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的規定,市區道路指:(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 (鎮、市) 公所辦理之。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撥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畫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