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適用規定

函號:內政部70.5.4台內營字第一一六六六號函
內文:
按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出許可誤差時,得先以建築線作為計畫道路邊線測定道路中心樁,然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者,僅適用於該辦法發布實施前道路兩側或一側建築物或街廓已依照指定建築線建築完成之地區。至於該辦法發布實施後,應先變更都市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再據以核准建築,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