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調處有關爭議,應設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公開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技術性之諮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或調處有關爭議時,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於徵得實施者同意後,由其負擔技術性諮商之相關費用。」、「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左列各款之處置:…三 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四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從事於鑑定所需之學術、技藝或職業,或經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鑑定人之義務。」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行政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57條定有明文。都市更新實施者(都市更新會)係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3家鑑價機構就更新前土地及建築物查估後,依鑑價機構評定之結果,由實施者給付不參與分配者應領之補償金(即更新前之權利價值),不參與分配者如對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仍有異議,於行政訴訟準備程序中,如法院認為有必要,得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意旨,另委託不動產估價之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進行鑑定)或提出鑑定意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