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實施者應先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門檻同意比例……嗣後所有權人如有不同意見,似屬實施者與所有權人間之爭議,宜循私法途徑解決。」、「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規定:『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是都市更新事業具有公益性,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至深且鉅…。準此,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如已達前揭同意門檻,對主管機關而言,即屬有效之同意書,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具有公益性,所有權人於同意後似不得任意撤回。如其意思表示具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所定錯誤、詐欺、脅迫等嚴重瑕疵,訴請司法機關裁判,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因該同意書自始非當事人之真意,自得駁回實施者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法務部95年11月20日法律字第0950041895號函、內政部95年12月4日台內營字第0950184914號函已明示。是以,都市更新事業進行中或處理程序終結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如已達前揭同意門檻,對主管機關而言,即屬有效之同意書,考量都市更新事業具有公益性,所有權人於同意後不得任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