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退讓及留設截角



新增巷道寬度如為6米以下,依據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4條規定,則無須設置道路截角,惟依同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略以:「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40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80公尺以下,寬度不足4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6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3公尺及4公尺。」是以,為便於公眾通行,新增巷道寬度,宜依前揭規定辦理;若新增巷道寬度不足或未施設道路截角,則巷道旁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時,仍須依指定之建築線予以退讓及留設截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