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5

「推土機」政策(bulldozer policy)

  在20世紀的60年代,國外部分國家的都市更新政策,曾被稱為「推土機」政策,亦即政府或實施者為了讓老舊窳陋地區復甦都市機能,改善環境品質,透過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手段,針對老舊窳陋地區執行拆除工作,也就是透過「推土機」及「怪手」剷除老舊或違章之建築物。
  然而,居住在老舊或違章建築物的居民,有相當比例是社會弱勢者,即使有意願參與權利變換,希望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但事實上往往無法負擔更新後所應負擔的費用,最後只能選擇不願參與分配,或者是有意願參與權利變換,但因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過低,導致更新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而不能參與分配,這兩種情況導致弱勢者最後都只能拿錢走人,離開居住已久、已產生感情的傷心地,原本毗鄰居住幾十年的鄰居,因為都市更新的關係,這個時候,也只能感傷的說再見!
  離開傷心地,也離開了鄰居,對年長的弱勢者而言,可能會對心裡層面產生衝擊,但有誰會關心呢?因為都市更新,造成弱勢者搬遷,移居他地的情形,在都市更新重建區段權利變換範圍內,將會陸續出現弱勢拆遷戶,然而,都市更新實施者會好好安置弱勢者嗎?還是希望趕快發放補償金,不要有釘子戶,才認為是最重要的事?是否有都市計畫師願意挺身而出,秉持辯護者精神為弱勢者發聲?相關單位是否願意設置公設辯護律師,透過行政救濟,為弱勢者爭取提高補償金或保障應有權益?臺灣的都市更新,做得到嗎?弱勢者不應被實施者收買或牽著鼻子走!
  「安置」措施是都市更新最重要的事,如果只是改善硬體環境,增加建築容積,獲取利潤,而沒有妥善「安置」配合拆遷的弱勢者,將可能是執行都市更新最大的敗筆之處!國外推動都市更新,慢工出細活,不斷協調後,才可看見成效,如果台灣為了都市更新而更新,未能記取國外經驗,政府施政欠缺橫向聯繫及垂直整合,都市更新實施者不願投注時間成本,而一昧強力執行,則現階段推動的都市更新,日後恐怕會成效不彰!
  都市更新實施者通常都不會有悲天憫人的胸襟,「利」字當頭的實施者,往往也看不見「正義」兩個字,對弱勢者的照顧,還是必須結合現有的社會福利措施,持續追蹤,而不是任其自生自滅,若干年後,弱勢者落腳處,也可能造成該地區變成老舊或違章建築物群聚之處,而必須再執行都市更新。要注意的就是弱勢居住者及住宅狀況的改變,是否會產生住宅下濾(Filtering-down)現象?在其他地方又形成「都市之瘤」?
  為執行都市更新,政府一聲令下限期拆除、搬遷的景象,在未來幾年內有可能會陸續看到,然而,抗爭的景象是否也會隨之出現?都市更新不應只有重視硬體的改造及再生,弱勢者的人道關懷及感情的維繫更是重要,兩者兼備,都市更新才能被人稱讚!配合拆除、搬遷的人,也才會心服口服!讓都市永續發展是執行都市更新的理由之一,但別讓「推土機」政策,在臺灣都市環境史/空間發展史上,變成「威脅者」政策!(註:bulldozer中譯為「推土機」,亦為口語之「威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