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函號:內政部87.1.2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二八號函
內文:
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旨在對於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之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即考量可否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尚非應即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因此,本部前為妥善處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於八十五年八月七日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之結論(三),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