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權利變換--估價1



一、按:「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間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並求取其調整率或調整額。」、「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並得以差額法調整,惟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一般而言,權利變換計畫書及估價報告書中,有關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其他權利變換範圍內勘估標的之土地權利價值,係以市場比較法、土地開發分析法進行估價(在此係舉例,估價方法詳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採百分率調整法及差額法推估不動產之價格,並以「標準宗地」觀念評估更新前後之不動產價值。市場比較法係以「替代原則」為理論基礎,以「比較標的」價格為試算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後,進而推算「勘估標的」價格,惟受限比較標的資料之限制及不動產價格特徵(或複雜性)等之影響,推估及試算勘估標的時,尚須由估價人員本專業及實務經驗,考量買賣案例所在地實情、資料之信賴程度、不動產價格之諸項原則對估價案件之應用是否適當,以及勘估標的是否作最有效使用等因素,予以評估分析及比較,以在進行估價作業時,能客觀的依據估價資料進行合理的判斷。是以,估價人員於最後決定價格時,得再審視整體價格相對之合理性,並加以檢討或調整,以求得合理之適當價格,為估價作業所允許。
二、從深度價格遞減率觀之,市區土地價值固然隨臨街深度之遞增而遞減,但非呈等比直線遞減,是隨宗地之利用狀況、街道條件、房屋疏密及交通量等而有差異;從路線價估價法理論及估價實務面而言,沿同一路線段之宗地,因其「有用性」及「接近性」不同,因而對此勘估標的估價進行加減之程度自然也有差別,而位處繁華街道之土地,則會依其位置不同而地價會有較大差異。
三、從深度價格遞減率觀之,市區土地價值固然隨臨街深度之遞增而遞減,但非呈等比直線遞減,是隨宗地之利用狀況、街道條件、房屋疏密及交通量等而有差異;從路線價估價法理論及估價實務面而言,沿同一路線段之宗地,因其「有用性」及「接近性」不同,因而對此勘估標的估價進行加減之程度自然也有差別,而位處繁華街道之土地,則會依其位置不同而地價會有較大差異。都市更新更新權利價值之估價,如未依法定作業程序進行估價,並忽略近鄰地區之土地利用價值與宗地利用是否有效使用等因素及估價過程應考量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且未考量位處繁華街道之土地,會依其位置不同而地價會有較大差異之影響,則提出異議者之意見(訴求內容),如係陳情人主觀認定之結果,而理由及依據不夠充足,則申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主管機關調處時,恐難被採信。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不動產估價內容,應依估價技術之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評估勘估標的於「評價基準日」進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前後之不動產權利價值,係用於計算權利變換過程中各權利人之權利價值比例、不參與分配者補償數額、參與者之共同負擔等內容,其價值形成建立在更新範圍內全體權利人公平的基礎上,不適用於個別權利人將不動產單獨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是以,不動產估價為不動產估價人員之專業範疇,估價人員執業之業務內容、責任與相關遵行事項應受「不動產估價師法」規範;其鑑價過程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而權利變換價值異議之處理,則應著重全體鑑價過程是否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五、按:「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調整、價格日期調整、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則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不動產估價師間,對於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指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之差,除以各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5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1條、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20條定有明文。權利變換價值之估價,應由不動產估價專業人員(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勘估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勘估標的是否作最有效使用等項目進行分析後,予以評定。主管機關應檢視估價報告書內之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估價報告書有無經由不動產估價師簽證),有無任一單獨項目價格調整率大於15%或總調整率大於30%之情形,以及經比較調整之比較標的試算價格,有無價格偏高或偏低而須重新檢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