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3月13日頒佈 〔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受理審查機關為本縣交通旅遊局。
四、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設旅館:
l客房數應在二十間以上。
但經本府認定情形特殊者不得少於十間一(十間)。
2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3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4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5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二)既有旅館:
l客房六間以上。
2非整棟建築物使用者,應設單獨出入口。
3為維護公共安全,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但其寬度不足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建築。
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 空地面積,且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4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五、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l.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5.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及既有旅館,並應備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最近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但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四點、第五點設立程序辦理。
七、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經審查符合第四點、第五點規定,並取得旅館用途之使用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業者於申請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得以已申請變更用途為由而免除處分。
八、本要點實施前,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已依臺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