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之埋設,依據「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應依序進行定位、挖坑後,再進行埋設。
都市計畫樁可分為:(1)道路中心樁(2)界樁(包括都市計畫範圍界樁、公共設施用地界樁、土地使用分區界樁)(3)虛樁(4)副樁。道路中心樁及其交點樁(IP,Intersection Point)埋設在現有道路上時,為避免樁位遭受損壞及妨礙交通,其樁頂之上應加設鑄鐵護蓋。
在臺灣,埋設在馬路的樁位,常因道路重新鋪設柏油、挖埋管線(如:電力、電信、瓦斯、污水下水道...)或安全島施工等因素,導致都市計畫樁遺失或遭到任意棄置。例如:為了設置自行車專用道(自行車專用天橋),在道路中央的安全島內進行開挖後,將原本埋設於安全島內的都市計畫樁任意在原地棄置,而未依規定進行樁位測定後重新恢復原狀!已生長多年的行道樹,被施工單位鋸掉後,也未重新種植回去,真悲哀!
這種情形屢見不鮮,其原因通常是道路施工者或管線挖掘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挖到都市計畫樁後,即棄置於道路旁或安全島上,甚至併同廢棄柏油,任由卡車載至其他地方丟棄;尚有良心者,在未精密檢測及通知樁位管理機關的情況下,即在現地將都市計畫樁位草率埋設回去,造成柏油鋪設或埋設管線完成後,現地都市計畫樁位精度不合需求而無法使用之情形,也可能因此而引起糾紛。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都市計畫樁位因公私機構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由施工單位洽樁位管理維護機關同意,並向樁位測定機關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後,始可移動、挖除或覆蓋。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成後,由施工單位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樁位測定機關將樁位重建完成驗收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同辦法第25條第27條、第28條、測量樁設置及保護條例、測量樁設置及保護條例施行細則也已明確規定都市計畫樁位管理、設置及保護等相關規定,但在實際執行方面,道路施工單位似乎只重視何時可儘快趕工完成,而忘記了恢復都市計畫樁位這件事,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視而不見的缺德心態,造成都市計畫樁位的遺失率,似乎隨著道路的施工次數而增加!道路施工單位之主管機關,未清點樁位遺失數量,且未要求施工單位依據「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善盡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及恢復樁位之責,都是造成都市計畫樁位遺失的原因!
若干年後,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必須引用樁位資料,而需要用到該已遺失之都市計畫樁位時,只能依據既有之都市計畫樁位座標等相關資料,重新檢測後,進行埋設,只是樁位檢測及埋設所需費用,原本應由施工單位繳納的費用,轉由政府自行負擔(可說是浪費了人民的納稅錢),辦理發包後,進行埋設及驗收。如果是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申辦指定建築線或相關事宜,而必須引用該樁位資料時,也可能向測量公司申請測量,而必須負擔相關的測量費用(可說是肥了測量公司),測量公司對於樁位遺失這件事,可說是唯一的受惠者!
遺失都市計畫樁,歸責於何人?被遺棄的樁位孤兒,誰聽見了它的吶喊?早已成為幽魂的行道樹,何日可回家?
◆參考條文:
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都市計畫樁之埋設依左列之規定:
一、定位:挖坑前應先檢查樁位有無異動,是否正確,否則應重新測定,次在樁之垂直方向設置經緯儀或十字樁,以交會法對準樁之中心,然後固定經緯儀方向線或十字樁之交會線,以為標定樁位之依據。
二、挖坑:以樁位為中心開挖四十二公分方形坑,其深度為六十二公分,如樁頂露出地面十公分者,於底層舖大卵石、級配或混凝土十六公分,然後灌以1:3:6混凝土八公分搗實之。
三、埋設:將樁安放於坑內,以經緯儀或十字樁校正樁位後固定之,次將1:3:6混凝土,沿樁之四周灌至坑深時校正樁位,使其準確正直,然後再用混凝土將坑填平。在現有道路中,樁頂鐵蓋宜與路面平;其餘地區以露出地面十公分為原則。埋設完竣後,再檢查樁位中心,其誤差應在五公釐以內。道路中心樁及其交點樁(IP)埋設在現有道路上時,為避免損壞及妨礙交通,應於樁頂之上加設鑄鐵護蓋。
第二十五條 都市計畫樁豎立完竣後,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局)之工務(建設或都市計畫)單位、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管理及維護,並定期實地查對作成紀錄。
特定區計畫之樁位,其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者,由該管理機關管理、維護之。
第二十六條 公私機構因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由該施工單位洽樁位管理維護機關同意,並向樁位測定機關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後,始可移動、挖除或覆蓋。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竣後,由施工單位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樁位測定機關將樁位重建完成驗收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工料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樁經檢測發現異動,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毀失或移動: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查明毀失或移動之原因及對象並責成其繳納賠償費,賠償費用準用前條重建樁位工料費用之基準計算,然後洽請樁位測定機關依原樁位資料恢復樁位。如毀失或移動樁位之對象,拒不繳納賠償費,或損及第三者權益而無法協商解決者,應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之規定處理。
二、埋設不良:樁位高出或低陷路面,妨礙交通安全,或埋樁不夠穩固,易遭破壞者,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行埋設。
第二十八條 都市計畫樁有缺失不全情形,應依左列規定儘速恢復或補建,以保持樁位完整:
一、恢復樁位:原設樁位毀失,由樁位管理維護機關會同樁位測定機關核對都市計畫書圖後,依據原樁位資料,並參照現地建築線及地籍圖資料恢復樁位;原樁位資料與建築線不符合時,應由有關單位會同檢測處理。
二、補建樁位:原設樁位不足或漏釘,由樁位測定機關依釘樁有關規定補建,並與其相關樁位座標系統聯測後,辦理樁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