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3月13日頒佈 〔下載全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路邊停車場之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路邊停車場設置管理單位為各級道路管理養護單位(在省道及代養路段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縣養護道路為本府;在市區道路為各鄉鎮市公所)。
但各級道路管理養護單位得相互委託辦理路邊停車場設置管理事宜。
三、本縣轄內設置路邊停車場,應考量道路寬度、交通流量、道路服務水準及停車需求等狀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寬度如下:
(二)道路服務水準如下:
(三)機慢車道容納能力:
如機慢車流量與機慢車容量比值(V/C)
四、路邊停車位原則以順向平行方式設置,應緊靠路邊劃設;並酌留部分空間,以便兩側商家、住戶出入,設置圖例如下。
五、路邊機車停車格位之劃設,於機車停車需求高之區域,得視實際需要依機車格位與汽車格位五比三之比例為原則,於該街廓適當地點設置路邊機車停車格位;都市計畫街廓建物所有權人經過半數連署同意後,亦得向各設置管理單位提出設置機車格位之申請。
六、路邊卸貨專用格位之劃設,都市計畫街廓以規劃一席為原則;都市計畫街廓建物所有權人經過半數連署同意後,亦得向各設置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表單如附件)。
七、設置身心殘障專用停車格位以都市計畫道路二十米道路為基準,身心殘障專用停車格位設置數量需符合「身心殘障保護法」百分之二比例之規定;牌面與標線之設置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八、因應警察機關警備及警勤之需,於不影響交通安全與交通順暢下,得由警察機關擬具具體計畫送各設置管理單位核備後辦理繪設警備與警勤停車格位。
九、路邊停車格位之規劃,各設置管理單位得視地區實際停車需求特性,進行整體規劃設置,其路邊停車格位設置數量不受本基準第四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十、規劃單邊停車之道路,應於另一邊劃設禁停黃線或設立禁止停車標誌予以管制。
十一、收費區範圍內設置路邊停車場標誌,在停車路段之起訖點分別設置;較長路段得於中間適當位置增設之。
十二、設有路外停車場之區域,其週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內之路邊停車位得予減設或廢止,並得衡酌路外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依下列順序廢止之:
十三、車站牌十公尺範圍內、消防栓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應禁止路邊停車。
十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不得停車或臨時停車之路段,應禁止停車。
十五、都市計畫街廓全路段劃設禁止停車線,應由該街廓二分之ㄧ以上建物所有權人連署逕向設置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且該路段停車需供比低於零點六時,始得全路段劃設禁止停車線。
十六、路邊停車位符合臺中縣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作業基準之規定者,得向設置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取消停車位,經設置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依實際出入需要決定之。
但申請原因消滅時,應即恢復路邊停車位。
十七、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