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18

輔導違規工廠就地合法化?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有關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自該法99年6月2日修正施行之日起7年,針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該法第30條第1款、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規定。
  另依該法第34條規定,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該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該法第15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限制;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該法第1項規定之2年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該法第30條規定處罰。
  平心而論,避免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及維護環境品質,3者都非常重要,但從前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及第34條條文內容來看,政府似乎有意放寬或有條件輔導違規工廠就地合法化。我認為此規定顯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背道而馳,以現實面而言,似乎是為了選票考量,而犧牲了環境品質!
  如果到郊區走一走,往往會看到違章工廠位於農田旁邊,而農田及其灌溉排水恐怕早已遭到嚴重污染,更可怕的是已遭污染的劣等農田,其所生產的有毒稻米,如果未經嚴格檢驗及把關即賣到市面上,倒楣的還是消費者!
  違章工廠可能會製造塑化劑(近日塑化劑事件廣受各界震驚),也可能是一顆不定時炸彈,政府強調經濟發展的同時,犧牲的卻是環境品質,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如何落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