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號:內政部91.10.7台內營字第○九一○○一二七二三號函
內文:
按依都市計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細部計畫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為督促各級地方政府加速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作業,確保民眾申請建築使用權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爰規定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限期於一年內完成樁位測定作業,並非僅限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始需辦理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此證諸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有關「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之規定,仍需透過都市計畫樁位之測定作業,確立有關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範圍,始能據以確定建築線或完成主要公共設施之興建,其理甚明。準此,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之適用範圍,並非僅限於細部計畫之樁位測定,有關主要計畫之樁位測定作業,亦應依照上開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