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面前道路寬度與建築物之高度限制如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1.5倍加6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下列規定:(1)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2)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16條規定。(3)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但私設通路寬度大於其連接道路寬度,應以該道路寬度,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4)臨接建築線之基地內留設有私設通路者,適用本編第16條第1款規定,其餘部份適用本條第3款規定。(5)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綠帶或河川,以該綠帶或河川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視為基地之面前道路,且以該基地直接臨接一側道路寬度之2倍為限。前項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未達7公尺者,以該道路中心線深進3.5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適用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