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解釋理由書:
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內政部核准臺北市市政府將景美區溪子口小段都市主要計劃之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用以設置瀝青混,凝土拌合場,破壞環境安寧,影響人民生存權利,係違背憲法之行政處分,經訴願、再願,並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不為實體之審理,而以裁定駁回(六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號),認該項裁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查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不為實體之審理,而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一九二號判例有所未合,亦僅係能否依法聲請再客以資救濟,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不同意見書: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