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 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主要出入口不包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0條規定增設之出入口;共同出入口不包括建築設計施工篇第95條規定增設之樓梯出入口。私設通路與道路之交叉口,免截角。
基地內供通行之道路,供特定對象使用,得由基地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承租人自行管理維護。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2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1)長度未滿10公尺者為2公尺。(2)長度在10公尺以上未滿20公尺者為3公尺。(3)長度大於20公尺為5公尺。(4)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6公尺。(5)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3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35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35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1)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2)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4公尺,未達4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3)截角為三角形,應為等腰三角形;截角為圓弧,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 之切線長。前項私設通路寬度在9公尺以上,或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得免設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