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21

機關用地以多目標方式兼作社會住宅使用

■機關用地以多目標方式兼作社會住宅使用
        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機關用地得多目標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另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社會福利設施」,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定義「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係屬「社會福利設施」。爰此,機關用地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社會福利設施」,得於機關用地多目標兼作「社會住宅」使用。
        一般而言,公共設施用地係供大眾使用,社會住宅僅供特定族群或人士使用 ,為避免標籤化,社會住宅宜以混居(規劃於住宅區等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惟從活用土地及整體區域性空間整合之土地使用角度而言,即然法令已容許機關用地得以多目標方式兼作社會住宅使用,為配合住宅法及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並為達成縣、市首長限期規劃及興闢社會住宅之政見目標,實有必要在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儘速針對現行機關用地多目標兼作社會住宅使用之可行性,進行檢討及評估,以篩選具有潛力之機關用地,以多目標方式兼作社會住宅使用。
        機關用地可否多目標兼作社會住宅使用,必須考量其面積、位置、臨路情形、建蔽率、容積率及其他使用限制條件 ,並以尚未開闢、可配合重建或改建者為優先考慮對象(如用地已取得,尚未開闢,機關用地兼作社會住宅使用,可能涉及與原徵收計畫及目的是否相符之疑慮;配合機關重建或改建者,亦需該機關表示同意)。
       機關用地評估多目標兼作社會住宅使用,如與原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之目的不甚相符(可能是住宅法及社會住宅推動政策公布前已劃設之機關用地,如劃設時已指定全部範圍供特定機關使用,並已有使用計畫及編列預算者,應予排除,惟經需地機關評估檢討後同意者,不在此限),仍應透過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配合社會住宅使用需求,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相關內容,進行必要之檢討,以利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及落實。其他縣市已有相關案例,亦可供規劃參考。

■相關案例:
機關用地兼作社會住宅使用新北市案例:已於103年1月9日公告:變更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機關用地「三」兼供社會住宅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案,自103年1月10日起實施。
http://ntpcudd.ntpc.gov.tw/view_article.php?id=191
---------------------------------------
■參考資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設施。
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
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八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
二、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