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規劃良好的公共設施區位及配置完善的使用空間,對都市生活環境及市民居住品質而言,非常重要。雖然都市土地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類別、規劃、配置、面積、規模及用地取得,都市計畫法第4章已有相關規定,但受到環境變遷、消費習慣改變、休閒方式多元化、少子化、既有公共設施用地周邊土地使用改變及其他時空背景因素之影響,臺灣都市土地內,部分已開闢之公共設施,因土地及建築物坐落區位不佳、內部設計配置不當、規劃不良、管理不善、機能不彰、老舊窳陋或招商失敗等因素,造成閒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建築物,出現不當使用、低度使用、誤用、被佔用或閒置未使用之情形。社會大眾對於閒置之公共設施,常以「蚊子館」稱之,極具嘲諷意味,亦損及政府形象,故政府機關實有必要針對閒置之公共設施進行檢討、活化、轉型或再利用之規劃,以改善公共設施閒置之情形。
二、問題釐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意針對閒置公共設施(蚊子館),轉型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前,建議先釐清以下3個問題後,再來探討是否適合將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供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1)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閒置主因(2)青年住宅與國宅政策之供給與需求(3)背包客青年旅館與旅遊套裝行程之搭配。
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作為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只是改善公共設施閒置使用方式之一,對於公共設施閒置之主因,尤其應詳予探討及分析,避免重蹈覆轍,且重點在改善或解決公共設施閒置之問題,而不是解決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需求不足之問題。
三、建議
無論是規劃青年住宅或是背包客青年旅館,基本上,都是作為住宿使用,差異在於前者是供特定對象作為長期居住使用之住宅,後者是供不特定對象作為短期居住使用,並具有營利性質之旅館。以下針對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作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提出幾點建議:
(一)是否涉及變更都市計畫
對於閒置公共設施轉型作為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應先確認該閒置公共設施坐落土地之區位是否適當,面積是否足夠,可提供多少住宅單元使用,交通動線是否適當,變更設計是否所費不眥,再來考慮是否透過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旅館區、商業區、其他可供住宅或旅館使用之可建築用地或專用區,以供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且必須考慮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附帶回饋土地或捐贈代金之問題。
(二)是否涉及變更建築物用途
土地使用分區確認後,也要考量既有閒置公共設施變更作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時,該建築物之耐震、消防、用途等,是否應配合檢討及辦理變更設計,閒置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是否應拆除重建、部分增建、修建或改建,以符建管法令及相關規定。
(三)是否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
既有閒置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申請作多目標使用(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則不涉及變更都市計畫,惟其規劃及設計應事先提出申請。
(四)鄰地是否配合規劃合理之土地使用或開放空間
既有閒置公共設施用地,如適合規劃供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使用,則周邊宜配合規劃停車場、綠地、公園或廣場等公共設施,以提高青年住宅出租或出售之比例,並吸引國內外背包客投宿青年旅館。
(五)參與式規劃及設計
推動蚊子館轉型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時,除了提供國內建築系(所)學生參與外,建議提供機會,也讓國外學生參與設計。背包客青年來自全球各地,符合使用者需求之設計,才不會造成2次閒置使用之情形,另背包客青年旅館與旅遊套裝行程及大眾捷運接駁公車等,亦應一併作妥善的規劃。
如涉及都市設計審議事宜,應先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後,再申請建築執照,使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在居住功能之適宜性及外觀造型之美觀方面,兩者兼具,並達到預期之使用率。
此外,在推動蚊子館轉型青年住宅或背包客青年旅館過程中,建議先徵詢閒置公共設施及閒置公有建築物主管機關之意見,瞭解相關限制條件及轉型再利用之潛力;對於地方居民之建議意見,也建議納入規劃及設計之參考,並建議建立遴選原則,擇重點之閒置設施作為優先示範之地點,以供仿效。
四、結語
如果既有之閒置公共設施可以活化,並依原規劃目的再利用或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則不宜再變更為其他使用;反之,經審慎評估後,則建議透過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辦理個案變更時,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以促進土地合理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