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因震災重建而進行都市更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三 下列事項之決議,得以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有關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規定之限制:(一)訂定及變更章程。(二)會員之處分。(三)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之草案。(四)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職。(五)團體之解散。(六)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分別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第22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實施者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以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並能協助震損住宅及社區進行實質重建工作。由都市更新條例立法意旨可知,其目的旨在改善居住環境,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以復甦都市機能,並增進公共利益。如待更新單元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則更新將受少數人之影響而無法推動。內政部草擬都市更新條文時,即參照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立法先例,分別規定達到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及土地、建物樓地板面積,即得辦理都市更新;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故都市更新不因少數人之反對而無法推動,達到多數同意比例之法定門檻時,即可辦理之。易言之,「同意比例」為都市更新報核之法定門檻要件,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已明文規定;而「參與比例」則為設計建築物量體規模、規劃住宅單元類型、基地配置、研擬財務計畫、計算共同負擔時之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並未明文限制「參與比例」之門檻。權利變換之參與分配者及不願參與分配者,都市更新條例皆已明文保障其權益,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其因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需要,而依法定程序,經實施者調查與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意見後,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因增進公共利益而使其財產權發生特別犧牲,所給予相當之補償,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已明定得以現金補償之,與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並無不合。
2007/11/26
參與比例
按:「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因震災重建而進行都市更新,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三 下列事項之決議,得以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有關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規定之限制:(一)訂定及變更章程。(二)會員之處分。(三)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之草案。(四)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職。(五)團體之解散。(六)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分別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第22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實施者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以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並能協助震損住宅及社區進行實質重建工作。由都市更新條例立法意旨可知,其目的旨在改善居住環境,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利用,以復甦都市機能,並增進公共利益。如待更新單元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則更新將受少數人之影響而無法推動。內政部草擬都市更新條文時,即參照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立法先例,分別規定達到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及土地、建物樓地板面積,即得辦理都市更新;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故都市更新不因少數人之反對而無法推動,達到多數同意比例之法定門檻時,即可辦理之。易言之,「同意比例」為都市更新報核之法定門檻要件,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已明文規定;而「參與比例」則為設計建築物量體規模、規劃住宅單元類型、基地配置、研擬財務計畫、計算共同負擔時之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並未明文限制「參與比例」之門檻。權利變換之參與分配者及不願參與分配者,都市更新條例皆已明文保障其權益,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其因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需要,而依法定程序,經實施者調查與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意見後,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因增進公共利益而使其財產權發生特別犧牲,所給予相當之補償,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已明定得以現金補償之,與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