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13

都市更新參與分配者分回產權之類型

  一般而言,只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載明參與權利變換者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之情形,並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且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發布實施,都市更新實施者即可依據計畫內容請領建造執照及申請建築。
  實施者、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或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之住宅「產品」規劃時,必須先徵詢參與分配者之意願、喜好、傾向及住宅市場需求,以規劃不同的「產品」類型,供不同客層、不同偏好的參與分配者,選擇合乎本身消費需求的「產品」。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於權利變換後,參與分配者分回產權的情形,通常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1)選擇分配土地及建築物:這種情形最為常見,屬於一般都市更新。(2)選擇只分配土地,而不分配建築物:即更新範圍內,部分地區配回房子及土地,部分配回素地,僅做到地籍整理。(3)選擇只分配建築物:土地與建築物分屬不同人,屬於特例。
  上述第2種情形有可能在大面積的都市更新地區出現,因其重建區段實施權利變換之面積亦較大,而參與分配者有可能因為個人經濟或其他因素,只選擇分配土地(素地),若干年後再自行興建建築物。
  如果參與分配者只願意選擇分配土地(素地),若干年後再自行興建建築物,則實施者是否仍應限制或控管其「自行興建」之時程?或僅規範日後興建建築物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及都市設計原則即可?此情形應由「實施者」與「參與分配者」先行協商,確認後納入計畫書,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作為執行依據。
  如未於計畫書內規定只願意選擇分配土地分配者興建建築物之期程(即自行依實際需求,決定何時蓋房子),則可能出現更新完成、成果備查,且都市更新實施者解散後,分回素地者仍未自行興建之情形!我們擔心前述自行興建的住宅品質,與其他整體更新重建的住宅,在造型、舖面、顏色等各方面差異甚大,而失去整體開發塑造社區景觀意象的美意,亦即自行興建者如未依循原計畫書規範之都市設計原則進行興建,有可能出現單棟建築物與周邊建築物不協調,造成都市更新地區出現建築物視覺景觀突兀之缺憾!
  申請人申請建築,主管機關指示(定)建築線或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確認該建築基地是否位於都市更新地區,是否受都市更新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及「都市設計原則」所規範,以確保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申請個別重建之建築物,能與其他整體開發完成之建築物,在建築造型等各方面能彼此融合。換言之,整體開發範圍內,如果允許個別重建,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明定其准許條件,以避免個別重建之建築物與整體開發範圍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在建築設計及都市設計方面,差異太大。
  實施都市更新,對於環境改造而言,是一種契機,不僅要改善環境機能,讓我們感覺生活舒適,更應落實都市設計,讓都市更新地區看起來也很漂亮!都市計畫有分期分區管制的方式,較大面積的都市更新地區,實施都市更新時,也應納入「分期分區管制」的觀念,並徹底執行,如此,台灣都市環境美化運動才能真正看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