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
(2007-05-04)
2007/11/26
主要計畫發布實施未逾二年,且細部計畫尚未核定實施之地區,如係屬都市計畫行政區,應否受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限制建築?
函號:內政部85.9.30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九四四號函
內文:
案經本部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按「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明定。本案土地係規劃為行政區,非屬主要計畫機關用地,且當地主要計畫發布實施未滿二年,細部計畫亦未發布,故其建築使用仍應受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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