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須知

97年8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702342361號令修正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十一點〔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設計審議工作,以提升本縣轄內都市環境美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審議範圍
(一)本縣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1.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經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之地區,或依其他規定需經本會審議者。
2.以住宅或商業使用為主之建築基地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或新建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3.新闢立體停車場基地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者,不在此限。
4.新闢公園基地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且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5.採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建築申請案,其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6.新建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等供文化展示或集會使用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7.新闢學校之整體開發案建築基地一萬平方公尺以上,或新建校舍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8.前二目以外之公有建築物及公用事業(包括電信、電力、自來水、醫院、學校等)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9.其他重大建設計畫經簽奉縣長核准,需實施都市設計審議地區者。
(二)前款第一目所稱審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如選用由內政部或本府所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築時,得免都市設計審議。
三、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之訂定:
(一)本縣轄內個別都市計畫區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所規定之都市設計事項內容,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都市設計準則、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或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管制。
(二)非都市地區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四、審議項目:依第二點規定送經本會審議之開發案件,應於規劃設計時,依基地所在地條件與環境特性,全部或部分表明以下項目,以利都市設計審議: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五、審議程序:
(一)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分幹事會初核及委員會審議兩階段(詳流程圖一)。
(二)為強化都市設計審議功能,並縮短申請審議時程,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除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已進行陳情、訴願、行政訴訟案件及可能產生環境衝擊者外,得視申請案件性質、開發規模,依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授權設計建築師簽證辦理(詳流程圖二)。
(三)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之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位處都市計畫說明書載明需本會審議之地區,其建築基地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下或樓層在
五層以下者,得授權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辦理。
六、申請審議應附書圖文件:
(一)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應分別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如附件一~二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圖件標準)向本府建設處辦理掛號。
(二)送審圖說及文件不符規定者,由本府建設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之。
七、審議期限: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依前點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及文件並經本府建設處確認齊備後,依下列審議期限規定辦理:
(一)幹事會應自收件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初核,並通知申請人。
(二)幹事會初核完竣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委員會審議。
申請案件如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予駁回。
八、審查費徵收標準:
(一)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簡化程序者,得免徵收審查費。
(二)前款以外之審查案件,其徵收審查費用標準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各機關於審查時,有所變更設計事項,應依原申請程序再提送本會辦理。但變更內容符合下列規定者,免再提本會審議:
(一)建築面積減少,且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二十;或其增加部分小於原核准之百分之五者。但變更後之綠覆率不得減少。
(二)建築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及設置停車數量增減在百分之五以內者。
(三)建築物用途變更比例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以樓地板面積計算)。
(四)植栽計畫(植栽樹種、數量及規格)變更而不減少綠覆率者。
(五)建築立面色彩及材質變更面積未超過百分之十者。
(六)基地內留設之空地空間設計內容變更,但位置、型態、綠覆率、透水率及出入口未變更或減少者。
十、本會審議核准案件,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定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必要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辦理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