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是否徹底執行,攸關都市環境品質的良窳。在都市土地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章〔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執行機關為各縣(市)政府〕,規定各種使用分區之使用限制條件,也是現行營利事業登記審核的依據之一,從營利事業登記項目,似乎可以看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否有效落實。一般而言,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罰,但是,鄉(鎮、市)公所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常礙於人力、財力,甚至是議員、民代等有力人士的關說,造成主管單位執行的不夠徹底。
在劣幣逐良幣的惡質政治環境裏,議員及民代的素質似乎越來越低,專業優質的議員及民代似乎逐漸消失。不夠自律守法的民眾、不正常的關說現象、不夠嚴謹的執法手段,即使有建築師及都市計畫師為我們規劃良好的都市環境,我們又如何期待會有優質的居住環境品質呢?
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而被列為優先查報的對象,通常是違反善良風化(俗)或是對治安及公共安全具有威脅的場所,至於違規工廠、盜採砂石、傾倒廢棄物、農地濫墾…等大面積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的不法行為,而產生破壞水土保持或違反土地使用的情況,拜當代科技所賜,透過衛星影像科技的監測(請參見:內政部營建署國土利用監測計畫),也可即時定位,在比對分析後,立即傳送影像,配合地方公所及相關單位現場會勘確認,也可提高取締的效果,作為可信的證據,強而有力的證據充足後,最後的重要關鍵就在於「人」(公務員)是否能夠有效的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查報及裁罰,並透過按次處罰、斷水斷電、勒令強制拆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移送法院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等方式,達到嚇阻的效果,進而捍衛我們的環境品質!「警察權」的行使,應該在堅持環境品質的理念下,為我們的生活環境伸張正義!
在上述優先查報對象未能有效執行下,針對一般行業,取締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地方政府也很難有效執行,除陳情舉發案件或重大違規場所列為次優先取締對象外,地方政府首長或主管單位主管也知道,針對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進行罰鍰,對地方財政而言,不無小補,可是民選首長,在「鈔票」(增加收入)與「選票」(確保執政)之間,為了鞏固政權,繼續執政,可能寧願放棄「鈔票」(財政再怎麼惡化,也不願大刀闊斧的開罰),以換取「選票」(延續執政優勢)。如何解決此問題?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在無「選票」壓力下,執行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裁罰的效果,或許會比較好一點。然而,這僅是治標而不是治本的方式。這些都市計畫界老生常談的話題,在現今環境裏,依然怵目可見!違反分區管制的事實,依舊存在!
我們渴望柏油馬路可以不用時常開挖,可以常年平坦,讓我們開車或行走可以非常舒服,這看似非常平凡的一件事,在現實環境中卻不是如此!什麼時候我們的馬路會受到重視,我們的行道樹會受到尊重呢?馬路與行道樹受到重視後,或許我們的生活環境品質才會真正的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