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0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4次會議紀錄(摘要)

一、時間:民國9687日(星期二)上午930分。

二、地點:本部營建署601會議室。

三、主席:李兼主任委員逸洋(宣布開會時兼主任委員及兼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由委員互推林委員兼執行秘書欽榮代理主席)。紀錄彙整:溫碧鋐、林瑞峰。

四、出席委員:(詳會議簽到簿)。

五、列席單位及人員:(詳會議簽到簿)。

六、確認本會第663次會議紀錄。決定:確定。

審議案件一覽表:()

七、核定案件:()

八、報告案件:為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選定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事宜案。

說明:

一、行政院於95125日核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提報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選定50處具有開發潛力且公有土地為主之優先更新地區,於3年內完成整體規劃。目前50處優先更新地區均已完成先期規劃,刻由地方政府賡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擬定與招商文件製作等前置作業中。行政院9674日第3048院會並作成決議,要求優先更新地區之前置作業,應於本(96)年底至明(97)年年中完成。

二、為加速上開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時程,俾利更新事業之推動,內政部營建署已於96710日邀集地方政府研商,獲致共識略以:為期在草案規劃階段,即能提早凝聚各級都委會委員共識,加速後續都市計畫審議流程,請於規劃草案或規劃構想定案後,先行報部提請本會就規劃內容或規劃構想進行專案報告,徵詢本會委員意見,作為檢討調整規劃草案或規劃構想內容之重要參考,並請於直轄市、縣(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迅即報請本會審議,以爭時效。

三、為期本會對當前行政院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方向、更新案件之區位、處數及再開發方式有進一步之瞭解,俾加速後續都市計畫審議,爰提會報告。

決定:

一、洽悉。

二、有關本會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請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錄案作為後續辦理「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相關都市更新案之重要參考:

(一)本案選定優先推動都市更新示範地區大多數為公有土地,不宜僅就拆除改建開發建築之觀點思考,建議應從整體都市發展之立場與角度,思考公有土地辦理都市更新之政策目標與意義、如何對都市發展發揮更多正面功能與影響力,以及如何創造出最大的公共利益。

(二)有關本案推動公有土地都市更新之具體開發方式為何,由政府主導開發、與民間聯合開發、標租地上權,抑或直接標售土地所有權由民間自行開發?攸關公有土地在都市發展中應扮演的功能角色,以及本案都市更新計畫開發之成敗,建議應審慎考量決定;有關都市更新後之土地開發型態,除了目前考慮的國際金融服務、旅館、辦公室等商業活動需求外,是否亦應就如何改善提昇整體都市環境品質及照顧一般市民權益之層面予以考量,以避免外界對於公有土地辦理都市更新後可能對當前房地產市場豪宅化現象產生推波助瀾效應之可能誤解。

(三)有關公有土地上既有宿舍、占用戶或違建戶如何妥善處理或安置,攸關未來公有土地推動都市更新之成敗,建議現階段即應預先妥為規劃相關配套因應措施,避免後續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或未來推動都市更新作業時,遭遇現住戶、占用戶或違建戶之抗爭與反對而延宕整體開發時程;有關公有土地上原有管理機關之使用型態與機能,於都市更新後是否仍需於原地規劃保留,抑或可考量遷移至其他地區乙節,建議可就都市發展角度及觀點,整體思考研提最適規劃方案。

(四)有關本案擬透過公有土地辦理都市更新來帶動國內經濟成長之目標乙節,建議應就國內整體房地產市場(包括辦公室、住宅、旅館、商業不動產等)之供需情形與未來發展推估預測進行分析研究,除短期經濟效益分析外,建議應就中、長期經濟效益進行分析,以利檢視各該都市更新案發展定位與規劃內容之妥適性,避免發生因發展定位或規劃內容不當而造成更新後建築空間閒置之情形。

(五)有關公有土地優先推動辦理都市更新之政策,若能從提昇整體國家競爭力或都市競爭力之角度闡述,或許較能獲得支持與肯定;然而相對的,對於目前「都市擴張」之現象,亦應同時思考是否應作某些程度上之限縮,以為因應。

(六)有關本案公有土地都市更新之規劃構想,除已考量提供金融服務、旅館、辦公室等商業活動機能外,避免過度強調商業開發之經濟利益,並充實對整體都市更新願景之闡述。考量本案公有土地大多位於各都市中心精華地區或屬於都市門戶地區,建議應再加強說明有關都市更新後對於整體都市風貌轉型之可能效益,並儘可能透過都市更新提供更多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來彰顯其對周邊地區之效益與公共利益。

(七)建議應從都市發展層面整體通盤考量,透過公有土地都市更新手段提供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放性空間,適時提供補足當地都市防(減)災規劃與建設之需要;有關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規劃構想部分,建議審慎考量其緊臨基隆港水岸地區,對於可能潛在的淹水、海水暴潮或海嘯等災害潛勢,應預為研擬因應對策或調整規劃內容,並考量基隆市水岸地區與都市天際線之協調性,不宜一昧追求高強度或高樓層之建築開發型態;有關台北市華光社區都市更新規劃構想,未來擬提供作為國際金融商業服務設施部分,建議應考量當地頻繁的集會遊行活動對於國際金融商業服務可能造成之干擾與影響,預作規劃因應。

(八)本案擬優先推動辦理都市更新之公有土地,大多位於市中心或大眾運輸便捷之地區,建議未來都市更新建築開發時,不宜再適用停車空間建築容積獎勵相關規定,以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比例;如確有增加建築容積之需求時,建議可優先考量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以收相輔相成之效。

(九)都市更新之推動不只是拆除重建或不動產的開發而已,都市機能的再生與都市空間環境的改造更為重要,有關舊有建築物之整建維護與都市閒置空間之活化再利用,亦應是都市更新的重要課題;另都市更新工作需要許多人力、時間與財力的投入,除都市計畫變更以外,後續都市更新之實質推動工作更為重要,是否有都市更新之推動機構或專責單位能持續性地推動,才是未來都市更新工作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

(十)未來各級都委會審議各該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時,可能會就各該計畫之正當性與可行性等層面進行討論,在計畫正當性方面,包括:由中央主導開發或由地方主導開發?由政府主導開發、與民間聯合開發,或由民間自行開發?對都市發展正面功能與影響程度如何,以及可以創造多少的公共利益…等課題;在計畫可行性方面,包括:房地產市場供需現況分析與推估預測、都市更新實施者之執行能力、建築開發產品定位之妥適性、事業及財務計畫之可行性..等課題,建議本案都市更新之規劃單位能及早預作規劃準備,屆時能提供更為充實完備、詳實可行之計畫內容,以利審議。

三、有關本案選定優先辦理都市更新示範地區之推動,請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加強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協調聯繫,充分考量及尊重地方之需求與想法,以落實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之伙伴關係,並請加強與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溝通協調,以利後續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展。

四、有關目前刻正由各該地方政府積極進行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變更前置規劃作業部分,請本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轉知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一俟規劃草案或規劃構想定案後,即先行報部提請本會就規劃內容或規劃構想進行專案報告,徵詢本會委員意見,作為檢討調整規劃草案或規劃構想內容之重要參考。

九、散會:中午12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