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調處有關爭議,應設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公開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技術性之諮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或調處有關爭議時,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於徵得實施者同意後,由其負擔技術性諮商之相關費用。」、「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左列各款之處置:…三 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四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57條定有明文。是以,都市更新實施者(都市更新會或事業機構)係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3家鑑價機構就更新前土地及建築物查估後,依鑑價機構評定之結果,由實施者給付不參與分配者應領之補償金(即更新前之權利價值),不參與分配者如對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仍有異議,於行政訴訟準備程序中,如認為有必要,得建請法院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意旨,另委託不動產估價之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進行鑑定)或提出鑑定意見供參。惟鑑定人進行鑑定,依據「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規定,另需支付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什費等費用。
以往行政訴訟不用負擔裁判費,自民國96年7月4日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此次增修條文包括:49、98~100、103、104、107、276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12-4、98-1~98-6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司法院96年7月31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60016048號函發布定自96年8月15日施行)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將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行政訴訟法第198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另依上開增修條文規定,提起上訴時,必須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則免徵裁判費。提起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提起抗告,則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二、聲請回復原狀。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重新審理。六、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裁判費如逾期未納者,會被行政法院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故訴訟當事人應特別注意繳納時間,以免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