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年10月17日頒佈 90年2月9日修正〔下載全文〕
第一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境內村里道路之修建及保養工程,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縣村里道路之修建及保養管理,除依公路修建及保養規則暨臺灣省縣鄉道路工程管理辦法及有關公路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村里道路之管理及養護補修,由鄉(鎮、市)公所主管,並由本府督導之。
第四條 村里道路修建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視工程緩急及財力情形分別列入年度預算,重要工程得報經本府核准撥款補助之。
第五條 本府補助款之配合,係就奉核定年度預算內額定道路橋樑工程村里道路補助費項下運用為限,其標準暨工程主辦單位依左列規定:
一、軍眷村道路改建及其他公共設施工程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工程設計發包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由受益單位自行辦理。
二、經核定受益單位為學校、部隊道路橋樑之新建改建工程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工程設計發包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由受益單位自行辦理。
三、一般村里道路新建或補修、翻修路面工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經常及人事經費不足,靠補助維持之鄉鎮最多補助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工程設計發包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
(二) 基本收支經費不平衡鄉鎮最多補助總工程費百分之四十,工程設計發包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
(三) 其他鄉(鎮、市)最多補助總工程費百分之三十,工程設計發包由本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
(四) 地方受益單位得以工代賑。
四、因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申請舉辦工程係指經本府作全盤考慮後斟酌先後緩急認定年度內確有辦理必要者為限。
第六條 村里道路工程申請本府補助者,鄉(鎮、市)公所應列明工程名稱工程概要,工程費額及經費來源,修建理由並附工程示意圖各三份報請本府核辦。
未經鄉(鎮、市)公所核轉者,不予核准。
第七條 修建工程經本府核准補助後應編送工程預算書(包括設計圖 )、施工說明書、數量設計書、單價分析表一式三份送本府審查。
第八條 本府補助工程之監標,監驗應報由本府派員參加,發包後應將工程合約副本、招標、比價記錄表等送府備查。
第九條 本府補助辦理之工程如須變更設計,應先行檢具工程設計變更預算書(包括增加項目之補充單價分析表)圖樣等一式三份送本府審查核定。
第十條 村里道路工程為本府發包施工者,由本府派員勘測,設計後將鄉(鎮、市)公所應配合工程費通知鄉(鎮、市)公所於規定期限內繳入指定專戶並按繳款先後依序施工。
第十一條 村里道路修建之設計標準另由本府釐訂之。
第十二條 鄉(鎮、市)公所主辦之工程,在施工期間,鄉(鎮、市)公所應派員駐地監工井由本府派員督導之。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所需之設備及材料存放地點暨管理等,施工單位事先應有週詳之計畫與準備。
第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辦理本府補助工程,施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應檢具工程決算書、竣工驗收表(未按原設計圖完成者,應附竣工圖及工程計算表),驗收證明書及領款收據送府,由本府按工程決算金額依照本自治條例第五條各款規定之標準核撥補助款。
第十五條 本府補助之村里道路修建經費,非經核准不得移用或流用。
第十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