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估價簽證待落實



  第一批不動產估價師於91年2月產生,而現存的不動產鑑定公司自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告施行日起五年內必須轉型為以合法的不動產估價師為主之專業事務所型態,亦即最遲於94年10月2日開始,所有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均需交由合法之不動產估價師簽證,且應受不動產估價師法所規範。
在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於90年10月17日訂定之前,更新重建案之審議初期,因估價報告內容未能有一致化標準,使部分不參與分配者表示估價過程不夠客觀,估價結果係社區更新會之理監事會強力主導的結果,才會造成鑑價結果的不合理,故為加強估價專業信任度並確保估價結果之公正性與合理性,應落實估價簽證制度,以降低爭議。
  雖然權利變換制度兼顧社會公平與財產權之保障,但在法令制度尚新與估價簽證制度待落實的情況下,要爭取所有權人的認同並不容易,應藉由說明權利變換計畫計算方式,使參與者明瞭重建經費負擔計算方式與資金來源及用途,並向不參與分配者,說明不動產估價原則與作業程序及補償金發放時機,以排解補償金發放疑義,以外,也應研提鑑價報告作業手冊,作為執行依據。