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道路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道路為: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各地方政府為加強道路管理之需要,得依市區道路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另制定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如:臺中縣政府2007年1月25日制定「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所稱道路,指臺中縣轄內之縣道、鄉道、市區道路、專用公路、村里道路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其定義如下:
1.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2.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3.市區道路: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4.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道路主管機關核准所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其區分類別依專用公路管理規則定之。
5.村里道路:指都市計畫區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但不包括農路及產業道路。
6.路基:指承受路面、路肩之土壤部分。
7.路面:指在路基上供車輛、行人通行,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8.路肩:指路基淨寬減除路面寬度,所餘之路基面。
9.路拱:指道路可使水分迅速流至邊溝之橫向坡度曲線。
10.人行道:指騎樓走廊及劃供人行之地面、道路、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道。
11.交通島:指設於道路地面或高出地面用以區分車道方向、快慢及行人穿越地面之交通管理設施。
12.平交道:指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區。
13.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雨水、污水、瓦斯、油氣、通訊、控制(含交通號誌)、電視、電纜、路燈、水利、共同管道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管線。
14.公共設施管線機關(構):指電力、電信(含固網、行動電話、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瓦斯、輸氣、控制、交通號誌、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路燈、水利、共同管道等需要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構)。
15.交通管制設施:指標誌、標線、號誌、資訊可變標示、交通監視系統、交通偵測系統及其他為維持交通安全與秩序而設置之設施。
16.附屬設施:指在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要或為美化道路環境,所設置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景觀設施、植栽、無障礙設施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