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

103年7月1日研商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擬定機關於計畫草案階段通知涉及變更使用分區或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103.7.22內授營都字第1030808153號函 壹、時間:103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本部營建署107會議室 參、主持人:陳主任秘書肇琦 肆、紀錄:蔡宛蓉 伍、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單 陸、會議結論: 一、本部102年7月29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07705 號函示有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通知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規定之意旨,係為加強保障因都市計畫變更致影響一定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原有權益,使其能於都市計畫草案公開展覽時能有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是以,有關非屬「變更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性質者 (例如:計畫案名變更、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原則、防災計畫等),尚非屬上開函示應通知之範疇。至有關變更內容實質上並無變動土地所有權人原有權益之情形時是否應予通知,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個案實際情況予以審認核處。 二、為落實依上開函示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通知涉及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人事宜,仍請各地方政府寬籌年度預算,以利執行。另有關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資料之查詢作業,請各地方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地政主管機關辦理,使用地政資訊系統查詢時並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三、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之程序辦理公開展覽、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地方政府依法發布實施,發生效力。有關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相關事宜,應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各直轄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至於本部上開函示係為加強公開展覽之功能,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於計畫草案公開展覽時能有表達意見之機會,應屬觀念通知性質。 四、有關土地登記簿登載之住所與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居住地址未符,導致通知書無法送達之情形,可否利用戶籍系統資料或以公示送達等方式通知,得由地方政府衡酌個案需要協調辦理。 五、有關鄉鎮市公所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於通知時應由擬定機關或縣政府辦理通知,涉及地方政府自治權責及行政協調與分工事宜,請各該縣政府妥與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