存暨更新辦公大樓、台新銀行大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部大樓及音樂廳、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都市設計開發案、由鉅建設理性.感性社區開發案;「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為礁溪湯圍溝公園都市設計案、臺灣高速鐵路臺中站、台北市立圖書館北投分館新建工程、台北縣三峽三角湧老街傳統保存原樣復舊及景觀道路改善工程、逢甲大學體育館。
  林署長表示,本次會議結論,將以都市設計作為環境發展的指導與治理工具,妥善勾勒出符合各地發展的環境願景,並將當前不能有效促成好的環境形成,且不利於產業發展的法令制度,確實檢討修訂;並再思量國土發展同時,將首先著眼於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都市設計與建築管理的技術與行政效能的提升。
  林署長同時表示,營建署將依據本次大會所獲共識,化為立即行動,於今年及明年優先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檢討修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訂定都市更新標準化作業流程、訂定都市設計標準作業程序、簡化綠建築設計計算公式、因地制宜,適時增訂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3條之2擴大權地方政府訂定項目範圍等19項涉及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都市設計及建築管理各領域範疇立即採行之行動策略,以回應各界對於追求更良好的都市生活與產業發展環境的殷切期盼,同時本次會議豐碩的成果,營建署也將經由相關討論過程再予充實,據以撰擬繼民國86年以後的新一版「營建政策白皮書」,成為實踐台灣營建政策之具體承諾。
  臺灣地區自民國71年間開始實施都市設計制度以來,已逾25年,迄今各地方政府均陸續於都市計畫案內劃設實施都市設計地區,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並訂定都市設計準則或要點,藉以提升都市重點發展地區環境品質,對於都市土地開發、都市景觀、建築及構造物造型、公共開放空間品質等,產生重大影響。為彰顯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對都市環境品質之貢獻與成效,對都市價值之開創與公共利益之促進,並宣示簡化審議機制之合理性及實質效益,同時表彰公私部門表現績優之個人及機關團體,促進優良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經驗交流,營建署策劃舉辦全國都市設計大獎,以期建立制度。
  初選入圍案件,於4月23日及24日「全國都計建管會議」會場公開展覽,並接受與會人士票選,票選結果將併入決選成績。本次評選經現勘決選後,選出之各類型大獎、優等1至3名等獲獎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亦將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獲獎案例除於頒獎典禮會場公開展示外,並將舉行後續相關巡迴展及出版成果專輯。第1屆「全國都市設計大獎」甄選期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推薦62案參選,經該署於97年4月16日召開初選會議,計選出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10案、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9案、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10案(詳下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整體都市設計地區類」初選入圍名單

編號
推薦機關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規劃/設計單位
 1
 台南市政府

台南市歷史性街道神農街再造(第2、3期)工程

台南市政府文化觀光處

吳金福建築師事務所

2
台北市政府信義計畫區都市設計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3
台北市政府信義計畫區商業徒步街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4
台北縣政府大億新店捷運聯合開發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5
台北縣政府新板特區建設計畫-SUPER HOPSCA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6
台北縣政府淡海新市鎮祝園實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祝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秋利建築師事務所
7
桃園縣政府桃園縣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森海工程顧問公司
8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內惟埤文化園區特定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鼓山區凹子底原農16細部計畫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
高雄市政府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民間開發空間設計類」初選入圍名單

編號

推薦機關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規劃/設計單位

1台北市政府台北市保安街11、13號歷史建築物保存暨更新辦公大樓 北聯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長勳建築師事務所
2台北市政府台新銀行大樓(仁愛圓環)沈祖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沈祖海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3台北市政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總部大樓及音樂廳柏森建築師事務所、三井建設一級建築士事務所柏森建築師事務所、三井建設一級建築士事務所
4台北縣政府大都市建設林口鄉力行段中商22-1、22-2住商大樓新建工程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5高雄市政府慶富集團營運總部大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慶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理察‧羅傑斯建築師事務所、禾揚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6高雄市政府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都市設計開發案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美國RTKL、劉顯宗、黃士國、許銘陽、曹毅豪等建築師事務所
7高雄市政府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新建工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明建築師事務所
8台中市政府港洲建設市政101社區開發案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建築師事務所
9台中市政府由鉅建設理性‧感性社區開發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水金‧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 

●「公共開發空間設計類」初選入圍名單

編號 

推薦機關

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

 規劃/設計單位

 1宜蘭縣政府礁溪湯圍溝公園都市設計案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株式會社象設計集團
 2臺中縣政府臺灣高速鐵路臺中站高速鐵路工程局華業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台南市政府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中段及西段景觀道路工程成功大學李夢熊、汪裕成建築師事務所
 4台北市政府台北市立圖書館北投分館新建工程台北市立圖書館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5新竹縣政府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客家文化保存區集會堂改建工程暨公5景觀工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大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6台北縣政府台北縣三峽三角湧老街傳統保存、原樣復舊及景觀道路改善工程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徐裕健建築師事務所
 7桃園縣政府埤圳新生工程示範點整體發展計畫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12(清塘園)新建工程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青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8高雄市政府3號船渠東岸及11、12號碼頭開發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莊學能建築師事務所
 9台中市政府逢甲大學體育館逢甲大學印記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10台中市政府家樂福文心店複合大樓技聯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邵棟綱建築師事務所、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

2008/3/20

內政部營建署舉辦第1屆「全國都市設計大獎」評選

  內政部營建署將舉辦第1屆「全國都市設計大獎」評選,參選資格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目的
  臺灣地區自臺北市信義計畫區於民國71年間開始實施都市設計制度以來,已逾25年,迄今各地方政府均陸續於都市計畫案內劃設實施都市設計地區,成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並訂定都市設計準則或要點,藉以提升都市重點發展地區環境品質,對於都市土地開發、都市景觀、建築及構造物造型、公共開放空間品質等,產生重大影響。為彰顯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對都市環境品質之貢獻與成效,對都市價值之開創與公共利益之促進,並宣示簡化審議機制之合理性及實質效益,同時表彰公私部門表現績優之個人及機關團體,促進優良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經驗交流,爰由營建署策劃舉辦全國都市設計大獎,以期建立制度。
二、參選資格
  參選個案應為下列3種類型之一,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後對都市環境具有特殊貢獻者:
 (一)第1類型:一定規模之都市計畫區,依規定區內各項開發建築行為須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且經由全區都市設計整體規劃、訂定都市設計準則,區內個別開發案經都市設計審議後,已逐漸展現整個都市設計地區之環境及景觀風貌品質者。
 (二)第2類型:私人開發案依規定經都市設計審議並已完工,有具體成效者。
 (三)第3類型:大型之公共建築、構造物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含促參案件),經都市設計審議並已完工,有具體成效者,如大型體育或展演活動場館及其周邊環境、人行步道橋系統或建築物戶外連接通道系統、大型廣場及其周邊環境、公園綠地、水岸等。
三、參選提報單位
  符合上述參選資格之都市設計審議個案,得依本須知規定,擬具第七點之參選書及相關附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名參選。
四、報名參選方式
  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統一推薦提報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推薦各類型總案件數以不超過10件為原則。
五、評選方式
 (一)評審委員組成:由營建署邀請有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
 (二)採二階段方式審查:
  1.初選:由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就符合參選資格之三大類型報名案件評選出各類型入圍案件,各以不超過10件為原則。
  2.活動票選:初選入圍案件將於97年4月23、24日「全國都計建管會議」會場展示,並辦理與會人士票選活動,各類型票選結果,占決選總成績20%。
  3.決選:入圍案件經現勘及召開決選會議後,選出各類型大獎1名、優等1至3名。
六、評審重點
 (一)都市設計之整體理念與願景:包括土地及空間利用計畫、都市環境及都市景觀之配合,都市交通及環境衝擊改善措施、建築型式與地方特色、建築量體與環境融合、綠建築、公共設施與設備規劃等。
 (二)簡化審議機制之合理性及效率:敘述該參選案件在審議過程中關於簡化審議機制,提升效率之具體作法及績效。
 (三)個案設計對整體都市設計準則之呼應度。
 (四)具開創性之都市環境價值及對公共利益之貢獻。
 (五)其他:如突顯公眾參與過程所衍生之價值效應等。
七、報名文件:
 (一)報名表
  1.內容:以文字及圖面就本須知第六點「評審重點」所列舉項目,撰擬提案內容。
  2.格式:資料型式文字以A4、圖面以A3尺寸紙張製作及裝訂,內容以中文直式橫書繕打,依內容及頁碼次序加封面裝訂,書面資料15份,另檢附全文電腦文字及圖檔光碟片3份。
 (二)參選個案應另提具二幅100cm×180cm之個案簡介展板電子檔(含文字及圖片),俾初選入圍案件於「全國都計建管會議」會場展示及舉辦票選活動。
八、截止收件日期
 (一)即日起至民國97年4月10日下午17時30分止,以公文(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文日期為準)函報參選提案至營建署,逾期或未將申請必備文件一併送達者,以棄權論。
 (二)經查核後有附件不全情形者,營建署得請參選單位於辦理初選前完成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喪失參選資格。
九、獎勵辦法
 (一)舉辦「全國都市設計大獎」頒獎典禮,所有獲獎單位(含地方政府、業主與設計團隊)到場接受公開表揚。
 (二)得由評審委員推舉具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頒發「特殊貢獻獎」予以鼓勵,獎勵名額依實際情形決定。
 (三)獲獎單位(含地方政府、業主與設計團隊)除可獲頒獎狀或獎座(牌)外,公職人員將建議地方政府優予敘獎。
 (四)獲獎案例將於頒獎典禮會場公開展示,並舉辦後續相關巡迴展,及出版成果專輯。
十、附則
 (一)本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二)參選提案未達評審標準者,大獎得從缺。
 (三)所有參選作品送件資料,請自行預留備份,概不退還。
 (四)營建署保有使用各參選作品所提交資料及照片之使用權利,以供後續出版物及相關都市設計之宣傳。
 (五)參選作品照片或影像之電子檔應有350dpi以上之解析度,以利製作大型展板需要。
 (六)本項大獎評審委員名單將於舉辦初選前在營建署網站公布。
 (七)本參選須知及報名表電子檔,請上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業務新訊中下載表格格式。
 (八)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營建署聯絡人都市計畫組 劉文菁:電話02-87712623 吳政彥:電話02-87712622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2008/3/13

都市更新參與分配者分回產權之類型

  一般而言,只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載明參與權利變換者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之情形,並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且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發布實施,都市更新實施者即可依據計畫內容請領建造執照及申請建築。
  實施者、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或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之住宅「產品」規劃時,必須先徵詢參與分配者之意願、喜好、傾向及住宅市場需求,以規劃不同的「產品」類型,供不同客層、不同偏好的參與分配者,選擇合乎本身消費需求的「產品」。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於權利變換後,參與分配者分回產權的情形,通常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1)選擇分配土地及建築物:這種情形最為常見,屬於一般都市更新。(2)選擇只分配土地,而不分配建築物:即更新範圍內,部分地區配回房子及土地,部分配回素地,僅做到地籍整理。(3)選擇只分配建築物:土地與建築物分屬不同人,屬於特例。
  上述第2種情形有可能在大面積的都市更新地區出現,因其重建區段實施權利變換之面積亦較大,而參與分配者有可能因為個人經濟或其他因素,只選擇分配土地(素地),若干年後再自行興建建築物。
  如果參與分配者只願意選擇分配土地(素地),若干年後再自行興建建築物,則實施者是否仍應限制或控管其「自行興建」之時程?或僅規範日後興建建築物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及都市設計原則即可?此情形應由「實施者」與「參與分配者」先行協商,確認後納入計畫書,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作為執行依據。
  如未於計畫書內規定只願意選擇分配土地分配者興建建築物之期程(即自行依實際需求,決定何時蓋房子),則可能出現更新完成、成果備查,且都市更新實施者解散後,分回素地者仍未自行興建之情形!我們擔心前述自行興建的住宅品質,與其他整體更新重建的住宅,在造型、舖面、顏色等各方面差異甚大,而失去整體開發塑造社區景觀意象的美意,亦即自行興建者如未依循原計畫書規範之都市設計原則進行興建,有可能出現單棟建築物與周邊建築物不協調,造成都市更新地區出現建築物視覺景觀突兀之缺憾!
  申請人申請建築,主管機關指示(定)建築線或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確認該建築基地是否位於都市更新地區,是否受都市更新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及「都市設計原則」所規範,以確保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申請個別重建之建築物,能與其他整體開發完成之建築物,在建築造型等各方面能彼此融合。換言之,整體開發範圍內,如果允許個別重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明定其准許條件,以避免個別重建之建築物與整體開發範圍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在建築設計及都市設計方面,差異太大。
  實施都市更新,對於環境改造而言,是一種契機,不僅要改善環境機能,讓我們感覺生活舒適,更應落實都市設計,讓都市更新地區看起來也很漂亮!都市計畫有分期分區管制的方式,較大面積的都市更新地區,實施都市更新時,也應納入「分期分區管制」的觀念,並徹底執行,如此,台灣都市環境美化運動才能真正看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