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的規劃過程,常被民眾批評為「黑箱作業」,都市計畫被「污名化」的程度,似乎超乎想像!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常常是在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期間,收到鄉(鎮、市)公所之村(里)幹事或村(里)(鄰)長發送召開都市計畫說明會的「傳單」後,才知道都市計畫已無聲無息的在冷氣房中,被規劃出來了!當計畫草案內容不符期望而激怒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怒氣也就轉為陳情抗議的力量,所有權人也就變成了陳情人!如何有效陳情?以下將從計畫審議階段,漫談陳情人如何把握陳情建議機會,據理力爭,確保權益。
一、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審議期間,陳情人提出陳情意見及列席會議說明陳情內容,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辦理。
不論是擬定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計畫或是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依據前開條文,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公開展覽期間,主管機關應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及地址,向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提出陳情建議內容;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相關書件於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30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向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如果陳情人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前之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已提出陳情建議意見,但於政府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期間,發現政府機關未將陳情事項納入都市計畫草案內容,此時,公開展覽期間還是可以再次建議政府機關將陳情事項納入都市計畫草案內,供後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陳情內容
陳情建議內容宜簡明扼要說明陳情地點、陳情事項(可以從:事實狀態、供給需求、區位適宜性、量體規模......進行具體之說明)、理由(陳述事實依據及法律關係)及建議事項,並檢附必要文件(如位置圖、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建議修正圖說、照片......)。
陳情建議內容要掌握重點,要將陳情事項與計畫內容的關連性予以說明,切忌長篇大論、不知所云或陳訴與計畫內容無關之事項。
三、何時提出陳情
(一)注意公告內容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第6條規定,都市計畫書(圖)之「公開展覽」,應在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為之,縣(市)政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3日,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實務上,鄉(鎮、市)公所之村(里)幹事或村(里)(鄰)長,接獲鄉(鎮、市)公所之通知後,會再將載明都市計畫說明會時間、地點等內容之公告分送各住戶(部分公所會將公告內容轉製為「傳單」或「都市計畫說明會通知單」)。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應特別留意公告內容。
(二)參加說明會
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期間之30日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宜把握時機,抽空參加政府舉辦之說明會,聽取主管機關簡報都市計畫內容,並適時提問。建議提早到達說明會現場,詳閱現場張貼之計畫圖,並翻閱計畫書,必要時,可向現場工作人員請教都市計畫內容。
(三)洽詢承辦人
如果沒空參加說明會,應儘可能撥空走一趟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都市計畫單位,向承辦人詢問變更都市計畫內容有無涉及自己的土地權益(出發前,建議先打電話確認承辦人是否在辦公室)。
(四)閱覽書圖
1.區位關係
因都市計畫圖上不會顯示土地之地段地號,所以陳情人去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閱覽都市計畫書(圖)之前,應瞭解自己的土地與鄰近道路、公園、學校、河道等公共設施之關係位置,以方便於都市計畫圖上找到自己土地的位置(都市計畫圖之底圖為「地形圖」,陳情人可參照計畫區位、地形圖及關係位置,尋找自己土地座落的位置)。如果有陳情及建議意見,離開前,記得索取「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並於填寫後,儘速於公開展覽期間截止前,將書面資料提送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2.上網瀏覽
現今多數縣市政府已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之都市計畫書(圖)資訊化政策,將都市計畫書(圖)公告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之時間、地點及相關草案內容,置於網頁供大眾上網瀏覽。便捷之查閱服務功能,可讓陳情人不必出門,就可以瞭解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內容。
(五)提出陳情意見
1.公開展覽期間
依據前述法令依據之說明,政府機關擬定(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或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作業,於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公開展覽期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舉行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及地址,向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提出陳情建議內容。
換言之,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相關權利人、受計畫影響者或其他關心都市計畫案情發展的人,皆可於計畫書(圖)草案公開展覽期間,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提出與計畫內容相關之陳情內容與建議事項。
2.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
公開展覽期間截止後,縣(市)政府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前、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所提陳情意見,如確有參考審議價值,皆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詳註2)。
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前
都市計畫審議期間,計畫書(圖)如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並經縣(市)政府將都市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無論是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階段,亦或是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階段,陳情人皆可對計畫書(圖)草案內容提出陳情建議事項,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陳情人提出陳情意見後,宜持續追蹤陳情案處理進度,以免陳情案石沈大海,無疾而終。
4.重新公開展覽期間
已由縣(市)政府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都市計畫案,其審議後之計畫內容,如有多處修正或變更幅度較大,顯與原公展版本之計畫內容有所差異,為保障民眾權益,杜絕爭議,減低都市計畫執行之阻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決議時,通常會(附帶決議)要求縣(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依修正後計畫內容通過;如公開展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故陳情人如對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修正後之計畫內容,仍有相關陳情意見,可於縣(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再提出陳情建議內容。
為擴大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以利民眾有機會再提意見,使都市計畫之制定更符合公正性、適切性之原則,一般而言,內政部或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案,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且經都市計畫委員會認為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種大影響者,得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註1):1.將大面積私有建築用地審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者,2.將大面積私有建築用地審議變更為非建築用地之其他使用分區者,3.增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整體開發或其他關係人民權利義務種大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者,4.增訂分期分區開發,完成公共設施,擬定細部計畫或其他條件而禁止或限制申請建築者,5.增訂容積率或其他特別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6.其他重大修正事項。
縣(市)或鄉(鎮、市)擬定之都市計畫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再行辦理公開展覽者,是否需要再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則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
第1次公展期間即已提出之陳情意見,如經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決議在案,如陳情人在第2次公展期間再重複提出,此重複提出之陳情意見通常不會再進行討論,除非陳情人有新的補充意見,並具有強而有力的理由,才可能促使都委會再進行討論。部分較複雜或較具爭議性案件,經第2次公展並經都委會討論後,甚至可能退回去原專案小組再予討論,俟計畫內容獲致共識後,再提大會討論。
四、陳情方式
因都市計畫攸關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甚鉅,對於陳情人透過「網路」向都市計畫委員會或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意見(網路陳情),或者委託民意代表代為提出陳情意見,政府機關目前似乎也都受理。如以「言詞」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情書(口頭陳情),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情人朗讀或經閱覽確認紀錄內容無誤後,陳情人應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主管機關應註明其事由。如以電話陳情,主管機關亦應作成紀錄,於召開會議時,供各委員參考。
縣(市)政府召開說明會時,與會民眾或相關單位代表之陳述意見,如非屬重複提出陳情意見者,主管機關「宜」作成紀錄供各委員參考(因都市計畫法未強制規定召開說明會應作成紀錄,實務上政府機關亦未將說明會紀錄報都委會供審議參考),亦應「提醒」陳情人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意見。
實務上,為避免爭議,係由陳情人以「書面」方式提出陳情意見,而網路陳情、口頭陳情及電話陳情,雖為較特殊的陳情方式,主管機關亦宜列入陳情案內一併進行討論。
五、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
(一)會議通知
至於陳情人是否出(列)席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建議內容,則視陳情人有無主動提出要求,並視陳情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等因素,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幕僚單位依行政程序確認出(列)席人員後,於函送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通知時,一併通知(可能以書面通知或以電話通知)陳情人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建議內容。也有可能在審議階段,依案情輕重緩急或複雜程度,由專案小組召集人或大會之審議委員,要求幕僚單位通知相關陳情人或所有權人出(列)席說明,以供審議參考。陳情人一旦獲悉專案小組聽取簡報之會議時間,建議應即爭取出席會議之機會,以向召集人及出席委員說明陳情內容;必要時,亦可建議專案小組,就陳情地點辦理會勘,以利案情討論。
如果陳情事項明確,但陳情者眾多,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不一定都會通知每一位陳情人,有可能只通知代表人(2~5位為原則),並請代表人將相關審議消息轉知其他陳情人,此過程可能造成其他陳情人誤以為政府機關故意遺漏通知,而產生爭議,認為政府機關及審議委員是在「黑箱作業」,隱瞞事實,故審議階段,重視陳情意見,傳達正確消息,非常重要!
(二)會議時間
如果都市計畫案已由縣、市都委會審竣,並經地方政府函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可由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或直接打電話查詢專案小組或大會開會的時間。
原則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每個月召開2~3次(俗稱「大會」),通常是排在星期二;如果「大會」之出席委員已達法定門檻,會議於早上9點30分即開始。專案小組聽取簡報的開會時間,通常是配合召集人的時間來安排,較不固定。
(三)洽詢機關
一般而言,如果審議案件之計畫內容屬於「特定區計畫」者,可向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Tel:02-87712612)洽詢開會時間及議程(案次),其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審議案件之計畫內容屬於「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者,可向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計畫審議科(Tel:049-2352911-118)洽詢,其地址為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四)會議地點
內政部都委會召開會議之場所,通常皆位於內政部營建署6樓會議室,除會議室外,另設有媒體及陳情人列席室,媒體或陳情人列席會議時,可透過玻璃窗(如果被窗簾刻意遮住,建議向營建署請求拉開窗簾),全程瞭解審議過程。(較具爭議性的案件,在營建署開會審議時,偶爾可見到營建署大門會有一些刑警站崗待命,伺機蒐證。奇觀也!)
(五)出(列)席會議
1.會前通知
如果陳情人確定要出席內政部都委會,務必於開會前(最好在會議3日前),主動以電話通知地方政府及營建署之承辦人員,告知出席者之姓名、人數、與陳情內容相關之都市計畫案名,並建議提早到場,告知內政部都委會幕僚作業之承辦人員,擬於會議進行時表達陳情意見,以便承辦人員於會議進行時(或案情說明時),向主持人及出席委員表示:「陳情人有在會議現場,希望於會議中表達陳情意見」。
2.提早報到
當陳情人提早到達會場時,應將身分證明文件,遞給現場工作人員,換取出席證後,始可進入會議室等候。內政部都委會會議室及場外等候空間之座位有限,而等候開會的人很多,人多嘴雜,吵雜的聲音,讓狹小的等候空間,感覺上比會議室內還熱鬧!提早報到,才可先找到座位,緩和心情。
3.掌握議程
找到座位就定位後,應隨時聆聽會議內容及瞭解會議進度(如果當日審議案見較多,審議速度將視案情繁簡難易情形,而縮短或延長討論時間;如未留意審議進度,有可能已進入下一討論案)。當議程輪到所屬案次要討論時(此時,陳情人務必要在會議室內),通常先由都委會幕僚作業人員說明案情後,即由地方政府或其委託之規劃單位(顧問公司)進行簡報,再由委員會進行計畫內容之討論。
4.爭取發言
會議過程中,會議主持人通常都會允許陳情人向出席委員說明陳情內容;但主持人如果忘記請陳情人表示意見或忽略了陳情內容,陳情人務必於會議中主動舉手爭取發言機會。如果陳情人怯場而未主動爭取發言機會,陳情意見即可能未受重視、不採納或經委員會同意逕依地方政府研析意見辦理。如果錯失發言機會,而會議仍在進行中(正討論其他案件),建議陳情人先洽營建署承辦人員,說明錯失發言機會之原因(如:遲到、怯場、主持人或承辦人疏忽......),並依承辦人員之建議,於會議過程中,適時向主持人爭取是否可於逐案討論後臨時動議前或另一案討論後下一案開始前,允許陳情人表示意見(宜儘早爭取發言機會,以免主辦變更都市計畫之機關,因出席代表已離席而不利陳情案之討論)。
5.製作簡報
為了讓出席委員於最短時間內,瞭解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建議將陳情內容製作成簡報檔,並於會議開始前(最好在會議3日前先電傳至營建署),請營建署承辦人員,將PowerPoint製作之簡報資料,先複製至現場已備妥之筆記型電腦內,以便說明陳情內容時,可將重點內容即時呈現於布幕上(最好記得攜帶雷射筆,以便適時指出重點或爭議位置),以利討論。必要時,可先準備書面簡報資料約35份(包括委員、營建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會議開始前,先分送至各委員桌上,或於會議進行時,迅速送交至各委員。
內政部都委會讓陳情人在會議現場發言的時間,往往很短(也會以「計時鈴」提醒陳情人),基於時效考量,可於會議前,在營建署網站搜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名冊(路徑:營建署首頁→審議委員會→內政部都委會),確認各委員姓名及任職單位後,可在該委員任職單位之網站或以Google、Yahoo!奇摩等搜尋引擎,尋找各委員之電子郵件地址,然後於開會前,儘早將相關陳情資料及簡報資料電傳予各委員(不便電傳者,找到各委員任職單位之地址後,亦可直接郵寄)。要記得將陳情案所屬都市計畫案名、開會時間、陳情內容、建議事項、陳情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交代清楚,更重要的是要凸顯陳情重點。
6.專業支援
如果有都市計畫專業背景者,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到場協助陳情人進行必要之辯護及陳述,或許更可彰顯陳情內容之重點,並讓審議委員重視陳情內容,建議政府機關或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宜考慮設置公設辯護都市計畫師。
對於社會上關注的重大爭議性案件,如攸關環境生態保育、科學園區設置、文化遺址保存、國有土地利用、弱勢者的保護、災後重建......等,綠黨或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等公益團體,也會積極主動挺身而出,仗義執言。如臺中縣轄內之豐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因計畫道路之規劃而影響弱勢者生存權部分,近來熱心人士即設立「搶救老嬸婆ㄟ土角厝」網站,讓關心該案發展的人,能瞭解最新進度,並適時提供建言。必要時,公益團體的代表也會主動出席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相關會議,為弱勢者辯護,協助弱勢者爭取應有的權益。
六、民眾參與
現實環境裏,現階段藍圖式的都市規劃過程中,似乎很難看到「民眾參與」都市計畫這件事,「民眾參與」似乎變成只是口號了,真可悲!「何時」才能真正落實「民眾參與」都市規劃?除了規劃實務面要檢討外,政府機關恐怕也要先從法制面著手進行檢討。「如何落實」與「何時落實」同樣重要,期待有心人士好好檢討了!
因為「民眾參與」都市規劃,在臺灣現行都市計畫體制上尚有缺失及盲點亟待克服,所以都市計畫審議階段常有民意代表,以各種理由透過關係打聽消息,企圖透過變更都市計畫的手段,藉機謀取暴利,累積選舉資本!名義上是選民服務,實質上可能伺機進行土地炒作之投機行為或進行關說。如遇選舉期間,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新參選者或想東山再起者,都可能見縫插針,藉機炒作。常見行為就是集結群眾、帶頭抗議,或是虛張聲勢,狐假虎威,進行一連串的政治表演秀!
新當選的鄉(鎮、市)長或縣(市)長,也常透過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方式,「回收選舉成本」或「回饋選舉酬庸」,所謂「選舉靠金錢,金錢靠都計,都計靠選舉」,講的就是這個「歪理」。
變更都市計畫的過程,本質上就是資源的重分配,難免會有衝突發生,如何降低衝突發生,做好規劃者及審議者的角色扮演,生產出合適的都市計畫,就考驗著都市計畫師及審議委員的智慧了!
認真的審議委員,會議前應有充分的時間仔細詳閱都市計畫書圖,而不是現場反應;有理想性格的審議委員,應該仗義執言,不畏權勢;不克出席會議者,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都市計畫委員會應善盡把關責任,不應淪為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利益輸送的工具,也不應成為橡皮圖章,背書實踐政客及財團的利益!
七、案情討論
所有陳情人之陳情建議內容將彙整於都市計畫書之「公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內,並依陳情內容予以分類(編號)。如逾陳情期限,而計畫審議階段尚未結束,陳情人仍可提出陳情意見(註2),該陳情內容也將一併納入陳情綜理表內,惟該陳情案之編號前將特別加註「逾」字。陳情內容性質相近者,可能併為一案,以利審議及討論。陳情人如要瞭解審議進度,最快速的方式就是打電話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查詢。
陳情案件可能會在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可能為專家學者或機關單位代表)先進行討論,在初步過濾陳情內容及進行分類彙整後,即逐案討論。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8次會議(96年6月16日)紀錄所示:「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係屬內部單位,專案小組會議獲致之初步審查意見,係為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之性質,係屬行政通知,送由地方政府補充說明分析資料,及納入後續提報大會審議案件之初審意見,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專案小組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過半之問題」。換言之,陳情案之採納與否,經專案小組討論後,係屬初步審查意見,僅具建議權,無決議權,而專案小組會議之召開,無出席委員人數過半始得召開之適用。
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之召開,有法定出席人數之限制。如會議開始後,部分審議委員因故離(退)席而影響法定人數,此時會議場地任一位出(列)席人員若無提出法定人數問題,主席可能視若無睹,會議也就依既定程序進行,但如果有任一位出(列)席人員提及法定人數疑義,要求逐一點名在場之委員,並請求進行計算法定人數,主席應接受其要求,如無人提出人數問題,一切決定當屬有效(羅傳賢,2001)。
實務上具爭議性之案件,陳情人如經主管機關同意出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而在會議過程中或進入決議階段時,發現前述法定出席人數問題時,宜立即請求主席清點在場委員人數,以確定會議決議之法定效力。(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1條規定:「院會進行中,出席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可供參考。)
八、准駁回復
計畫審議完竣後,最終將於都市計畫書載明陳情案之處理情形(可能情形為:完全採納、部分採納、不予採納、與計畫內容無關不予討論、附帶條件....),並載明處理情形之理由,以昭公信,杜絕爭議。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經內政部核定,且經縣(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後,即作為都市發展及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依據。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公民或人民團體所提意見之決議或初核意見,其正式用語,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同意採納、未便採納、酌予採納、附帶條件採納、附帶條件酌予採納(應序明修正事項、修正理由、附帶條件與理由)。
政府機關於計畫審議完竣後,是否會以書面方式,將每一件陳情案之處理結果,逐一函復陳情人?從程序正義的法律角度而言,應函復陳情人,盡到告知的義務,但在實務面,未必如此,有可能是以併同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以刊登報紙、公報、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之方式,代替以書面方式逐一函復陳情人。各縣(市)政府作法可能不盡相同,如未以書面方式將陳情案之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陳情人通常會質疑前述刊登報紙、公報、張貼公告或上網公告「廣為周知」之效果不佳,並質疑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的正當性,不滿意都市計畫審議結果者,則可能採取進一步的行政救濟。
早期的都市計畫書,內附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可以看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包括:鄉(鎮、市)都委會、縣(市)都委會、省都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對人民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惟依據現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2條規定,審竣之都市計畫案報請內政部核定時,應檢附文件為:(1)計畫書(2)計畫圖(3)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4)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依此規定,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未強制納為都市計畫書應載明之內容或應檢附於計畫書內供作附件,僅為報核時應備齊之文件,內政部不會強制要求計畫書內要檢附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換言之,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時,有些政府機關公告之都市計畫書內,可能看不到人民陳情意見及處理情形(僅呈現都委會審決修正通過後之計畫內容),都市計畫書首頁「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之「人民或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一欄,也僅寫著:詳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如果陳情人要查閱當初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僅能從各級都委會之會議紀錄去詳細瞭解原陳情意見經各級都委會決議之處理情形。
為使陳情人瞭解各級都委會對人民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都委會決議內容),仍宜參照早期都市計畫書製作格式,將各級都委會對人民陳情意見決議之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甚至修法強制納為都市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即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應予規定為應載明事項),以昭公信。
九、行政救濟
從大法官釋字第148號及第156號解釋內容來看,非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或第24條規定之個案變更),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一般處分)之性質,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都市計畫之擬定或定期通盤檢討,從大法官釋字第156號解釋理由書來看,認為其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與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所不同。
實務上傾向認為都市計畫之擬定或定期通盤檢討未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故對其不服者,不得提起訴訟,但亦有學者(註3)認為不論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檢討,從都市計畫之程序、內容及法律效果而言,亦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另有學者(註4)認為臺灣都市計畫法制長久未受重視,立法密度過低,應敦促立法者與行政機關將各種都市計畫行為之性質,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加以明定,以保障權利關係人之訴權及財產權。
十、結語
都市計畫的規劃及審議過程,應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前提,並應妥善處理陳情意見。從陳情意見之處理情形,往往可以看出一個國家或政府機關,對人民意見的重視程度。在地狹人稠,寸土寸金的臺灣進行都市規劃,很難讓每一個人都認同,尤其是變更都市計畫之內容(變更位置)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本身權益時,更難讓所有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讓步。陳情人掌握充分而正確的都市計畫審議資訊,才能避免錯誤訊息帶來不必要之誤解與困擾,也才能據理力爭,確保本身的權益!
註1:參照前臺灣政府函頒「臺灣省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都市計畫案再行辦理公開展覽作業要點」。
註2:按:「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有關公民或團體就都市計畫所提意見之規定,係指任何公民或團體得就該都市計畫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而逾上開期限所提意見並無硬性規定應予拒絕之處理方式。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意旨,乃以都市計畫關係人民權益及社會公益至鉅,確有必要多方廣徵意見,並尊重人民請願權,以供審議之參考,其目的在於增進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之機會,以減低都市計畫執行之阻力。故於都市計畫案尚未審議確定前,任何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確有參考審議價值者,自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內政部80年1月26日台內營字第894084號函釋在案。據此,有關人民或團體於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在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所提出之意見是否可作審議之參考,可由主管單位酌情處理。
註3:陳立夫,〈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臺灣本土法學第50期,2003年9月,頁139-146。
註4:林明鏘,〈從大法官解釋論都市計畫之基本問題〉,國土計畫法學研究,2006年11月,頁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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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空白)。
◆下載「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建議書」(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