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18

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何時領取權利金?

  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明定:「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另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現金補償數額,係以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後計算,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發佈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
  惟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定何時應領取「權利金」,建議參照「補償金」限期領取之規定,於都市更新條例或其相關子法內明確規定。另「權利金」「領取者」及其「應領數額」,亦建議修法將其一併列為權利變換計畫書內應載明事項,以資明確。此外,如果對「權利金」之應領數額有異議,是否得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救濟,宜納入修法,以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