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制定目的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
依據公路法之規定,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說明如下:(1)國道:指聯絡二省 (市) 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2)省道:指聯絡二省 (市) 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3)縣道:指聯絡縣 (市) 及縣 (市) 與重要鄉 (鎮、市) 間之道路。(4)鄉道:指聯絡鄉 (鎮、市) 及鄉 (鎮、市) 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5)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為:(1)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2)縣道、鄉道,由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省道、國道等使用同一路線之劃分: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為整體運輸系統需要,必要時,縣 (市) 公路主管機關得將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