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宅及社區更新重建部分,現行政策係一方面推動都市更新原地重建,一方面則推動興建新社區,如果大多數居民願意回到原社區重建,則新社區的開闢就可能造成競合效應,而有違興建新社區之宗旨。反之新社區有更低廉優惠的房屋出售或出租,就可能降低受災戶回去原社區參與重建之意願,這種情況已經使得部分社區的重建面臨停滯的厄運。此外,重購的政策與重建的政策也出現若干競合的現象,使得部分社區的重建進度也受到影響。
以都市更新方式進行集合住宅原地重建,為目前多數社區選擇的方式,但非唯一之重建模式,針對迄今尚未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報核之社區,應請該社區限期研提替代之重建方案,如逾期限確實無法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並經社區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解散更新會,則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更新核准,使重建戶取得承購或承租新社區與國宅之資格,並以原產權折價抵付予主管機關。政府主導的新社區開發模式,固然可提供重建戶以原有產權換取新開發住宅的誘因,惟應有限期提出申請之限制,亦即應建立限期內認定確實無法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機制,以避免部分重建戶自始放棄更新重建模式,轉為觀望的態度,造成部份社區參與更新重建之比例持續降低,而無法越過更新重建之門檻,因而影響重建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