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達20年以上之巷道,如何認定為現有巷道?

有關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達20年以上之巷道,如何認定為現有巷道
一、私設通路(指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時效取得,依據內政部77年4月2日台內營字第583612號函示,原則上應依民法第769條規定以20年為準,惟其供既成道路使用之事實認定,仍應由申請人提出明確事實證明文件供業務主管單位據以審查認定。
二、私設通路應符合:(1)連通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2)由其道路截角部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3)不含法定空地(4)道路寬度及截角應依該管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留設並開闢完成後,始據以認定為現有巷道及依法指定建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