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3

臺中縣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96年11月1日府建城字第0960303927號令發布〔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為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罰鍰部分之處分並考量違規使用類別之差異及違反次數,訂定統一裁罰基準,其規定如附表:

三、前點所有權人如為多數人共有時,以處罰管理人或代表人為原則,未設管理人或代表人時,全數共有人應分別處罰。
四、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裁罰基準酌予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理由。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