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路分類目的
各國之公路系統因地理環境、提供服務之功能及等級、設計標準等之差異,致諸如路線系統之制定、路權歸屬之判定、主管機關之認定及經費負擔之原則等公路行政管理事務,均有所不同,故公路系統必須予以分類,俾便於公路之管理。
貳、公路分類。
一、依行政系統之分類:國內公路分類依我國依公路法第2條所定公路之分類有4級,即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茲分述之:
1.國道:指聯絡兩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2.省道:指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道路。
3.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4.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間之道路。
二、依運輸功能之分類:所謂運輸功能分類,係指每條公路在整體公路運輸網路中,所扮演之角色不同,而依其所承擔之功能所作之分類方法,故亦稱功能系統分類。蓋公路系統猶如人體之血管,有主支之分,主要幹線具有機動性 (易行性),但缺乏可及性;地方公路則具有極高之可及性,但缺乏機動性。因此,在路網規劃上,應依運輸需求,就已成或計畫之路線,分派應扮演之功能,俾使整體運輸系統靈活運轉。茲就運輸功能分類情形,分述如下:
(一)高速公路
為幹線公路中標準最高者,係出入口完全管制,僅能賴交流道進出而為全線封閉之汽車專用公路。其斷面佈設須為雙向分隔行車且單向車道數在雙車道以上者。此種公路以承擔城際間運輸及區域中心間之交通為其主要功能,故為易行性最高但可及性最低之公路。在台灣地區,高速公路之建設較晚,民國67年10月31日始有第1條中山高速公路通車,從基隆到高雄全長373.3公里。
(二)快速公路
為幹線公路中標準次高者,出入口有完全管制與部分管制兩種,再與主要公路相交時,設置交流道或簡易進出匝道;在與次要公路或地方道路相交時,得使用號誌管制交通。其斷面佈設為雙向分隔行車且單向車道數在雙車道以上。此種公路係以承擔都會區與主要地方中心間、兩主要地方中心間,或區域中心與交流道間等之連絡為主要功能,其易行性略次於高速公路,但其可及性則略高於高速公路。在台灣地區,民國53年5月完工通車之麥帥直達公路,可視為第1條快速公路,從基隆到台北全長22.65公里,其後因與中山高速公路部分路段重疊而作廢。迨民國81年,行政院核定「台灣地區東西向12條快速公路計畫」及「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乃再繼續興建快速公路。
(三)主要公路
為縣市、鄉鎮(主要地方中心與次要地方中心)間或都會區內之交通幹線,以服務都會區通過性之交通及地方主次要中心間之交通為主,兼可供都會(區域中心)與其衛星市鎮(地方中心)間之連絡服務。
此類公路一般均不設交流道,幹道與幹道相交時,除使用號誌管制外,有時採用立體交叉。斷面佈設以雙向分隔行車之單向雙車道並設機慢車道為原則,但亦有低於此標準者。在都會區亦可稱之為主要幹道,為可及性高於快速公路之公路。
(四)次要道路
為連接一般市鎮通往次要地方中心或次要地方中心間之連絡線。在都會區內,亦可做為主要公路之連絡道。其斷面佈設,以不設中央分隔島者居多,其車道多屬雙向道並附設路肩,與其他公路平面相交,利用號誌管制。就都會區言,又可稱之為次要幹道,為易行性低於主要公路而可及性高於主要公路之公路。地區公路為提供地區性出入次要公路或集匯公路之公路,一般皆屬鄉鎮與村里間之連絡線,其易行性最低,但可及性最高。
三、依地理環境分類:依公路路線佈設之不同環境而產生之分類方法,一般並不適用於幅員廣大地區。在台灣地區因屬海島地形,中央山脈縱貫南北,將台灣本島分為東西兩部分,在公路路網分布上產生明顯差異,規劃公路路線時,乃有地理環境之分類,以民國67年7月公佈之路網為例,共分作5大系統。至83年再增列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系統共7大系統(如台灣地區公路網系統圖)如下:
(一)高速公路系統:包括國1、國2、國3、國4、國5、國6、國8、國10及國3甲,為台灣地區主要交通動脈,共長1,348公里。
(二)快速公路系統:包括西濱快速公路及12條東西向快速公路,為構成西部運輸走廊快速公路網並擴大高速公路系統服務範圍之快速幹線,共長727公里。
(三)環島公路系統:包括省1及省9線,為西部及東部主要幹線,共長943公里。
(四)橫貫公路系統:包括省7、省7甲、省8、省9甲、省14、省16、省18、省20及省24線等共9線,為聯絡東西部地區公路交通孔道,共長1,337公里。
(五)縱貫公路系統:包括省3、省13、省19、省21等4線,為西部平原輔助幹線,共長954公里。
(六)濱海公路系統:包括省2、省11、省11乙、省15、省17、省26等6線,為濱海地區重要幹線,共長801公里。
(七)聯絡公路:為輔助性地方連絡公路,包括省道43條,長878公里及縣道97條,長2,457公里,共長3,335公里。
四、依設計標準分類:所謂設計標準分類,係指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所定之設計要件而作之分類,依部頒規範分類如下表。
公路 等級 | 地區 分類 | 最高設計 速率(km/hr) | 功能 系統 | 行政 系統 |
一級路 | 平原區 | 120 | 高速公路 | 國道 省道 |
丘陵區 | 100 | |||
山嶺區 | 80 | |||
都市計畫區 | 80 | |||
二級路 | 平原區 | 100 | 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 | 國道 省道 縣道 |
丘陵區 | 80 | |||
山嶺區 | 60 | |||
都市計畫區 | 60 | |||
三級路 | 平原區 | 80 | 快速公路 主要幹道 | 國道 省道 縣道 |
丘陵區 | 60 | |||
山嶺區 | 50 | |||
都市計畫區 | 50 | |||
四級路 | 平原區 | 60 | 主要幹道 次要幹道 | 省道 縣道 鄉道 |
丘陵區 | 50 | |||
山嶺區 | 40 | |||
都市計畫區 | 50 | |||
五級路 | 平原區 | 50 | 主要幹道 次要幹道 集匯公路 | 省道 縣道 鄉道 專用公路 |
丘陵區 | 40 | |||
山嶺區 | 30 | |||
都市計畫區 | 40 | |||
六級路 | 平原區 | 40 | 集匯公路 地區公路 | 縣道 鄉道 專用公路 |
丘陵區 | 30 | |||
山嶺區 | 30 | |||
※五、六級路在特殊地形之山嶺區,其最低設計速率得採用25km/hr。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總局http://www.thb.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