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5年3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50801069號函:「按共有土地經法院分割判決確定,其中並分割出一筆土地作為私設道路,起造人如係該私設道路土地共有人之一,應無須再檢附該私設道路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同意書即可申請建築,本部86年8月26日台86內營字第8681553號函已有明示。共有私設通路之分割留設,既係供參與法院判決分割之土地通行使用,本案非訴訟當事人如取得部分土地及原應有部分比例之私設道路所有權,得依本部上開號函示,免檢附該私設道路其他共有人出具之同意書申請建築。」(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