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號:內政部營建署91.3.1營署都字第○九一○○七四五一號函
內文:
一、查本部核定之貴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得申請指定建築線」;復查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四0六九一0號函釋略以:「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如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自得分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多目標使用;否則即應以廣場使用為主,在不影響廣場之機能下兼作停車場使用」(詳如附件)。是以都市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除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二種不同用途之面積、比例或標有界線者,而確無法依貴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指定建築線者者外,自得據以指定建築線。
二、本案重建基地僅面臨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應請於規劃興建該廣場兼停車場時,考量供該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及出入通行,以利加速災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