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70219059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五點、刪除第十三點〔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設計審查與研究工作,以強化本縣都市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或指派副縣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代表二人。
(四)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五)景觀設計或造園專家學者一人。
(六)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七)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
(八)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九)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科長。
(十)本府工務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一)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十二)本府農業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三)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四)臺中縣文化局局長或副局長。
審議案件性質特殊者,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性代表列席。
三、本會審議範圍、種類、規模、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須知辦理。
四、本會之職掌為審議範圍內之有關地區都市設計、建築物設計、開放空間設計、交通系統設計及廣告招牌與街道傢俱之景觀設計等審查與研究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幹事三人至五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建設處有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召開時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派聘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委員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外聘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府內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改派之。
十、本會審議都市設計案件時,與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一、為審查都市設計案,得徵收審查費。審查費之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依照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