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紀錄(摘要)
說 明:一、按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前經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857號函示規定:「...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開發案件,有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應依上開方案規定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建議應比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下列決議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經本會審決通過者,現行僅規定應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可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交地方政府發布實施,並未比照上開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辦理,究其原因,在於平均地權條例中並無得先行實施市地重劃,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規定,且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規定:「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是以,依照目前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市地重劃之辦理,除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再配合擬定細部計畫外,其餘均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始得為之;至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地區,如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亦不予核准。
三、茲為因應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如未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及公告市地重劃,將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或於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後未公告市地重劃,造成無法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農業用地相關稅賦減免規定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爰研提以下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乙種,因涉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特提會報告。
四、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一)爾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政府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該變更案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或維持原計畫。
(三)至於本會尚未審議完竣之都市計畫案,建議提大會審議時均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
(四)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說 明:一、按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前經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857號函示規定:「...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開發案件,有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除應依上開方案規定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建議應比照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之下列決議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經本會審決通過者,現行僅規定應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後,即可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交地方政府發布實施,並未比照上開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辦理,究其原因,在於平均地權條例中並無得先行實施市地重劃,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之規定,且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選定重劃之地區,其主要計畫具有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以配合擬定細部計畫。」、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9條規定:「籌備會申請擬辦重劃地區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重劃範圍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是以,依照目前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市地重劃之辦理,除主要計畫具有細部計畫內容者,得先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再配合擬定細部計畫外,其餘均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始得為之;至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地區,如位於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及重劃範圍內之都市計畫變更者,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亦不予核准。
三、茲為因應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如未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2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及公告市地重劃,將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是否核發建築執照問題,或於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後未公告市地重劃,造成無法適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農業用地相關稅賦減免規定問題,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爰研提以下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乙種,因涉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特提會報告。
四、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一)爾後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政府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該變更案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或維持原計畫。
(三)至於本會尚未審議完竣之都市計畫案,建議提大會審議時均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
(四)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