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19

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文號】內政部84.12.22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七七三號函
【要旨】有關建築基地領得使用執照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並經重測公告確定新地號、面積,其與原核准基地面積不符致鄰地申請建築,應否暫緩核發建築執照乙案
【內容】本案前經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七八七二七號函復在案,仍應依上開號函規定辦理。次查本部七○、十二、十六台內營字第四三三七○號函釋援引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十九內三六四六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是本案原有建築物因地政機關辦理地籍重測以致基地面積有所短少,應無須重新補足法定空地。惟涉及雙方地界之紛爭,應請逕予協調認定,妥為核處。

【文號】內政部七十年十月十六日台(七十)內營字第四三三七○號函
【要旨】重測前核發之建照於重測後完成建築,因重測面積減少,致法定空地不足者,仍可核發使用執照
【內容】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三六四六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

【文號】行政院六十九年四月二日台(六九)內字第三六四六號函
【要旨】重測前後面積變動之處理研商結果
【內容】主旨:關於台灣地區地籍圖重測結果與原有地籍面積發生差異一案,請照本院徐副院長研商結果辦理。
說明:本案經本院張政務委員邀集有關機關審查後復經本院徐副院長與高政務委員等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興建房地部分: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原地籍面積少於重測面積者可准予增加建蔽率。尚未建部分承認之公差(公差標準應按地區及用途予以規定),亦即土地所有權益與實際土地面積予以分開處理。
二、土地重測前仍為連棟式房地部分:此種房地橫窄而縱深長,各戶面積不大,單獨改建為高樓者不易。如台北市最熱鬧之衡陽路、延平北路、建築市容仍無改變,欲改建為高樓大廈必須合作興建,或由一單位(個人或公司等)洽購連接數棟方能改建。上述問題與地政無關,但須以不損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至於土地稅應按現行面積負擔。
三、重測以前尚無都市計畫之土地部分:實施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使土地利用價值提高(農地重劃按地利條件需政府之補助),既然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對各業主均為有利,則自免去重劃後地籍權益之爭執。
四、公差之爭乃因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僅認土地面積之大小,而忽略其土地收益價值之故。以致同一面積上建一層平房與十層、二十層等高樓地價稅負擔相同。在今日土地高度利用上,因測量之結果,減少一坪等於減少十坪、二十坪等之收益價值,此一問題實需認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